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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慈雲山車房爆炸案 東主遺孀及技工需賠死者遺產管理人約72萬元

2015年慈雲山車房爆炸案 東主遺孀及技工需賠死者遺產管理人約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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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名死者為男子陳錦波(61 歲)、男子胡漢偉(47 歲)及女子伍靄霞(65 歲),3 人分別為的士司機、車房東主和玻璃鏡店東主。本案原告為陳錦波的遺產管理人高少賢(譯音),被告分別是涉案車房技工黎駿豪,及胡漢偉的遺產管理人曾穎詩。

次被告一方爭議索償金額

判詞指,兩被告於案件提訊時表明願意承擔責任,首被告不爭議金額,惟次被告爭議金額。

判詞續指,原告提出喪親之痛的損害賠償、失去生活依靠的申索及殮葬費等。就原告提出,死者生前每月收入約 2 萬元,每月會給予她 5,000 元的零用錢,預計死者約 70 歲退休,向被告提出約 72 萬元索償。次被告一方則認為,因應 2019 年社會運動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死者的退休年紀會因而受影響,認為應賠償約 33 萬元。

次被告一方稱死者退休年齡
會受社運、疫情影響

法官指,次被告一方未有解釋上述事件有何原因,或如何影響死者提早退休。根據運輸署數據顯示, 2019 年社會運動未有影響的士司機的平均收入。至於疫情影響,的士司機於 2020 年的平均收入僅下降 10% ,翌年已反彈至 2019 年水平。

法官認為,即使社會動盪及疫情,導致的士需求減少,但認為僅影響工時或開工日子,並不會引致提早退休,官亦接納原告所指,的士司機沒有固定的退休年齡,且考慮死者的良好健康狀況,認為他可任職的士司機,直到至少 70 歲。

官認為索償金額合理

法官另指,根據運輸署數據,2015 年的士司機平均收入約為 33,000 元,認為原告提出每月收入約為 2 萬元的金額並沒有誇大。官又認為,原告提出的 5,000 元零用錢,僅佔死者每月收入的 25%,亦為香港的士司機平均每月收入的約 15%,故認為金額合理。

法官最終裁定兩被告需賠償約 72 萬予原告,包括喪親之痛的損害賠償 150,000 元、失去生活依靠的申索 500,000 元、喪葬費 72,938 元及利息等。

首被告2020年誤殺罪成
判監 8 年

翻查報道,首被告黎駿豪於 2020 年因爆炸案被裁定 3 項誤殺罪成,判監 8 年。

至於兩名死者入稟高院向兩被告索償,涉及陳錦波一案,因索償金額約 72 萬多港元,符合區域法院的索償金額,故轉介往區院審理。至於伍靄霞的案件,則繼續留待高等法院處理。

DCPI4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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