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否認內幕交易 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5.8裁決

黃百鳴否認內幕交易 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5.8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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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鳴周五離開東區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控辯爭議投資者反應

被告黃栢鳴(78 歲,黃百鳴為藝名)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蕭錦濤。案件由裁判官高偉雄審理。

雙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庭上簡單口頭補充,指本案爭議包括案例所訂明的「一般合理投資者」(ordinary reasonable investor)在投資時會有何合理反應,控方邀請法庭留意控方專家證人的證供,認為若黃百鳴出售股權的消息流出巿場,「天馬影視」的股價會有兩成半至四成半升幅。

辯方則主張,法庭需要首先釐定何謂「一般合理投資者」,惟控方專家證人未能給予任何協助。官押後至 5 月 8 日裁決。

黃被指協議買賣股份期間
指示胞䏞買股

黃栢鳴(78 歲)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91 (1)(b) 及 291 (8) 條,指他於或約於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10 月 17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根據控罪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提出告發。

控方開案陳詞指,黃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影視」股份期間,分數次轉帳共 200 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 WhatsApp 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 160 萬元的「天馬」股份。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