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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咬甩趙家賢耳等判囚14年半 上訴指總刑期10至12年足夠

陳真咬甩趙家賢耳等判囚14年半 上訴指總刑期10至12年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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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裁 4 項傷人、襲擊罪成
原審法官判監 14 年半

上訴人陳真由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大律師容海恩及劉玉儀代表;律政司一方由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審理。

陳真否認 3 項蓄意嚴重傷人及 1 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有意圖使男子溫浩倫、溫妻梁碧琪及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以及同日同地襲擊梁碧琪堂姐梁瑩瑩。

2022 年 4 月,陪審團裁定陳全部罪成。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判他監禁 14 年半。

上訴人陳真由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大律師容海恩及劉玉儀代表
上訴人陳真由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右)、大律師容海恩(左)等代表。(《法庭線》記者攝)

上訴方指兩傷人罪
以囚 7 年為起點量刑過高

余承章稱,就涉及事主溫浩倫及趙家賢的兩項傷人罪,指原審以囚 7 年為起點量刑屬過高。余另引用多個案例,其中一宗為余逸生案(音譯),指被告打麻雀與人爭拗,其後趁事主熟睡時用菜刀斬傷其右耳等,最終判囚 5 年半。上訴方認為,該案例與本案相似,故認為量刑起點應定為 5 年至 5 年半。

余續稱,原審將 4 罪的整體刑期定為 15 年,部分控罪的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最終判囚 14 年半。上訴方認為,本案源於同一事件,應全部同期或大部分同期執行。

官指考慮量刑整體性
對象增 罪責亦相對加重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引述案例稱,指考慮量刑整體性,亦需要視乎對象數目,「籠統嚟講,傷人罪行所謂保護對象…加多個對象,個罪責刑責相對加重咗」,指本案有 4 人受傷,2 人嚴重受傷,另外 2 人分別受中度及輕微受傷,故考慮整體刑期時亦要審視 4 人各自的傷勢。官續稱,每宗案件均有不同之處,「未必可以咁化學化」。

余同意每案的背景不同,但認為要解釋如何得出 15 年的整體刑期,「你問我嘅話,我覺得可能 10 年都足夠」,追問下同意 13 至 15 年的量刑起點屬於過重。余又指,即使接納兩項傷人罪分別以 7 年為量刑起點,但認為總刑期為 10 至 12 年是足夠。

官指案發時「社會秩序嚴重失序」
如有人受刺激 「風險大到不得了」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出,案發背景「社會秩序嚴重失序」,指「呢啲行為實際上,嚴重性同罪責升高」,又指若有其他人被上訴人刺激,如用刀加入傷人,「個風險大到不得了」。

余覆稱,了解案發時社會背景有其特別之處,「但呢個事件係咪應該跌入嗰類型事件?我自己有個問號」,並指當時太古城有人聚集高呼「光復香港」後,上訴人稱「光復台灣」後被罵「大陸仔」。

彭質疑本案不是口角「爭車位」等而引起,並稱「你(余)真係進行緊一個,英文講一個 impossible task(不可能任務),睇唔到呢件事(陳真傷人)同 8 點幾嗰件事(太古城事件)有個切割,我同情你個責任,但真係…」

余遂稱,本案並非發生於人群。彭憶述稱其中一宗反修例案件,被告曾於上班途中看到警員追捕「勾個警察」。余聞言稱,「咁佢勾個警察,係佢抵死啦」,並稱不再評論該案。

上訴方指陳真自願賠償
案例指為減刑因素

彭寶琴另關注,上訴人曾賣樓向事主作民事賠償,連同訟費共賠償約 500 萬元,問是否為其個人財產?余確認,並指原審知悉此事但認為不屬減刑理由。

據悉,溫浩倫、梁碧琪、梁瑩瑩分別獲賠償約 100 萬元、75 萬元及 25 萬元;趙家賢則獲賠償約 190 萬元,餘下約 110 萬元為訟費。

上訴方認為,此賠償屬自願性質,指有案例顯示為減刑因素,法庭會鼓勵被告作出補償。彭寶琴亦稱,作出賠償可構成減刑,需要彰顯悔意。

律政司:判刑 4 個月後向 3 事主賠償
對其悔意「有所保留」

律政司代表陳穎琛回應稱,認為 14 年半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另指出余逸生案中,事主的耳朵最終可駁回,但趙家賢經過 2 次手術、須縫 86 針,但都未成功駁回,指兩案明顯有分別。陳亦確認,溫浩倫及趙家賢事後均出現創傷後遺症,可見生理、心理均受影響。

至於賠償方面,陳指接受法律原則上,賠償可構成減刑理理由,但就本案中,對上訴人是否有悔意則「有所保留」。陳指,趙是在本案前獲賠償,但另外 3 名事主,是在判刑的 4 個月後作出,且期間上訴人曾提定罪上訴,其後才撤回。

陳又指,原審曾考慮被告遭「私了」受嚴重傷害、家人被起底,扣減 6 個月刑期,故認為上訴庭應毋須干預本案的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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