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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咬甩趙家賢耳囚14年半 上訴得直減刑半年 判詞:原審刑期絕不為過 但陳已賠償可減刑

陳真咬甩趙家賢耳等判囚14年半 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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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的上訴人陳真,親自到庭應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宣讀結果,由傳譯人員用普通話向陳真覆述,陳聞判後神情平靜。

上訴人陳真由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大律師容海恩及劉玉儀代表;律政司一方由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審理。

判詞:原審量刑基準絕不為過
沒因應政治動機加刑反可被質疑

上訴庭早前審理案件時,上訴方稱涉及趙家賢及另一名重傷事主的兩罪,原審以 7 年為量刑起點屬過高。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上訴方引述不同案例,惟生硬地把以往的案例拿來比較,作用非常有限,法庭必須按照每宗獨立個案的背景、人物,以及相關情節和後果來判刑。

上訴庭考慮到兩項襲擊罪的「盲目和凶狠程度」,以至兩名事主所承受的肉體和精神創傷,原審法官訂下 7 年的量刑基準「是絕不為過的」。

上訴庭亦認為原審法官正確地辨識到兩項襲擊罪背後的政治動機,卻沒有按判例因應這種行為能挑起大規模暴力衝突而把刑期上調,「則反而可被質疑」。

至於上訴方力陳本案源於同一事件,認為刑期應全部或大部分同期執行。上訴庭指本案的事主在不同時間受襲,受襲原因不盡相同,而且 4 名事主「都是獨立個體,各自有受保護的權益」,不認為有理由要求 4 項刑期全數同期執行,原審法官亦沒有偏離正確的量刑步驟,即考慮整體罪責來敲定總刑期。

判詞:喝酒致情緒失控不能減罪責
事主沒挑起事端

判詞續審視上訴方各項求情因素,上訴庭認為陳真沒有工作,是因為他毋須工作,無資料顯示他不能工作;他以酒精麻醉自己,令情緒和抑鬱問題變得更加複雜,「據報也是由於他缺乏自覺」,所以縱使有精神科介入也沒有太大改善。

陳真聲稱失控下犯案,上訴庭認為「所謂『失控』,極其量是指他曾喝酒,以致被罵髒話後沒有控制好自己的脾氣而蓄意襲擊四名事主」,不認為可以減省其罪責。

上訴庭亦不同意陳真聲稱受挑釁而犯案,事前有良好品格。判詞指挑起事端的一刻是陳真無故高喊「光復臺灣」,而非事主批評商場保安或罵髒話;而良好品格一般是指維持相當一段時間的社會貢獻,陳真僅「簡單地簽下一紙文件」,承諾身故後捐出遺體作醫學研究,並不符合良好品格的標準。

判詞:開審前賠 393 萬元並不常見
陳真大可拖延拒賠款

上訴庭唯一關注的是陳真在開審前已向事主賠償共 393 萬元,「這是一個並不常見的大數目」,亦令陳真需要變賣住所來支付,對他與家人的影響不小。

律政司在上訴時指,賠償是事主展開民事追討的必然結果。上訴庭認為此說法「並不完全公道」,因為敗訴一方仍可用盡一切方法去拖延而不執行,陳真「非但沒有這樣做,而且還在本案原審開審之先開始作出賠償的具體安排,這就顯出了他的誠意」,亦減免了事主在民事追討過程中承受折磨。

整體減刑 12 個月

原審法官認為賠償完全是因為陳真傷害事主所引致,沒有因而減刑。上訴庭認為原審不應純粹因此排除這項減刑因素,基於陳真作出賠償,以及其他原審法官接納的求情因素,應減刑共 12 個月,即比原審的減刑多出 6 個月。

至於原審沒有因應案發時香港「正值動亂」而加刑,上訴庭認為「7 年無論如何都是個嚴厲的起點」,控方很難投訴。

上訴庭裁定陳真的上訴得直,撤銷原有 14 年半刑期,改判 14 年的總刑期,各項控罪的原有刑期則維持不變。

陪審團裁 4 項傷人、襲擊罪成
原審法官判監 14 年半

陳真否認 3 項蓄意嚴重傷人及 1 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有意圖使男子溫浩倫、溫妻梁碧琪及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以及同日同地襲擊梁碧琪堂姐梁瑩瑩。

陪審團在 2022 年 4 月裁定陳全部控罪罪成,高院法官張慧玲各項控罪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判他監禁 14 年半。

CACC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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