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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金貝理判販毒少年入教導所 律政司提覆核 上訴庭改囚4年

高院法官金貝理判販毒少年入教導所 律政司提覆核 上訴庭改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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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被高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批評決定錯誤的原訟庭法官金貝理,於 2021 年審理一宗少年販運可卡因案件時,考慮其年齡及精神狀況後,判入教導所。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提覆核。上訴庭 3 名法官其後改判少年監禁 4 年,周五(12 日)於高院頒下決定理由。

判詞引述原審時金貝理考慮男子年輕等因素,認為把他關押在成人監獄,與真正毒犯共處並無幫助,又考慮其心理精神問題等,決定破例判他入教導所。上訴庭指,針對嚴重販毒案,是次判刑屬史無前例(unprecedented),明顯不足,又指公眾阻嚇應比個人更生更重要。法官認為,原審理應判處 6 年監禁,考慮少年已在教導所服刑超過一年,改判囚 4 年。
金貝理:少年與真正毒犯共處無幫助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頒下判詞,引述案情指,2021 年 1 月 2 日,警員於天水圍目睹 17 歲少年鄧景樺手持膠袋,當鄧看見警員後跳入私家車內,警方隨即截停車輛,發現車內另有一名 30 歲男子。經檢驗後膠袋內藏 214 克固體,包含 190 克可卡因。鄧向警方表示相關毒品屬於他,車內的男子對此並不知情。

少年隨後承認一項販毒罪,原審時辯方求情指,鄧當天應朋友要求,協助運送毒品交給另一人。而他自 2016 年患抑鬱症,向心理專家求診,但兩年後停止。其情況持續惡化,2020 年一度嘗試自殺,被確診適應性障礙。他自 2018 年起依賴可卡因及大麻舒緩病況,案發時因經濟困難,答應以 1,200 元作報酬運毒,同時希望以較低價錢購買可卡因自用。

原審官金貝理庭上提到「相當擔心這位年輕人(really concerned about this young man)」,並稱不打算判監,認為把他關押在成人監獄,令他與真正的毒犯共處一室並無幫助。法官又指,被告有心理問題,不希望破壞他的人生,他不應落得如此下場(I really don’t think this is the disposal this young man deserves)。原審官又表示,明白判處教導所並非一貫做法,清楚此舉超出所有人預期(I do know I’m working outside what everybody expects at the moment)。但考慮鄧的年齡、心理精神狀況、缺乏家人及專業支援,於 2022 年判他入教導所。

判詞:判刑屬史無前例 明顯不足

律政司認為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提出覆核。上訴庭認為,就嚴重販毒案而言,是次判刑屬史無前例(unprecedented),公眾阻嚇應比個人更生更重要。判詞又指,法庭再索取鄧在教導所的進度報告,當中提及鄧在院所內沒有惹上麻煩,適應院所生活。但他未能展示改過自新的決心,沒有足夠悔意,整體而言他在院所的表演屬中等(fair)。

至於原審官在本案中表示不欲判監,判詞認為此舉與上訴庭多年來的說法不符,在公眾利益角度而言,法庭須判處鄧入獄。而且鄧只是相對年輕,並非極度年輕(extreme youth)。雖然他明顯受他人指使犯案,但年齡因素在嚴重罪行面前,不會有明顯差別。

至於鄧的心理問題,判詞指他還押時已沒有自殺念頭及情緒問題,適合進入教導所。其主診醫生早前指鄧因愛情問題患中度抑鬱,及後不願繼續接受治療。上訴庭認為,青少年因失戀而引致的情緒問題,難以稱為永久性問題,不應因而判入教導所。

總結而言,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明顯不足,本案應以判監 11 年 8 個月作量刑起點,即使考慮鄧相對年輕、角色有限、受人操縱等因素,再加上認罪扣減,原審理應判處 6 年監禁。上訴庭顧及鄧已在教導所服刑 1 年 3 個月,加上本案屬刑期覆核再酌情扣減,最終改判他監禁 4 年。

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今年 8 月離職

翻查資料,現年約 66 歲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金貝理 2021 年處理 3 宗機場販毒案件,分別裁定表證不成立,又批准被告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早前先後被高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批評決定錯誤、僭越陪審員的功能,導致嚴重司法不公。司法機構早前回覆查詢時確認,金貝理按法例規定 2022 年 8 月通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將於 2023 年 8 月提早退休

CAAR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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