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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朗昇否認採訪時阻差辦公 稱曾遭警公開身份證 須了解截查警資料 有差池可投訴

陳朗昇否認採訪時阻差辦公 供稱須問清楚截查警資料 若有差池可跟進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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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記協主席陳朗昇,去年 9 月在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期間,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他被警方落案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交替的「阻礙公職人員」罪,陳否認兩項控罪,案件周四(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 3 天審訊,陳朗昇出庭作供。

他指當日截查警兩度「好快咁」拿出卡套,但無回應其提問,及後多名警員行近時,截查警亦無再要求他盡快出示身份證。陳解釋,因自己曾遭公開身份證資料,故希望問清截查警員的資料,「如果中間有咩差池,我都可以根據我問嘅資料跟進投訴。」控方則指,陳朗昇應提醒警員不要公開其身份證資料,陳表示,當時忙於向警員解釋並非不合作,若如控方所言行動,「恐怕件事更煩,要更多時間。」

陳朗昇完成作供,辯方表示沒有其他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 7 月 21 日作結案陳詞。
陳朗昇指軍裝警到場後已準備配合

陳朗昇在辯方主問下描述案發經過,指女警上前截查時,因其穿便裝而詢問是否警察、警員編號、截查原因等,女警兩度,「都係好快咁」拿出卡套但沒作回應。隨後軍裝警員介入時,陳拿出其銀色卡套準備配合,並向軍裝警解釋為何要向女警查問。後來再有幾名警員行近,陳指當時忙於應付警員,女警亦沒有再要求他盡快出示身份證。

陳供稱,曾與軍裝警員爭論有否阻撓途人,及後一名「睇落唔似警察」的棗紅色衫男子行近,陳遂問:「你又係邊度?你係咪警察?」而該男子「又係好快閃過委任證」,無法看清資料。辯方指,該名棗紅色衫男子即本案證人,警署警長張清龍。

陳承認說話大聲
因戴上口罩、現場嘈吵

對於警員指陳聲線高、情緒激動和手舞足蹈。陳承認說話大聲,因軍裝警員與其身高有差距,戴上口罩和現場嘈吵,故需提高聲線;他否認情緒激動,曾指向在場不同警員,是希望藉此指出軍裝和便衣警員之別,即見不到便裝女警有任何警員特徵。

陳又指,當日到麥花臣場館進行直播,因遲到欲趕快到場,又提到自己曾在直播時遭公開身份證資料,故當時要求問清楚截查警員的資料,「如果中間有咩差池,我都可以根據我問嘅資料跟進投訴。」他指過往被截查時,警員均會透露姓名及編號等,便裝警員亦會掛上委任證。

陳指,當日因無法確認便裝警員的身分,而查問其所屬小隊,過程中女警只曾回答一次,無人曾對他作出阻差辦公警告,女警亦無解釋截查原因。他又指,案發時並非故意阻礙警員,亦完全沒打算逃走。

控方質疑若對截查不深刻
為何能供出與女警對話

控方盤問時,引述陳在獲准保釋後的直播片段,指他大篇幅交代與警署警長張清龍間的接觸,質疑他沒詳述被捕原因,及與女警之間的對答。陳指,被帶上警車時遭粗暴對待,故當時對有關情節非常深刻;而被截查的情況並不特別,他亦沒有在直播提及與軍裝警員的對話。

控方再指,當日陳對遭截查一事不算深刻,質疑他為何能在作供時說出與女警之間的對話。陳表示,就是次聆訊於事後回想案發情況,並輔以影片協助,自會記起細節。

陳指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未記錄案發時全部對話

控方表示,陳指稱沒有警員向他交代截查原因,問及為何在軍裝警到場後,以及陳在只得知女警所屬小隊下,就打算出示身份證?陳指,當時見軍裝警介入,加上他需趕往麥花臣場館進行直播,故打算盡快處理事情。

控方指出,由女警截停至被捕期間的 2 分鐘,陳刻意拖延,拒絕出示身份證。陳否認,指當時要向警員澄清他並非不合作。控方遂指,據警員的隨身攝錄機,「係案發一半時間,你無同警員解釋你合作?一隻字都無提?」陳同意,指片段未有記錄案發時全部對話。

陳亦同意,為保障其個人資料,需知道警員編號,而他準備拿出身份證時,並不知女警和軍裝警員的編號。控方問及,若軍裝警公開其身份證,陳如何投訴?陳指屆時可看其制服上的編號。控方再問,若軍裝警以手機拍低,再事後公開,又可如何追究?陳稱:「所以咁真係無辦法」。控方遂指出,可見陳當時並不在意警員的編號;陳不同意。

控方稱應提醒警員勿將其資料公開
陳:恐怕件事更煩,要更多時間

控方指,陳指 2019 年時曾遭警員公開直播資料,因擔心資料再度外泄,而須確認便衣女警的身份;陳同意。控方續指,2019 年時陳正進行直播,但事發時他並非進行直播,女警身上亦無攝錄器材;陳亦同意。

控方質疑,陳有何基礎擔心案發時會遭公開身份證資料?陳稱,「基礎係發生過一次」,又指現時警方可用手機查核身份證,或會被拍下其資料。

控方再問,為何當時沒有提醒警員,不要將其身份證資料公開,陳指,當時忙於向軍裝警員解釋確認女警身份的原因,若如控方所言則「恐怕件事更煩,要更多時間」。控方質疑,陳事發時卻 3 度問及女警駐守何處。陳指,當時越來越多警員介入,故需時作出解釋和澄清並非不合作。

控方指出,陳當天並非因擔心遭披露身份證資料,及不是真心想知道女警的身份,以詢問其身份為藉口,不協助及順從女警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的指示。陳不同意,並重申事發時已拿出卡套,準備出示身份證,但因更多警員及遲到,「令我激動咗」,但並無阻礙女警。

被告否認阻差辦公

42 歲被告陳朗昇,否認「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及交替控罪的「阻礙公職人員」罪。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9 月 7 日,在旺角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 26781;及阻礙她執行公務。

《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2 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阻礙公職人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6 個月。

WKCC33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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