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戴港盛被指濫發「免針紙」,與被指介紹他人到診所的女子一同被控「不誠實取⽤電腦」罪,戴另被控 3 項洗黑錢罪,案件周一(13 日)於區院展開第六日審訊。控方傳畢所有證人,法官練錦鴻裁定兩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反對放蛇警員的證供呈堂,指其以金錢誘使被告犯案;官駁回,指警員正常調查,沒有誘使、煽動被告作犯法行為。控方專家證人指,本案病人聲稱患⽪膚敏感、⼼⼝痛等,醫生應進一步了解,例如安排到專科覆診,相關病人沒有充分理由獲發免針紙。
第五日審訊|放蛇警:應診僅兩分鐘無檢查身體 不在場兒子亦獲發免針紙
辯方反對放蛇警證供呈堂
本案首被告為戴港盛(76 歲,醫生),次被告為楊璦瞳(58 歲,商人)。
甫開庭,法官引述辯方反對本案免針紙的電腦紀錄呈堂,指內容涉及病人資料,包括簽發時間及豁免理由等。辯方亦指出,戴發出的 3,751 份免針紙並非全部與控罪相關。就一名放蛇警員為不在場的兒子取得免針紙,辯方亦認為該警員涉誘捕,法庭不應接納其證供。
法官稱,辯方的反對理由「唔知佢講咩」,又引述放蛇警庭上證供,指戴當時提出數個發出免針紙的豁免理由作為建議,而警員說出其中一項,警員隨後提出其沒到診的兒子亦需要免針紙,戴才表示兩人要付 8,000 元。
法官認為,警員沒有以金錢引誘對方,只是提供機會予戴犯法,屬正常調查工作,沒有誘使、煽動對方作出犯法行為,反而由戴主動提出費用,故辯方的反對理由不成立。
針對發免針紙的電腦紀錄,辯方指其偏見效果大於證據價值。官則反駁,控方指控被告在沒有為病人作出評估下,在免針紙選擇一些與病人情況無關的選項,這些紀錄是控方指控的直接佐證,有重要證據價值。
至於其他並非涉案的免針紙,官指可按其訓練及專業知識摒除該些資料,對戴有偏見的可能是微乎其微,辯方的反對同樣沒有根據,遂駁回申請。

控方專家:應全面評估判斷
病人是否適合獲發免針紙
控方續傳專家證人、醫管局九龍中醫院聯網家庭醫學及基層醫療部顧問醫生李艷珠作供,李供稱,衛生防護中心訂立簽發免針紙的指引,醫生要按指引行事,例如病人是否有不宜打針的禁忌症狀等。
李又指,要判斷病人是否適合發免針紙,醫生要進行全面評估了解病歷、當時的疾病情況是否嚴重、有否被正式確診、接受治療等。
至於身體敏感方面,李指醫生應了解病人此前有否接種新冠疫苗,並有敏感或不良反應,若經了解確定病人是不適合接種科興及復必泰兩種疫苗,才可發出免針紙。
專家:病人證人獲發免針紙
理由不成立
控方逐一問及本案的病人證人獲發免針紙的豁免理由。
就病人楊聯欣報稱曾接受胃部⼿術,有胃炎及胃酸倒流問題,獲發首張免針紙,半年後再求診,沒被問及⾝體狀況下獲發另一張免針紙,李艷珠認為,單看病人紀錄及楊的庭上證供,戴港盛發出免針紙的決定不合理。
李指,因為戴選取的理由是「特定醫學原因」、「曾對『復必泰』成分有過敏反應」及「未控制的嚴重慢性病患」,但一般而言,病人患癌、曾接受器官移植、對新冠疫苗嚴重過敏才可選取上述理由,而且戴沒有追問病人是否接種過或患嚴重慢性病,楊患胃炎亦一段時間,如情況穩定則毋須延遲接種。
針對病人林映芝報稱 10 年前有吸煙、飲咖啡的習慣,⾄今仍有⼼跳快的問題,最後獲發免針紙,李指上述情況不屬「禁忌症」,不構成醫生發出免針紙的理由,惟當中提到的心悸則需進一步評估,但戴沒有再作檢查。

專家:醫生應進一步了解病情
至於其他病人證人的豁免理由包括患⽪膚敏感、打科興後感疲倦、⼼⼝痛、曾經肝酵素過⾼、「三高」及糖尿病等,李艷珠供稱打科興後感疲倦不屬於敏感,而其他疾病如肝酵素過⾼,醫生應進一步了解,例如安排到專科覆診,但現時沒有戴這樣做的相關紀錄。
李又指,如病人患糖尿病而不受控、曾更換藥物,醫生便可發免針紙,重申醫生應針對病人提出的情況進一步了解,相關病情是否受控,惟案中的病人並沒充分理由獲發免針紙。
李又提到,醫生的《專業守則》有提及對醫療紀錄的要求,以保障醫生及病人,例如病人提及的病徵可大可小,醫生未必可即時排除病因,舉例指心口痛,醫生會安排進行掃描、轉介專科醫生,如有緊急情況則要求救護車協助。而本案紀錄沒有提及要緊急協助、進一步檢查,「相信醫生嗰刻唔擔心佢嗰吓 chest pain」,所以亦非「未控制的嚴重慢性病患」。
專家同意胃炎心口痛等
「可大可小」
戴的代表大狀潘展平盤問李艷珠時指,醫生在問症時一般均會相信病人,再由醫生決定是否做身體檢查及其他進一步檢查。李均同意。
辯方續指,其實胃炎、心口痛、體重下降及肝酵素過⾼均屬「未控制的嚴重疾病」。李不同意,指無法得知患病原因。但李在盤問下同意,心口痛、肝酵素過⾼、淋巴問題及糖尿病等均「可大可小」。
辯方再指,有證人表示打針後感疲倦,亦可能是敏感。李不同意,指疲倦屬已知的疫苗副作用。官亦打斷指,「我日日都攰,又算唔算敏感」。辯方再指,痛風亦屬「可大可小」,李指不會危及生命。
DCCC123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