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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稱遭黑衣警毆打 向警務處長索償 164 萬敗訴 官:證供不可信、不合邏輯

運輸工稱遭黑衣警毆打 向警務處長索償 164 萬敗訴 官:證供不可信、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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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3 日網民發起「旺角再遊行」,51 歲運輸工稱過馬路時,無故被黑衣警員拳打腳踢,指對方使用非法武力,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 164 萬元。運輸工經審訊後,周五(22 日)被裁定敗訴。

區院法官高勁修指,原告為本案唯一證人,但證供不可信、不合邏輯且偏頗,認為若如原告所言,警員無故襲擊市民,將引起途人及示威者注意,但當日沒任何人拍下經過,傳媒也沒報道,遂判原告敗訴,下令他支付被告訟費。

法官又指,根據案例,警員非警務處處長僱員,處長毋須為警員執勤時的侵權行為負法律責任。
原告:被警拖行 被告:當時沒警

原告蕭志雄(Siu Chi Hung Garry)自行應訊,被告是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趙姓大律師代表,案件由法官高勁修審理。

原告案情指,案發日他收工後約晚上 8 時半到旺角,打算橫過彌敦道到吉野家晚膳。等候過路時,突然有「一群或數名…我只知他們是穿黑衣的警…從後偷襲及襲擊我,對我拳打腳踢,有警員拉低我再將我拖行」,過程歷時 1 分鐘內,並稱自己當時沒戴「豬咀」等裝備。

被告案情則指,當日沒有執行職務警員身穿黑色制服,案發時沒身穿深藍色制服的警員在該路口執勤,否認有警員襲擊蕭。

官:原告未能證實受襲

法官高勁修認為,原告證供不可信、不合邏輯且偏頗。蕭當晚扭傷左腳踝,但本案除蕭的證供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晚發生何事,未能證實他曾受襲,「更遑論是警察施襲」。

官舉例指,蕭在庭上供稱的案發時間,和向投訴警察科、醫生所稱的時間有出入。對比 999 報案時間等獨立紀錄,法官認為案發不可能是蕭所指的時間。而蕭不論在報警抑或求醫時,都沒向警員或醫護表示遭拳打腳踢。

官:網上無人提及 證供不合邏輯

官又指,蕭在庭上描述的施襲者,和向投訴警察科描述的不一,「顯示他對施襲者的身分有疑惑」;蕭又在庭上稱現場沒示威者,但投訴時卻稱「有其他示威者將我由馬路拉返入行人路」,對此,蕭「無言以對」。而蕭稱現場「有好多路人」,包括記者,卻沒任何人拍下事發經過,網上也沒人提及事件,傳媒也沒報道,認為其證供不合邏輯。

官:以「畜生」形容警員 有偏頗之嫌

此外,蕭用「牠們」、「那群畜生都不如的黑衣警」形容警員,庭上雖辯稱是手民之誤,但在狀書稱處長指使及包庇下屬襲擊市民一說,沒有任何證據,有偏頗之嫌。

官:部分傷勢屬舊患

官又指,他接納專家證人、廣華醫院醫生指,考慮到蕭的舊患及年紀,「現時的身體狀況早晚都會出現」,料是次有一半傷勢是源於舊患。另蕭薪金證明文件不足,故估計賠償額低於申索。

官指,考慮各種原因後,遂判原告敗訴,並令蕭支付被告訟費。

DCPI 33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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