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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與親屬教唆親女改口供撤控強姦 律政司覆核得直 官改囚6年至9年半

中年漢與親屬教唆親女改口供撤控強姦 律政司覆核得直 官改囚6年至9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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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被控強姦 13 歲親女、還押期間指示家人阻止女兒 X 出庭作供及要求更改口供,最終令女兒撤回指控。女童父母、祖父母及叔父共 5人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案件經審訊後,陪審員裁定祖父罪名不成立,其餘 4 被告均罪成,判囚 3 年 9 個月至 6年半不等。律政司不服當中 X 父、祖母及叔父刑期過輕提覆核,3 人亦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周三(7 日)於高院處理。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潘敏琦,即日駁回 3 人的定罪上訴,同時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法官指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不足,改判 X 父監禁 9 年半,祖母及叔父囚 6 年,將於半年內頒下決定理由。3 人須重新服刑,其中 X 父僅獲釋 5 天。
X 父原判囚 6 年半 祖母叔父囚 4 年 9 月

原審法官李運騰於 2021 年 8 月判女童X的父親監禁6年半。X母親被判囚 3 年 9 個月、祖母及叔父各判囚 4 年 9 個月。而是次聆訊並不涉及X母親。律政司不服 X 的父親 LCL、祖母 LMY 及叔父 LCY 刑期過輕,提出覆核。3 人亦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方:控方結案陳詞不當

代表 X 父親的資深大律師李頌然指,X 父在原審時沒出庭作供,控方作結案陳詞時理應更小心及精簡,注意用字色彩,質疑控方有越界的情況。代表 X 祖母的大律師林芷瑩亦指,控方在結案陳詞陳述證據時,有偏頗及有出錯。林強調,控方不應加入個人評論,出錯時原審雖有糾正,但沒有指示陪審員不予理會。

代表 X 叔父的大律師關百安則認為,叔父可能真誠地相信 X 父在強姦案中是無辜的,而原審官沒有就此引導陪審團,此情況下是否仍構成控罪。法官彭偉昌質疑,叔父沒有作供,庭上沒有相關證據,不應提出此說法。

律政司回應指,控方在結案陳詞可總結證供,亦可評論證據。而且本案被告亦有律師代表,可即時回應控方陳詞。

律政司:X 父是始作俑者 祖母叔父不可或缺

至於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律政司一方強調,本案背景涉及強姦案,屬嚴重控罪。當中 X 父被控兩項強姦罪、5 項非禮罪,而控罪指 X 案發時僅 11 至 13 歲。強姦案控罪一旦罪成,X 父可被判 14 年監禁。故本案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刑亦需反映嚴重性,針對 X 的祖母及叔父控罪,應以判監 7 年作起點。

律政司強調,X 父為始作俑者,但祖母及叔父的角色亦不可或缺,因 X 父在荔枝角收押所,需透過二人才可接觸 X。祖母多次接觸 X,提醒她「扮跌親個腦」,又對她施壓。而叔父亦曾對 X 施壓指,若父親罪成 X 可能要去院舍等,又叫她到庭時要衣著暴露,「玩串個 party」等,最終 X 撤回對父親的指控。律政司指,二人嚴重違反誠信,判刑明顯過輕。

律政司:X 父為妨礙司法公正直接得益者

針對 X 父的案情,律政司形容他是強姦案的被告,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直接得益者,而他在本案亦涉及兩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總量刑應達 9 年。原審法官本打算以 8 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他在強姦案中被還押 466 天,終判囚 6 年半。律政司認為,原審不應就其還押日數扣減,即使行使酌情權扣減,兩年減幅亦屬過多。

X 受被告影響不「發聲」 官斥扭曲法治

X 父親的代表李頌然反駁,原審官考慮還押日數作扣減並無不當。法官潘敏琦直斥 X 父親以「一己力量」與其他被告令強姦案「無疾而終」,「仲想獲得原本嗰單嘅扣減?佢一手造成㗎喎。」李強調本案不涉使用武力,沒有恐嚇強迫,僅為遊說。但潘敏琦批評 X 父連續犯案,彭偉昌亦指 X 受被告影響不「發聲」,形容是對「法治嘅扭曲」。

代表祖母及叔父的大狀分別力陳,祖母現已 70 歲,而原審判刑時亦接納兩人最初可能真誠相信 X 父無辜,「因真誠或愚昧而協助他」,其罪責遠低於 X 父。庭上透露,X 父、祖母及叔父 3 人分別於今年 6 月 2 日、2022 年 3 月及 4 月獲釋,而 X 本獲社署跟進,隨後與母親同住。

官:原審判刑原則有錯

3 名法官經考慮後指,拒向 3 人批出定罪上訴許可,並認為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不足,裁定律政司刑期覆核得直。X 父首罪以 9 年作量刑起點、次罪起點為 4 年 9 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另考慮他因強姦案還押 466 天、本案屬覆核、以及不久前才獲釋,終改判監 9 年半。至於祖母及叔父,法官採納 7 年半作起點,考慮二人去年已獲釋、本案屬覆核,改判囚 6 年。3 人須即時重新服刑。

CAAR13/2021、CACC19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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