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青年涉姦 12 歲邊緣智商女童 陪審團裁定強姦罪成 押後12.1 判刑

青年涉姦 12 歲邊緣智商女童 陪審團裁定強姦罪成 押後12.1 判刑

分享:

20 歲學生被指 2020 年在大圍一幢大廈後樓梯,與 12 歲邊緣智商女生性交,他否認強姦及交替控罪「與13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受審。法官黎婉姬周一( 19 日)在高等法院完成引導 4 女 3 男陪審團,他們在早上約 11 時 15 分退庭商議。

經約 4 小時商議後,陪審團以大比數,即 5 比 2 裁定被告強姦罪成。法官押後 12 月 1 日判刑,期間索取女童創傷報告。考慮到被告犯案時年紀尚輕,官另為他索心理及精神科報告。被告須還押候判。
官:要符合控罪元素方入罪

法官黎婉姬今早引導陪審團時,先重讀辯方案情,再列出兩項控罪的控罪元素為何,並提醒陪審團,要被告行為及意圖均符合所有控罪元素,方可入罪。另若強姦罪成,則毋須考慮交替控罪。

官指,強姦罪的控罪元素有三,分別為雙方有否性交、事主是否不同意,以及被告是否明知而罔顧事主不願性交意願。

官重讀辯方案情 被告否認強姦

法官亦有讀出辯方案情。官指,被告方嘉樂供稱案發時約下午 3 時許,事主 X 當時背向他,他伸手摸 X 私處,再以左手自瀆,之後射精至 X 上衣背面及裙後。其後被告取出數張紙巾,清理自己陽具及遞給 X ,X 之後說感肚餓,問被告可否「請佢食嘢」。

官續指,被告盤問下,否認叫事主除口罩是為了吻她,又指自己沒有對 X 說過「做實驗」,但認有做實驗想法,即拖 X 的手。

官又引被告供稱,他曾問 X 能否除底褲,其後 X 就脫底褲,但被告否認有用陽具插 X 私處,只是用手指在 X 私處外磨擦,期間感到 X 下體濕潤、有水分,及感到有凹下去的位置,「所以可能有(指)插」。

官另引專家證人說法,指事主陰道有擦傷,但經對比後,認為由手指甲造成的可能性,較陽具造成的大。

被告認非禮 否認強姦等罪

方嘉樂(20 歲,報稱學生),被控於 2020 年 10 月 19 日,在大圍某大廈樓梯,強姦 12 歲女童 X;或與 X 非法性交。他早前則承認一項非禮罪,即曾在案發時地,以手指插入 X 私處及摸其胸。

HCCC22/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