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在元朗搗破一個製毒工場及儲存倉,檢獲總市值逾 700 萬元的毒品,拘捕 3 名男女,包括曾參加首屆《全民造星》的歌手「狗毛」羅啟聰。
3 人被控販毒、製毒等罪,案件周二(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應控方申請,押至 3 月 31 日再訊,以待索取化驗所報告及警方進一步調查。羅啟聰沒保釋申請,另兩人申請保釋被拒,還押候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警方早前在元朗搗破一個製毒工場及儲存倉,檢獲總市值逾 700 萬元的毒品,拘捕 3 名男女,包括曾參加首屆《全民造星》的歌手「狗毛」羅啟聰。
3 人被控販毒、製毒等罪,案件周二(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應控方申請,押至 3 月 31 日再訊,以待索取化驗所報告及警方進一步調查。羅啟聰沒保釋申請,另兩人申請保釋被拒,還押候訊。
剛過去的周日,佐敦道、上海道交界發生 5 車意外,7 人受傷。涉事一名男司機,被控販毒、狂亂駕駛傷人、無牌駕駛及沒第三者保險 4 罪。案件周三(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提堂。
被告穿白色襯衣、戴眼鏡應訊,毋須答辯。辯方申請保釋,裁判官曾宗堯聽罷控辯陳詞後拒絕,並押後至 12 月 30 日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監房。被告離庭前,有親友與他揮手。
西九龍裁判法院前年 4 月發生被告掉包事件,被控販毒的陳姓男子,在臨時囚禁室涉買通另一名被控襲擊、獲准保釋的林姓男子,兩人交換身分識別手帶,令陳成功「保釋」離開法院,他 4 天後被捕。林、陳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等 4 罪,早前分別判囚 24 及 30 個月。
陳另涉販毒案,早前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成,他另承認阻差罪,周一(22 日)於高院被法官陳仲衡加監 63 個月,即兩案總刑期為 7 年 9 個月。官指掉包案與本案雖有關連,但屬單獨事件,「完全根本無需要發生」,將當中的 3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已屬合適。
法律101|何謂刑期「同期執行」?何時「分期執行」?
一名非洲男子被控 2020 年入境香港時鞋內藏 806 克可卡因,他否認販毒罪受審,陪審團商議逾 1 日未能達有效裁決,原審法官根據陪審團的提問,認為他們未能掌握案中要點,遂解散並重選陪審團。男子重審後被裁定罪成,判監 22 年 3 個月,其後爭議原審官錯誤解散原有陪審團,構成不公,提定罪及刑罰上訴。
上訴庭周三(20 日)頒判詞維持定罪裁決,指陪審團非法律專業人士,法庭應理解他們提問時,在語言或表達上或有限制。判詞認為原審官的擔憂,不構成解散陪審團的理由,但重選陪審團後的第二次審訊,沒令上訴人承受不公,故沒理由推翻該次裁決。至於刑罰上訴,判詞指因應上訴庭今年 3 月在另一宗販毒案下達新量刑指引,故下調本案刑期至監禁 19 年 3 個月。
現年 29 歲的地產經紀,涉於 2019 年與兩名當時分別 14 及 15 歲女童到酒店開房吸食大麻,期間兩度在沒使用安全套下強姦 14 歲女童,其中一次在女童體內射精。該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 2 項強姦罪成,連同他承認的販毒罪,周三(30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8 年半。
法官郭啟安指,事主創傷報告顯示,她患有嚴重抑鬱和焦慮,晚上經常重現被性侵景象,對被告感到極憤怒和憎恨。官指,被告攜帶「震蛋」,以酒精和大麻誘使兩名事主到酒店,反映他處心積慮,有意圖性侵事主。
官又稱,被告無視事主哀求自己是處女,視她為發洩性慾的工具,對事主造成永久和不可磨滅的烙印,加上被告對強姦事件沒絲毫悔意或向事主致歉,故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前年 7 月,一名男子被發現倒斃中環「木的地」酒店浴室,雙腳被床單綑綁。兩名同房租客,38 歲美國籍高爾夫球教練及現年 46 歲售貨員,被控一項誤殺罪,後獲改控藏毒、販毒等罪。他們早前認罪還押,售貨員就 2 項藏毒罪,周二(6 日)在東區裁院被判囚 8 個月;另一被告則將於周三(7 日)判刑。
案情指,2 名被告與死者於酒店房內一同服用「Ecstasy E」及「G water」,兩人其後發現死者有異樣,並為其急救,再向酒店經理指死者感不適;死者無外傷,死因為服食多種藥物引起的不良反應。
辯方指,被告沒毒癮、報告不建議判戒毒所,並透露他因母親去世、親戚自殺等患抑鬱,再因病犯下本案,現已感後悔,正接受治療,對死者家人亦感抱歉。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有同類型案底,曾被判感化令,其後卻犯本案,令案情更嚴重。
高院原訟庭 2019 年就一宗販毒案件,判處當時同類案中最重的刑期,涉案的男子被指販運市值逾千萬港元、逾 34 公斤的冰毒,經審訊後,連同棄保潛逃被判囚 37 年 4 個月。該男子其後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周二(6 日)頒下判詞,裁定他上訴得直,准許他下調刑期至 33 年。
本案主要爭議量刑原則,應採哪一個案例的方法。判詞提及,原審判刑時,引用上訴庭在 10 多年前下達的販毒案量刑指引,而該案主要根據毒品數量,裁量被告的刑期;但近期上訴庭就販毒案有新的量刑指引,著重由法官判斷被告在販毒中的角色及罪責,給予法官酌情權判刑。
而是次上訴庭認為,應採新案例。判詞又提及,上訴人如行為良好、獲得懲教刑期扣減,仍要服刑 22 年,待他出獄之時已屆六旬,已非可勞動的人,因此他被判囚 4 月的棄保潛逃罪是否准分期執行,也作用不大,遂准同期執行。
一名男子被指於 2015 年販運冰毒,先後兩次被裁定販毒罪成。他第二次提出上訴,爭議原審法官彭寶琴在引導陪審團時,針對關鍵供詞,有不當之處。上訴庭周五(13 日)頒下判詞,裁定男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判詞提及,本案毒品於上訴人寓所房間被搜獲,當中一份具爭議的供詞由其女兒錄取,供稱父親獨自睡在房中,只有他持有涉案房間鎖匙,但她在庭上亦否認曾作出相關供詞。
上訴庭指,法官應提醒陪審團,上訴人女兒不接納曾作出的供詞內容,均不能被視為指證上訴人的證據,但彭寶琴沒有作出提醒警告及相關引導,屬本案關鍵的不當之處(material irregularity),故下令撤銷定罪及刑罰。
警方於 2021 年在梅窩一單位附近埋伏,截停從單位外出的 15 歲男生,並在其身上搜出單位鑰匙,在單位內檢獲逾 2.6 公斤的氯胺酮,該男生現年 18 歲,周二(26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時稱,被告父親因腳傷未能工作,母親亦因疫情失業,故被告因經濟原因犯案,每次僅收取 400 至 500 元的報酬。
法官判刑時稱,被告在案中負責包裝和販毒,並指若他為成年人,可判處 19 年監禁,但考慮他認罪、年紀輕且容易被利用,以 16.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