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歲內地女子涉在入學推薦信中冒充教授簽名,報讀教大博士課程並獲取錄。她早前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周一(14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公平地剝奪他人獲取錄的機會,案情嚴重,判刑須具阻嚇力及能撫平受害者傷痛,但考慮到被告教學表現出色,因對自己期望過高及受中介唆擺,「一時想唔通」犯案,在被捕後亦對案情和盤托出,悔意真誠,故判處社服令。
官:行為不公平剝奪另一人取錄機會
判刑須撫平受害者傷痛
被告李祖儿(31 歲,報稱教大國際與比較學教育博士學生)早前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其代表大律師林國輝求情指,被告同意社服令報告內容,對犯案感非常後悔,希望能獲一次機會;若法庭認為報告建議的 80 小時社服令過輕,被告願意遵從任何命令。
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令另一名原本可能獲取錄的博士課程申請者,因被告的犯罪行為而被不公平地剝奪機會,可能長遠影響其前途及工作機會,故判刑須具一定阻嚇力,以撫平受害者的傷痛。
官:接納被告因自我期望過高
受中介唆擺犯案
官續指,考慮到辯方的證據,滿意被告一直有出色的教學表現、醉心教學,因為對自己期望過高、「一時想唔通」,受到中介的唆擺和誘惑犯案,在被捕後亦對案情和盤托出、第一時間認罪,認為她有真誠悔意。
官又引述社服令報告,指被告在廣州讀書,學業表現傑出、操行不俗,過往奉公守法、生活檢點,一直對教學有熱誠,在教大取得碩士學位後,在廣洲一間學院擔任教職,為加強其工作上的競爭力,報讀教大博士課程,惟一直失敗,受中介唆擺而犯案。
報告又指,被告母親稱被告自幼誠實,對她愚蠢犯案感難過,會支持她完成社服令;本案令她滯留在香港一段時間,本身已是慘痛教訓,她承諾不再行差踏錯,報告評估她適合判處 80 至 120 小時的社服令。
官:相信被告已受教訓、重犯機會低
官考慮到被告悔意真誠、無案底、過往有良好工作紀錄,本案可能對其工作有影響,相信她已受到教訓,重犯機會甚低,亦相信感化官和入境處會安排她在香港完成社服令,雖然本案適合監禁,「但網開一面畀一次機會佢」。
官認為感化官建議的時數不足以反映嚴重性,終判處 160 小時社服令。
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
被告李祖儿(31 歲,報稱教大國際與比較學教育博士學生)。她被控於 2024 年 11 月 30 日與 2025 年 9 月 12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透過欺騙手段,即向香港教育大學教職人員虛假陳述(i)何偉業是其學術推薦人,及(ii)何偉業於 2024 年 3 月 5 日撰寫之入學推薦信是真實的,不誠實地取得香港教育大學提供的教育學博士課程的教育和教學服務。
FLCC281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