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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辯方稱無從得知懲教指引 違指引不屬違法

鄒家成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辯方稱無從得知懲教指引 違指引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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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被告知道寄投訴信需署方授權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首先進行結案陳詞,他指出雖然辯方爭議,《監獄條例》是針對囚犯管有未經授權物品,但他重申檢控基礎是根據《監獄條例》第 18A(1)(d)條 ,即從任何囚犯帶走任何禁制物品。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關注,控方依賴甚麼證據,證明次被告胡詠斯,知道不能將申訴專員信件帶離監獄。控方則解釋,在收押所外張貼的公告,已列明需要申報,加上在公務探訪室期間,所有文件交換,均需要由懲教職員檢查及簽署確認紀錄,唯獨是兩名被告交換申訴專員信件時,沒有懲教職員在場簽署作實,因此被告應知道交換任何文件,均需要懲教署授權。

辯方:鄒家成已獲授權寄投訴信

代表鄒家成的辯方大律師譚俊傑則指出,《監獄規則》列明,懲教署須准許在囚人士寫,及發出申訴專員投訴信,在鄒家成向懲教職員索取申訴專員投訴表格,而署方提供表格的當天,他已獲得授權送出投訴信,而法例沒有定明,律師需要署方授權,才可帶信件離開監獄。

至於控方爭議,若投訴信可以循懲教署以外的其他途徑送出監獄,署方便無法確保信件必定寄給申訴專員,亦無法檢查是否有投訴以外的不當內容,出現保安漏洞。辯方重申,本案的投訴信有正確送達申訴專員,申訴專員公署亦有通知懲教署接獲投訴,若信件有非投訴的不當內容,申訴專員公署必然可以通知懲教署,在囚人士需要承受法律風險。

辯方:投訴屬言論自由、法庭應予保障

辯方又指出,《監獄條例》列明即使是律師信件,若懲教署有合理懷疑信件非真誠寄給律師,署方有權閱讀內容;但針對申訴專員投訴信,則列明署方不得閱讀,反映「法例有畀多啲空間」投訴信。

加上根據「方國珊案」,向申訴專員投訴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而據「蔡玉玲案」,若法例存在兩種合理詮釋方法,法庭應選擇保障被告行使言論自由的詮釋,因此辯方主張鄒家成已獲授權送出投訴信,並沒有觸犯本案的「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辯方稱保安漏洞可經立法修補

代表次被告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陳詞時,則強調本案的重點是涉案的投訴信,是否未經授權物品,即使導致控方所稱的保安漏洞,這些漏洞應透過修改法例改善,不能透過法庭判決修例,「唔係控方提出、法庭提出去改,法律唔改得,咁寫就係咁」。

辯方:懲教工作指引屬傳聞證供

早前作供的 4 名懲教職員,均供稱根據工作指引,申訴專員投訴信須經懲教主任進行保安檢查,確認無違禁品方可寄出。辯方質疑上述全為傳聞證供,法庭和控辯雙方,均沒機會看過工作指引,「裏面寫啲乜,字眼係乜呢?邊度搵到呢?」各方無從得知,更不知道證人對指引的詮釋是否正確。

辯方強調法庭需要根據法例判案,不能根據根本無從得知的守則判斷,法庭不應予這批證供任何比重,否則「對被告係十分之不公平」,更不能藉此指控被告違反相關指引,便是違法。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聽罷雙方陳詞,押後至 7 月 29 日裁決,期間鄒家成繼續還押,次被告續准保釋。

兩被告同否認「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

兩名被告鄒家成(26 歲,無業)及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同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鄒家成之前因「7.1 立會暴動案」被判囚 61 個月 15 日,目前正服刑。

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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