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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何志豪申逾期遞交選舉申報書被拒 上訴再被駁回兼須付訟費

選委何志豪申逾期遞交選舉申報書被拒 上訴再被駁回兼須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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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9 月的選委會選舉,自動當選的進出口界候選人何志豪,涉逾期提交選舉開支申報書,向高等法院申請逾期提交申報書。法官高浩文早前駁回其申請,何不服決定提上訴,強調自己並非魯莽或無視法律規定,原審法官錯誤裁定他是次行為不屬「無心之失(inadvertence)」。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林雲浩及周家明周一(24 日)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何須向律政司支付訟費。上訴庭認為,何參選重要公職,缺乏選舉經驗或專業協助下,理應更審慎閱讀選舉資料,確保完全遵守其法律責任。而何明顯沒盡努力了解選舉規則,上訴庭沒有理由干預原審法官的裁定。
何一方:非魯莽或無視法律規定

判詞引述背景指,何得知 17 個席位中,只得 17 名候選人,預計自己會自動當選,故沒有進行選舉活動及廣告,沒有衍生選舉開支。而法例規定即使候選人的選舉開支是零,他們仍需向選舉事務處申報,但何逾期沒有申報,其後向高院申請逾期提交。法官高浩文於 2022 年 3 月駁回何的申請,何不服決定提出上訴。何列出的理據包括,他有採取合理程序熟習選舉規則,並非魯莽或無視法律規定。原審法官錯誤裁定他是次行為不屬「無心之失(inadvertence)」。

判詞:原審裁定何刻意為之

判詞引述指,原審官裁定,何當時是刻意沒有提交申報書,故本案不屬「無心之失(inadvertence)」,而且何沒有合理原因這樣做。何聲稱他所閱讀的文件均沒有說明,他的情況需要提交申報書。原審認為,即使他未能找到針對其情況的指引,他亦沒有再跟進,例如致電熱線查詢,而他在不確定的情況下選擇不提交申報書,同屬刻意的決定。

原審又認為,即使本案屬無心之失、或有合理原因,並不涉及惡意,仍不宜行使酌情權批准其申請。因為何參選的職位相當重要,他理應妥善執行其責任,包括提交申報書。縱使有否提交申報書,並不影響選舉結果,何都未夠重視其候選人的身分。上訴庭法官認為,上訴庭並無恰當基礎干預原審官不行使酌情權的決定。

上訴庭:何沒盡努力了解選舉規則

判詞另引述指,原審官裁定,當何發現其選委席位不會被挑戰後,便輕視了他作為候選人的法律責任。上訴庭法官認為,何明顯沒有盡候選人應盡的努力,了解選舉規則,而原審官有權作出相關裁定。上訴庭沒有充分理由干預原審法官的裁定。

至於何稱他並非魯莽或無視法律規定,指自己所閱覽的選舉文件均沒提及一名自動當選、沒有選舉開支、沒有收捐款的候選人須提交申報書。上訴庭認為,有其他文件,如廉署的小冊子已說明此情況下亦須交申報書,而且在法定期限之前,處方已提醒他要交申報書。判詞強調,何參選重要公職,如缺乏選舉經驗或專業協助,更應謹慎閱讀選舉資料,確保自己完全遵守其法律責任,故駁回其上訴。

CACV10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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