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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荃灣|中槍「健仔」認暴動、潛逃等判囚47月 官指抑鬱症、槍傷非減刑因素

10.1荃灣|中槍「健仔」認暴動、潛逃等判囚47月 官指抑鬱症、槍傷非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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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4 名涉及反修例案的青年,包括在荃灣中槍的「健仔」曾志健,於西貢潛逃時被捕,警方其後亦拘捕協助 4 人匿藏的男子。曾志健承認暴動及襲警罪,另與 3 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周三(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就荃灣暴動案,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曾志健手持自製盾牌及金屬棒,屬有備而來,與其他示威者對落單警員窮追不捨,恃人多勢眾行使暴力,性質惡劣,又指曾志健患抑鬱症、槍傷非減刑因素。

至於潛逃案,嚴舜儀指年輕被告明顯受人慫恿,如果不是有人危言聳聽、出謀獻策,他們根本沒能力、甚至不會藏匿及偷渡。就協助他們匿藏的男子,嚴舜儀指沒證據顯示他是主腦,惟協助租用匿藏單位及安排食宿,罪責遠高於另外 3 人。

總括而言,曾志健兩案的總刑期為 47 個月監禁,另外兩男分別被判 10 及 20 個月監禁,案發時未成年男生被判入教導所。

曾志健認暴動及襲警
官:恃人多勢眾行使暴力

曾志健(案發時 18 歲、現年 22 歲)承認暴動及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以及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另一襲警罪則存檔法庭,即襲擊警員謝思明。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曾志健於 2017 年患有抑鬱症,後因槍傷做手術,要定期做物理治療,惟因潛逃未有覆診而耽誤病情。曾志健在求情信提到,2019 年極度迷惘,碰上反修例事件,在當時社會氛圍下作出錯誤決定,經歷本案後幡然悔悟,又指過去一年被視為控方證人般對待,比一般羈留人士承受更沉重壓力,但期間積極配合警方,會繼續完成學業、重新做人。

嚴舜儀指,案發為國慶日,位於商住大廈林立的地區,示威者扔汽油彈、磚頭及縱火,對警員、路人、記者及商戶等,造成直接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實際風險,增加公共開支負擔,損失難以估計。她又指,本案屬預先策劃的行動,當日示威者達 200 人,當警方成功扣留數人後,成為示威者襲擊目標,再有 100 人集結,強調任何與反修例相關的示威,都有極高風險。

她指,曾志健以金屬棒襲擊殿後警員,與其他示威者對落單警員窮追不捨,又指該警員被按在地上以硬物襲擊。嚴舜儀稱,後來警長擎槍戒備,惟示威者無視其警告,曾志健以金屬棒擊打其持槍的右前臂,事件終以實彈還擊告一段落。她指,警員身體多處受傷,形容本案情況嚴重、性質惡劣,曾當時戴頭盔、呼吸器等,手持自製盾牌及金屬棒,可見有備而來,恃人多勢眾行使暴力。

官:抑鬱、槍傷非減刑因素

嚴舜儀分別以 5 年半監禁及 1 年監禁,作為暴動罪及襲警罪量刑起點,指曾患抑鬱症、槍傷非減刑因素。惟考慮他被捕後,積極配合警方調查,一度被視為控方證人看待,需要承受更多限制的羈留及押解安排,認為即使他所提供的情報沒有實際效用,仍反映其真誠悔意,並接納他在求情信指,在艱難環境感到極大壓力,終給予 35% 刑期扣減。法庭另因他案發時 18 歲,給予額外減刑。

基於上述原因,暴動及襲警罪判刑分別為 40 個月及 7 個月,當中 2 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42 個月監禁。

葉豪求情稱「成為替死鬼」
自以為是正義

曾志健另與馮清華(現年 24 歲)、王愷銘(現年 23 歲)、黃姓少年(現年 17 歲)及葉豪(現年 35 歲)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即意圖阻撓或妨礙法庭審判。馮早前承認 10.1 荃灣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被判監禁 4 年

就潛逃案,嚴舜儀引述辯方求情指,王愷銘的祖父母在他還押期間相繼離世,王母亦患有癌症。黃姓少年的代表大狀表示,黃已羈押超過 14 個月,希望盡快與家人團聚,院舍報告顯他非常有悔意,惟嚴舜儀認為「唔係我預期反省得咁深」。

葉豪則求情指,協助 4 人匿藏時,基於同情沒有即時退出計劃,「自問冇能力」協助他們離港,曾著眾人自首但不成功,終在 2021 年 8 月退出。他提到其老闆想藉眾籌,賺取照顧 4 人的開支,認為自己「成為老闆替死鬼」,又自以為所做的事是正義,卻不知大錯特錯,做出漠視法紀的事,承諾日後守法。

官:匿藏被告明顯受人慫恿

嚴舜儀判刑時指,涉案「升旗易得道」頻道明顯因為某些原因,有計劃地作出本案,相關公眾捐款去向則無從得知。她指,4 人原所涉及的實質控罪非常嚴重,總刑期遠高於 10 年監禁,他們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行為,持續 20 個月,若非警方取得線報,佢地極可能已成功偷渡。

她續指,4 人當時年輕,特別是第三被告只有 14 歲,明顯受人慫恿、唆擺,如果不是有人危言聳聽、出謀獻策,他們根本沒能力甚至不會藏匿偷渡,將量刑起點訂在 18 個月監禁。

官:葉豪助租用單位
罪責遠比其他被告高

針對葉豪情況,嚴舜儀認為其罪責遠比另外 4 人高,指他協助  4 人到美國駐港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又協助租用匿藏單位及安排食宿,即使宣稱與「升旗易得道」成員「割蓆」後亦沒終止租約,理應以 3 年為量刑起點。不過,她考慮到沒證據顯示葉是主腦、獲得報酬,亦沒有參與安排潛逃,控方亦接納葉於 2020 年底才得悉 4 名逃犯身分,以及中途退出計劃,故以 30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嚴舜儀考慮各人適時認罪、配合警方調查,給予全數 3 分 1 刑期扣減;曾志健與王愷銘因盡其所知提供情報,額外獲得扣減。就潛逃案,王愷銘、葉豪分別被判監 10 及 20 個月,黃姓少年被判入教導所,曾志健被判監 11 個月零 2 周。就曾志健涉及兩案,嚴舜儀考慮量刑整體性,將當中 5 個月分期執行,共判監 47 個月。

DCCC485/2020、DCCC9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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