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判工涉向女同事下毒上訴得直 官指事主父以威嚇言詞施壓 未能確定招認是否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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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接納教會錄音呈堂

上訴人叶文飛,被裁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成,判囚兩年。

綜合控方案情,女事主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食環署上班,把自備意粉放入休息室雪櫃,並在午膳時加熱食用。約兩小時後,發現自己躺臥在地,身旁有叶文飛。同事召救護車,她其後被送入深切治療部。

事主家人其後發現,事主電腦鍵盤、教會多處有類似水銀物質,思疑與曾追求事主不果的叶相關,之後相約叶在教會會面,期間叶招認,並被事主的父親錄音。該則招認錄音曾在庭上播放,顯示叶文飛於擔任牧師的事主父親面前,承認在事主飯盒放了 1 至 1.5 克亞硝酸納,因「想畀嗰教訓佢(事主)」。原審裁判官余俊翔接納相關招認呈堂,裁定叶罪成。

上訴人:當時被逼供非自願招認

叶文飛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案件。他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教會的錄音為呈堂證據,自己當時被逼供及恐嚇,並非自願作出招認,錄音紀錄亦不完整。他又指,當時對錄音並不知情,認為事主父親在不公平的情況下搜證。

此外,上訴人指自己在錄影會面已解釋,在教會與事主家人見面時受恐嚇而受驚,但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認為,當時他背向閉路電視鏡頭,原審官不可能觀察到他的神情。

叶文飛同時認為原審量刑過重,指自己因感情受騙,一時衝動才犯案,沒有圖使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 。當他見事主不適時,已立即報警召喚救護車,她翌日已出院,並已原諒上訴人。

判詞:事主父以威嚇性言詞持續施壓

判詞分析指,法庭考慮是否接納相關招認時,須確認上訴人是自願作出,而非因受到「權力人士」欺壓而作出招認。

原審裁定事主父親、即教會牧師並非「權力人士」,判詞指同意此裁定。至於上訴人是否自願招認,官則認為,當上訴人還未承認落毒,事主父親已多次以威嚇性言詞向其施壓,強迫他和盤托出,例如稱「你係陌生嘅信徒,你嘅動機為咩嘢?你講真話畀我聽,如果唔係你一定踎監」、「你長話短說喇,點解你要喺呢度放毒呀?直接講吖」 、「我羅摩西唔係好蝦㗎,我未信耶穌,我一定砌你呀,你起碼斷幾條骨甩幾隻牙走呀今日」等。

判詞:上訴人或受驚下招認

判詞續指,當時上訴人面對事主父親及女方其他親友,事主父親的言行顯然會令上訴人有一定壓力,甚至感到被威嚇。對方多次以嚴厲措詞要求上訴人講真話,多番追問詳情,「情況尤如在審問上訴人」,並多次表示考慮提控。

針對原審官認為上訴人作出招認時神態正常、表現冷靜,判詞表示不同意,認為根據錄音,當時上訴人有稍為憤怒,時而懊悔,顯示他有情緒起伏。上訴人亦在錄影會面中表明,當時感覺驚慌,怕被對方暴力對待,可顯示他可能在驚慌及受恐嚇下才作出招認。

官最後裁定該錄音不可呈堂,而本案其餘證據未能證明,事主因上訴人在其飯盒落毒而中毒,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即時獲釋。

針對上訴人原被判囚兩年,判詞亦提到原審採納最高刑期,惟本案證據不涉及周詳計劃、夥同犯案,亦未涉多名事主、令事主永久受傷等,不屬同類案中最嚴重,不宜判處最高刑罰。

被指惡意施用毒藥

上訴人叶文飛(29 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指他於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旺角欽州街食物環境衞生署 2 樓 206 休息室內,非法及惡意導致向羅姓事主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不知名毒藥,意圖使該羅受損害、精神受傷或惱怒。

HCMA333/2025 (WKCC53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