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男子稱 2019 年遭警從後拉低致腳傷 向警務處長索償 164 萬元

男子稱 2019 年遭警從後拉低致腳傷 向警務處長索償 164 萬

分享:

51 歲蕭姓運輸工人,指警方於 2019 年 8 月 3 日「旺角再遊行」執勤時,對他使用非法武力,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索償 164 萬元。案件周四( 2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蕭指控,當日有警員從後拉低他,致其左腳踝受傷。律政司代表質疑,蕭於入稟狀提及,自 2014 年秋天起,本案「只係呢啲無數警暴事件嘅一個典型例子」,卻沒舉證相關時間有何警暴,問他是否對警員存偏見,又問「其實你係咪好唔鍾意警員」,蕭均否認。

對於原告稱遭穿黑衣警員毆打,律政司代表指,遊行人士當日也穿着黑衣,質疑原告未能肯定是警員施襲。蕭則反駁稱當日看不到遊行人士。案件明日續審,律政司一方將傳召兩名警員作供。
原告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案件由法官高勁修審理。原告人蕭志雄( Siu Chi Hung Garry)開審前解僱代表律師,自行應訊。原告證人僅蕭氏本人口供,以書面方式呈遞,沒在庭上讀出,由答辯方、律政司代表趙姓大律師直接盤問。

律政司指病人資料多處「不詳」 質疑原告隱瞞

趙質疑,蕭稱案發日有向救護員遞上身份證,但病人資料表格上,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等欄目均填上「unknown」(不詳)。趙回應指,「事實上我有攞出嚟,佢有無紀錄,我唔清楚」,但同意若有說清,救護員不會不記錄。

趙續指,蕭被送往廣華醫院急症室後,病人資料寫上「不肯提供姓名及ID」,而蕭生於 1968 年 11 月、案發時 51 歲,表格上卻寫生於 1974 年、案發 45 歲。律政司質疑,「你係特登唔提供(姓名、身份證號碼),亦特登提供一個錯嘅出生日期…去到急症室,你係隱瞞事實」。

蕭同意他沒提供,但稱不知表格上為何寫上錯的出生日期。他亦否認有所隱瞞,反問「無講出嚟就係隱瞞?」

律政司質疑誇大病情 原告否認

趙遂指,表格上病歷一欄畫上問號,質疑蕭沒向醫護上報早年左腳曾有骨折、頭及手有舊患等。蕭稱當時有向醫護交代左腳曾扭傷,至於其餘舊患,他承認沒透露。趙再引其他醫療報告,指蕭不曾向其他醫生表示,左腳有扭傷舊患。蕭解釋當時僅捽鐵打酒處理,又指事件發生於「細個嗰個年代,認為唔需要講」。

趙續引報告指,案發當日蕭說傷處有極大痛楚(in great pain),醫生曾建議他留院,但他堅持先赴警署投訴警員,「所以你當時唔係真係咁痛」、有誇大之嫌。蕭強調「受傷個刻真係非常之痛」,否認有誇大。

原告否認對警方有偏見

律政司其後問蕭,「其實你係咪好唔鍾意警員」,蕭指「唔關事」。

律政司引入稟狀指,原告以英文寫,自 2014 年秋天起,「已經有無數警暴情況,呢啲襲擊及攻擊,(本案)只係呢啲無數警暴事件嘅一個典型例子」,問蕭是否對警員有壞印象。蕭否認,指該部分是由之前的律師撰寫。趙續指,原告沒證據證明上述陳述。蕭同意,但否認對警方存偏見。

律政司指申索金額沒文件證明

此外,蕭提交的申索文件,指涉款逾 164 萬元,當中計及他因受襲而失業約 6 個月、每月約 2 萬多元收入。趙問蕭收入有何證明文件,蕭指他任職中港司機及散工,單據由廠及客戶收取,他沒留底。至於戶口的資金往來,存入款項包括公司付給他代繳的運費,也不算收入證明。

被指以動物「牠」形容警員 原告稱寫錯

趙指蕭在口供紙寫上「那群畜生都不如的黑衣警」,質疑他對警員懷恨在心。蕭回答:「無故打我,梗係懷恨在心」,但否認對警員有偏見。

趙續指,蕭在申索書上寫「『牠們』毋須理由,偷襲我、毆打我及拖行我」,質疑他故意用動物代名詞「牠」形容警員,乘機宣洩對警方不滿。蕭不同意,表示自己寫錯。

原告稱遭黑衣警毆打 律政司:遊行人士亦穿黑衣

蕭供稱,他當日等過馬路時,至少遭 3 至 4 名警員襲擊,包括毆打背部、踢腳及拖行。惟趙指,他在申索書僅籠統寫上「拳打腳踢」,質疑他誇大施襲情況。蕭指,他在申索書已寫上「拳打腳踢身體」,否認誇大供詞。

趙又質疑﹐蕭未能肯定施襲的人是警員。蕭強調,當時警員穿着黑衣及戴黑口罩。惟趙指,當時遊行人士也是穿着黑衣,蕭則反駁稱當日看不到遊行人士。

DCPI 3344/2019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