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慫使胞妹就旗下天馬影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一案,周一(12 月 1 日)展開第九日審訊。裁判官高偉雄就「案中案」裁決,指證監人員取證過程侵犯了黃胞妹的憲法權利,但純粹誤解法例,並無惡意,批准胞妹手機中的 WhatsApp 訊息呈堂。
黃百鳴續不認罪受審。天馬財務總監供稱,黃百鳴一方與潛在買家簽訂備忘錄時,沒有提及買賣的股數,直至 10 月底簽訂買賣協議之前,買賣隨時可以告吹。處理買賣文件的律師樓合夥人則認為,同年 8 月簽備忘錄,在簽署後買賣告吹並不常見。審訊周二續。
第八日審訊|辯方:證監索密碼侵犯權利 控方:如搜屋時詢問開門
官:證監須申額外手令檢視手機內容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黃百鳴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股份期間,由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10 月 10 日分數次轉帳共 200 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 WhatsApp 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 160 萬元的「天馬」股份。
辯方質疑,證監會搜查黃潔珍住所時程序不當,反對在黃潔珍的手機內檢取的 WhatsApp 訊息呈堂。法庭以「案中案」形式處理訊息能否呈堂,傳召共 9 名證人作供,包括 7 名證監會人員及兩名證監會外聘獨立 IT 顧問。
裁判官高偉雄周一指,證監會在 2018 年 8 月 21 日到黃潔珍住所搜查時,搜查令的範圍包括單位內的電子裝置內容,人員檢取黃的手機並沒有越權,但在單位完成搜查後,搜查令已經完成,證監會須再申請另一手令,才能在法證實驗室擷取其手機內容。
庭上早前透露,證監會檢視黃胞妹手機內容前,並沒有額外申請搜查令。

官:可算非自願交出密碼
惟證監人員非惡意
官亦接納辯方所指,證監會無權要求黃潔珍提供手機解鎖密碼,人員亦沒有向她解釋,她有權拒絕交出密碼、聘請律師,故侵犯了黃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官亦指,不認為黃是在清楚所有權利下提供密碼,情況可算非自願。
惟官認為,證監會人員純粹錯誤理解法例賦予的權限,在搜查過程中並無惡意,亦非向黃作出虛假陳述,因此行使酌情權,批准相關 WhatsApp 訊息呈堂。
天馬財務總監:8 月簽備忘錄
第三方同意買股、會付一千萬
控方傳召天馬影視時任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陳志明作供,他確認在 2017 年 8 月 18 日,Nice Rich Group Limited 與黃百鳴持有的 Honor Grace Limited 簽訂交易備忘錄,前者同意購入黃手上若干股「天馬」,會支付 1,000 萬元「誠意金」。
後來雙方持續商討買賣的股份數量,草擬的買賣協議曾提及購入約 51% 的股權,後來又轉為 58%。陳供稱,他沒有參與修改買賣股份數量的過程,但曾將文件發送給律師樓檢查,「呢樣嘢我印象中冇問過黃生(黃百鳴)」。
同年 10 月 18 日,天馬按《收購守則》發出公告,披露黃百鳴正與獨立第三方磋商有關可能出售其股權的事宜。
陳庭上補充,當日港交所致電詢問股價變動情況,他於是按要求披露潛在股權買賣,而發出公告前要獲得董事會批准,包括黃百鳴。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關注,上述公告只提及涉及 51% 股權,而非最終出售的 58% 股權。陳解釋,公告的作用是交代股東手上有多少股份,與潛在買賣的股份數量無直接關係。
雙方在 10 月 22 日簽訂買賣協議,在交易完成後,Nice Rich Group Limited 一方將實益持有天馬影視 58.71 % 的已發行股本,餘下未收購的股份會以每股 0.319 元的價格,作出強制性無條件現金要約。陳確認在 10 月 23 日,經董事會批准後發出買賣協議的公告。

陳:簽協議前買賣隨時可變
陳接受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盤問時,供稱在 2015 及 2016 年,均有買家有意購入黃百鳴的股份,但兩次均不成功,前後 3 次商討買賣的過程,均是由他、黃百鳴和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參與。陳同意,在處理本案涉及的買賣過程時已熟悉流程,草擬備忘錄等細節毋須過問黃。
辯方續指出,根據雙方的文件往來,黃百鳴一方草擬備忘錄的初稿,沒有提及出售 51% 股權,其後 Nice Rich Group Limited 提出有意收購逾 51% 的股權,但遭黃一方拒絕,於是最終簽訂的備忘錄亦沒有提及買賣 51% 股權。
陳則認為,在 8 月簽署備忘錄的階段從沒講及要買賣多少股權,「我知道嘅只係潛在嘅買賣,冇確實賣幾多、點賣法,只係好初步探討件事,有興趣買公司股份」。
最終簽訂買賣協議中,買賣股權增至 58%,陳供稱他在簽署協議大約前一天,即 10 月 21 日才從黃百鳴口中得知實際買賣股權 58%,而以他的認知,9 月 28 日對方的律師通知獨佔期(exclusivity period)的期限,當時不代表雙方有任何協議,直至 10 月 21 日達成買賣協議前,「個(達成協議)機會有幾大唔敢講,我覺得未落成嘅嘢,隨時都可以改變」,他同意直至當時買賣仍有機會告吹。
律師樓合夥人:簽備忘錄後
買賣失敗不常見
控方續傳召在涉案買賣中代表 Nice Rich Group Limited 的崔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利庭軒作供。控方關注,10 月 18 日天馬為何在雙方未簽訂買賣協議時,便發出《收購守則》公告?利解釋,有時會在達成協議前披露買賣意向。
利在辯方盤問下補充,在 8 月簽訂備忘錄時,一般不會有實際買賣的股數,「通常會留返啲空間,畀雙方討論」,他亦確認即使備忘錄寫下了擬收購的股數,亦不代表最終必定購入這個股數。
辯方指出,雙方在 10 月 22 日簽訂買賣協議,在此前買賣隨時都可能失敗。利同意,但認為簽訂備忘錄後,正式買賣失敗的情況不常見,「通常都會簽得成個正式買賣」;惟他亦同意直至簽訂協議的最後一刻,才會知道實際交易的股數。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