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月。其中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不服刑罰,上周五(22 日)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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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月。其中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不服刑罰,上周五(22 日)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12 港人」案被告鄭子豪、廖子文,2022 年先後就潛逃及灣仔倉庫爆炸品案認罪,區院法官游德康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31 個月。懲教其後通知法院,由於兩人已服畢潛逃案的刑期,無法同期執行,令實際刑期較原審判刑多出半年。
兩人獲准保釋等候刑期上訴。上訴庭周二(19 日)裁定他們得直,撤銷原定刑期,並改判可即時釋放兩人的刑期,將在 6 個月內補充理由。兩人散庭時面露笑容,向旁聽席揮手,懲教一度稱須回院所處理手續,兩人擾攘逾一小時獲放行,離開法院。
律政司指,原審判刑在實際情況下無法執行,「根本無咩唔公平,令到上訴庭需要糾正」,又指即使需重新服刑,亦不會造成額外不公。上訴方則強調,法庭需考慮實際刑期能否達至原審原意,又指鄭、廖已有工作、望繼續進修,盼獲「重新做人、重新站起來嘅機會」。
上訴庭於 3 月初駁回「快必煽動案」上訴,指香港的煽動罪源自英國普通法,但 1938 年訂立《煽動條例》,立法原意必然為取代普通法下的煽動罪,故煽動罪在普通法世界的發展,包括必須證明具煽動暴力意圖才入罪,在港不適用。
翻查歷史,本港煽動罪可追溯至 20 世紀初,港英政府原針對引起中國騷亂的出版物,其後多次演變(見內文表),並於 70 年代納入《刑事罪行條例》,條文大部分沿用至今。
《法庭線》整理立法文件、兩位港大法律學者傅華伶和陳文敏的文章,以及上訴庭判詞,嘗試爬梳本港煽動罪法律發展,協助讀者了解這場立法原意之爭及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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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在「快必煽動案」裁定,本港煽動罪於 1938 年已屬成文法,是根據本港特殊情況而定,故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發展,以至英國樞密院裁斷煽動暴力意圖是定罪條件,都不適用。
不過港大法律學者陳文敏認為,判詞未清楚解釋香港的特殊性。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則舉例,其他地區縱有成文法,法庭亦會考慮普通法國家的發展。
那麼在普通法世界,煽動罪有何發展?《法庭線》整理澳洲、加拿大、愛爾蘭、英國、紐西蘭、印度及新加坡 7 個國家的法例、案例及法改會報告(見內文表),讓讀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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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被駁回,上訴庭並裁定香港煽動罪屬成文法,而普通法下煽動暴力意圖並非定罪的必要元素,又指煽動罪條文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上訴庭的說法欠說服力,舉例加拿大等地縱有成文法,法庭亦會考慮普通法的發展。黃又指,上訴庭裁決具約束力,下級法院須跟從,包括正候裁決的立場新聞案,預料日後同類案難再就合憲性、須否證明煽暴意圖等議題提出爭議。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同意上訴庭指英國樞密院案例的裁斷,屬附帶意見。他又指,隨著《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草案出爐,「煽動暴力」並非日後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他認為毋須改變寫法,否則有機會造成法律真空,削弱維護國安能力。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周四(7 日)均被上訴庭駁回。
判詞指,上訴方所引述的英國樞密院案例,只是附帶意見,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裁定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判詞又指,煽動罪須有足夠靈活性,以應對當下的國安威脅,故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以涵蓋不同時間、不同境況,最終裁定煽動控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亦不見得任何人,包括譚得志這位強烈批評政府的社運人物,會因為煽動言論被施加的限制,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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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太古城中心外發生襲擊事件,中年漢陳真持刀傷人,並咬甩現就「47 人案」還押、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被判監禁 14 年半。陳不服刑罰提出上訴,周四(22 日)在高院上訴庭處理。
上訴方稱,涉及趙家賢及另一名受重傷事主的兩罪,原審以 7 年為量刑起點屬過高,認為應定為 5 年至 5 年半;另本案源於同一事件,認為刑期應全部同期或大部分同期執行(法律 101 文章),而總刑期為 10 至 12 年是足夠。
法官彭偉昌指出,案發背景「社會秩序嚴重失序」,指「呢啲行為實際上,嚴重性同罪責升高」,又指看不到陳真傷人與太古城聚集的事件有切割。官押後於 6 個月內頒裁決。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原審罪成判囚 15 個月;她一度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後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終院恢復對鄒的定罪裁決,並將刑期上訴發還高院原訟庭。
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三(21 日)駁回鄒幸彤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審判刑,指終院在處理本案上訴時,已裁定警方因新冠疫情嚴重而發出禁令,是必要及相稱,故上訴方不能以疫情不嚴重為由,要求她批准刑期上訴。官又認為刑期上並無不當之處,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判刑。
鄒幸彤聞悉判決後,笑著聳肩,向旁聽席揮手後離開。據了解,鄒須就本案刑期,服刑至 3 月 8 日,她另就「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須還押。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原審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一度上訴得直,而律政司今年一月終極勝訴,終院恢復鄒的定罪,並將刑期上訴發還高院處理。鄒申保釋被拒,正服餘下約 4 個半月刑期。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鄒幸彤的刑期上訴,續由處理其定罪上訴的高院法官張慧玲處理,將於周三(21 日)在高院宣讀判詞,料需時 30 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