50 歲警被指在 2018 年至 2023 年期間,管有逾 100 份虛針對不同人士的虛假信件或陳述,其中 15 份有特別設計或經改裝用作製造虛假文書,被控「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及「管有虛假文書」共 10 罪,其中 5 項為交替控罪。案件周五( 1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提堂。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30 日再訊,待處理轉介文件,被告獲准以 2.3 萬元保釋。警方回覆《法庭線》指,被告已被停職。
被告涉管有 119 份虛假文書
被告鍾志堅( 50 歲,報稱警務人員),被控兩項「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罪,以及 3 項「管有虛假文書」罪。他另被控 5 項交替控罪,包括兩項「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以及 3 項「管有虛假文書」罪。
兩項「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控罪指,被告於 2018 年某日與 2023 年 11 月 15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保管或控制有關紙張,即 15 份針對不同人士的虛假信件或陳述,而知道紙張有特別設計或改裝,或曾作特別設計或改裝以用作製造虛假文書,意圖由被告或他人製造虛假文書以藉使用虛假文書,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兩項交替控罪則指,被告於 2018 年某日與 2023 年 11 月 15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有關紙張,即 15 份針對不同人士的虛假信件或陳述,而他知道該紙張有特別設計或改裝以用作製造虛假文書。
3 項「管有虛假文書」的控罪指,被告於 2018 年某日與 2023 年 11 月 15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保管或控制有關紙張,即 104 份針對不同人士的虛假信件或陳述,而知道或相信有關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保管或控制該文書,意圖由他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3 項交替控罪指,被告於 2018 年某日與 2023 年 11 月 15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該文書,即 104 份針對不同人士的虛假信件或陳述,而他知道或相信有關虛假文書,屬於虛假。
警:被告已停職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已被停職。警方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嚴正處理。
FLCC41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