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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大火 6 年 業主恒隆索償限期前入稟 要求時昌及工程公司賠償

迷你倉大火 6 年 業主恒隆索償限期前入稟 要求時昌及工程公司賠償
2016 年牛頭角淘大工業村內的時昌迷你倉發生四級火,兩名消防員不幸殉職,2022 年 5 月被經死因研訊裁定死於不幸。

大火 6 年及索償限期前夕,淘大工業村的業主恒隆地產,周一(20 日)向高院遞交 4 份入稟狀,指時昌及其創辦人時景恒、數間工程公司就大火一事違反租約、管理及法定等責任,並涉疏忽,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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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迷你倉大火 6 年|消防加強規管 業界指過嚴提司法覆核 前線消防指不能降標準

2016 年牛頭角時昌迷你倉四級火,兩名消防員不幸殉職。6 年來,消防處制訂迷你倉防火新標準,業界先後提出 3 宗司法覆核指規管不合理。 儲存易迷你倉集團主席陳啟豪指,消防處新標準中,以每組倉之間須設一條 2.4 米闊走廊最嚴厲,令倉儲空間減少,營運商「根本係無 profit(盈利)」,預計需加租一倍才能維持營運,憂慮租客難接受,生意大受影響。 消防處職工總會主席聶元風指,6 年前大火揭出狹窄環境對救火造成困難,指 2.4 米闊走廊的標準「關乎生命」,如為保業界生存而降低,「我相信前線無一個同事會接受」。 編按:報道刊出後,儲存易迷你倉集團主席陳啟豪方面來信,強調陳雖然認為 2.4 米闊走廊為嚴格標準,但從未質疑需保留足夠闊通道讓消防員通過;他的集團已增設閉路電視系統,用作防止租客存放危險物品。此外,陳認為要符合消防處的規定,成本會大幅上升,但從不認為消防員的安全應被犧牲,而他多年來一直與消防處緊密合作,探討和推行提升迷你倉防火安全的可行措施。 迷你倉大火 6 年專題報道: 拆解「最長命」工廈火警成因 死因研訊留 3 疑團未解租戶失家庭照、收藏品 索償 6 年無果 大律師:宜自購保險消防加強規管 業界指過嚴提司法覆核 前線指不能降標準

【影片】迷你倉大火 6 年|租戶失家庭照、收藏品 索償 6 年無果 大律師提醒可自購保險

牛頭角時昌迷你倉四級火至今 6 年,死因庭今年 5 月裁定兩名消防員死於不幸、英勇殉職,看似告一段落,但兩名租戶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家庭舊照及收藏品於大火中損毁,損失無法彌補,曾與營運商「時昌」商討賠償,惟對方其後沒有回音。「時昌」未覆查詢。 翻查資料,「時昌」與租戶簽訂的「許可佔用協議書」,註明不論何方疏忽引致物品損失,營運商也不會承擔責任,但有大律師指,條款需合理及公平,否則未必有效,又提醒租戶可自行為存倉物品買保險,加強保障。 迷你倉大火 6 年專題報道: 拆解「最長命」工廈火警成因 死因研訊留 3 疑團未解租戶失家庭照、收藏品 索償 6 年無果 大律師:宜自購保險消防加強規管 業界指過嚴提司法覆核 前線指不能降標準

迷你倉大火|時昌遭地下租客入稟高院索償

迷你倉大火|時昌遭地下租客入稟高院索償

2016 年 6 月,牛頭角淘大工業村時昌迷你倉發生四級大火,高級消防隊長張耀升及消防隊目許志傑於事件中殉職,死因庭上周二裁定二人死於不幸。當時與迷你倉同幢的地下租客,上週五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時昌迷你倉等 4 間公司,就大火所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惟原告未於入稟狀列明申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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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大火|官建議消防檢討訊息傳遞機制 屋宇署應發牌規管迷你倉

迷你倉大火|官建議消防檢討訊息傳遞機制 屋宇署應發牌規管迷你倉

2016 年牛頭角淘大時昌迷你倉大火導致兩名消防員殉職,經歷 65 天的死因研訊,死因裁判官黃偉權今( 10 日)裁定死者張耀升及許志傑死於不幸,批評若時昌職員及早報警,消防及早到場,或能阻止悲劇發生。黃偉權又指,消防處內部溝通混亂,現場總指揮無法掌握重要資訊,反映問題並非滅火策略有誤,「而係制度問題」。他分別向消防處、時昌、勞工處等作出共 14 項建議,包括建議消防檢討訊息傳遞機制,又要求屋宇署發牌規管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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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大火|官裁兩消防死於不幸 斥消防溝通混亂 職員及早報警或可阻悲劇

迷你倉大火|官裁兩消防死於不幸 斥消防溝通混亂 職員及早報警或可阻悲劇

2016 年牛頭角淘大時昌迷你倉大火導致兩名消防員殉職,經歷約 65 天死因研訊,死因裁判官黃偉權今( 10 日)裁定死者張耀升及許志傑死於不幸,指兩人進入火場是合法,且有滅火目的,只是在過程中出現意料之外、節外生枝的情況。但他指,若時昌職員當時及早報警,消防及早到場,或可阻止悲劇發生。他又斥責消防處溝通混亂,舉例指現場總指揮都無法掌握所有重要資訊,反映消防處制度出問題。死因裁判官向各部門提出共 14 項建議,包括要求消防檢討訊息傳遞機制、屋宇署應發牌規管迷你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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