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度智障父認姦22歲輕度智障親女判囚7年半 官指被告仍有能力分辨是非

輕度智障父認姦22歲輕度智障親女判囚7年半 官指被告仍有能力分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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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L.C.K.(現年 62 歲)承認於 2022 年 7 月 4 日,在屯門一個單位強姦 X。

事主心理報告:被告被捕後鬆一口氣

暫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指出案件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是事主親父、濫用事主對他的信任、被告由事主 2 歲起與她同住,清楚知悉她輕度智障,理應照顧她,而非利用其智障強姦她、被告沒採取安全措施,以及被告在住所強姦事主。

法官引述事主心理報告指,被告與妻子在事主 2 歲時離婚,事主由被告及祖母照顧。事主祖母於 2021 年去世,事主一度被安排入住院舍,惟因她不適應,最終與被告繼續居住。

報告另指,事主有言語表達困難,難以完全表達想法,只稱感到不開心、無助、疼痛及擔心。

報告又指,事主現時居在院舍,腦海不時浮現事件經過,她唯一能做的是避免回想,在被告被捕後,她感鬆一口氣及安全,亦表明不願再與被告同住。

官指喝酒等非求情因素

法官早前為被告索取心理學家報告,當中顯示被告學歷為小二程度,案發時無業、領取綜援維生,多年前曾在青山醫院接受治療。報告指,被告智商僅 63、屬輕度智障,與同齡人士相比,智力水平極低,難以理解、解釋抽象概念和詞彙。

報告續指,儘管如此,被告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其自理能力沒明顯問題,也能在社會就業。更重要的是,即使被告抽象思考和學習能力受限,也能辨別是非。

法官考慮案情,將量刑起點定在監禁 12 年。針對被告指事發前喝酒、一時衝動,法官引案例指非求情因素,不予以減刑。

至於被告為輕度智障,法官指他受影響的是理解能力,但沒自理問題、能獨立生活,最重要是有分辨是非能力,因此亦不就此予以減刑。

他續指,本案唯一減刑因素,是被告認罪,毋須事主回想事件、出庭作供,向被告額外減刑 6 個月,他認罪後刑期為 7 年半監禁。

案情:事主遭強姦翌日向母親求助

案情指,22 歲事主 X 是被告女兒,為輕度智障。被告與事主的母親在 2005 年離婚,事發時事主與被告在屯門單位同住。該單位沒房間,事主睡在一張近門口的地墊上,母親和事主長兄則在深水埗居住。

2022 年 7 月 5 日晚上約 9 時,事主母親收到事主來電,稱遭被告觸碰私處欲離家,母親遂著女兒執拾細軟,到她在深水埗的家。其後母親再問發生何事、有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事主稱在前一天遭被告摸胸、私處和臀部,及將陽具插入其陰道,她嘗試掙扎但不果。

事主報警後,在錄影會面講述在 7 月 4 日晚上,自己在地墊躺著時,遭被告撫摸、強吻胸部及強姦,被告期間沒有使用安全套,事主嘗試推開對方不果,又指私處感不適和疼痛。被告被捕後,警誡下否認犯案。

HCCC2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