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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莊正等10人暴動罪成還押 明年初判刑 另1人罪名不成立

11.18油麻地|莊正等10人暴動罪成還押 明年初判刑 另1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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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大批民眾於油尖旺區聚集,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獨立歌手莊正與 10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法官林偉權周六(17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莊及另外 9 人罪成,還押至 2023 年 1 月 7 日判刑。另 1 人則罪名不成立。

法官裁定,罪成的 10 人必然知悉發生暴動,仍留下壯大聲勢,藉到場鼓勵而參與集結,即使沒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仍屬暴動。至於罪名不成立的 21 歲青年,法官指他在油麻地站出口建構物上被警發現,似乎一早身在該處,只是「好事之徒」,未能證明曾參與暴動。

莊正早上在妻子陪同下抵達區院應訊,並在地下大堂與友人擁抱。法官宣讀裁決後,庭上多名親友飲泣拭淚。
官:次被告與莊正 WhatsApp
提「最後一戰」 意指與警抗爭

法官引述庭上證供指,次被告與莊正的 WhatsApp 對話中,提及「帶同裝備」、「最後一戰」,法官認為當中「最後一戰」意指與警方抗爭。

第五被告陳子宏罪名不成立,法官指他於油麻地站出口建構物上被警方發現,當時只得他一人在場,似乎並非由地面走上該處,而是一早身在該位置。有證人供稱看見有腳架,而他有手機可用作拍攝,法官認為他似乎只是「好事之徒」,在高處觀察,未能證明曾參與暴動。

莊正
莊正與另外 10 人,被控理大衝突期間,在油麻地參與暴動。他周六(17 日)早上在妻子陪同下抵達區院應訊,法官裁定他與另外 9 人罪成,還押候 2023 年 1 月判刑。
官拒納 3 被告供詞
指其中一人搬水可為示威者供支援

法官拒絕接納 3 名被告歐陽浩明、湛沛林及陳思進的證供,認為他們的供詞虛假。

當中首被告、地盤管工歐陽浩明指,他案發時正駕車送友人及友人的女友,到位於旺角附近的寓所,但回家時得知彌敦道不通行,於是下車並南下前行,之後被困。法官質疑,歐陽回程時為何會放棄原本通行的道路,另覓受阻的彌敦道前行,拒納其供辯解。

至於第三被告湛沛林,被指戴上防毒面罩及頸套。湛作供時解釋有人見他呼吸困難,於是把面罩及頸套套在他臉上。但法官認為,當時速龍正跑向示威者,情況緊張,不相信有人會這樣做。

第四被告陳思進供稱案發時因「八卦」而與友人到場,但法官反駁指現場明顯出現暴動,拒信他會因「八卦」至步行這麼遠的地方。陳在警誡下曾向警供稱,他與友人組成人鏈搬水。但辯方則指警員紀錄有誤,陳因疲倦及驚慌沒有注意到出錯。法官認為,即使如此,陳亦不會不關注證供內容是否正確便簽署,而且口供並不複雜,裁定警員準確記錄其招認,而陳在場搬水,可為前線示威者提供支援。

酒吧店員被告上司早前作供
官:事隔兩年仍記得細節奇怪

法官續引述第十一被告酒吧店員黎子欣的經理供詞指,當時黎在前往尖沙咀酒吧的上班途中被捕,又指當他致電黎通知她上班時,當時黎的背景安靜。法官質疑,在事隔超過兩年後,經理仍能記得這些細節,感到奇怪。

法官續指,黎在接獲上班通知後一小時仍身處案發一帶,當時已遲到,而若黎遲到理應會通知經理,但經理沒有提及這些證供。即使黎要上班,亦不需犯險走到彌敦道,可使用其他道路。法官裁定,黎案發時被並非上班途中。

官:10 人壯大人群聲勢
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

辯方早前爭議,有被告或在警方封鎖前進入範圍被誤當暴動者。法官反駁指,當時警方驅散行動前 40 分鐘,與示威者激戰,如控方所言猶如戰場,不相信有人仍會走入範圍,肯定當警方進行圍捕時,本案 11 人身在範圍內。

法官指,除第五被告外,其餘被告均身在與警方較接近的位置,才會驅散時走避不及,慌忙走入碧街時被捕。他們必然知悉現場曾發生暴動,仍留在現場成為一份子,壯大非法集結人群聲勢,藉著到場鼓勵而參與集結,即使沒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仍屬暴動。

法官續指,他們並非單純旁觀或路過,非如第五被告一樣因好奇在場,而且未能證明他們有合法理由到場,他們亦非居於附近,終裁定罪成。

辯方提終院非法集結案
官指非新原則 斥浪費時間

甫開庭,辯方大律師張民輝指,終院於周五(16 日)頒下的「蔡健瑜非法集結案」判詞中,對「盧建民案」有進一步演繹,認為與本案相關,希望法庭給予時間讓辯方作書面陳詞。惟法官質疑,該案並無新增法律原則,毋須作書面陳詞,終押後半小時讓辯方再細閱案例。

張大狀休庭後再重申判詞內容,法官質疑全部均非新法律原則,斥責「時間唔係咁用」。

11 名被告依次為:歐陽浩明( 25 歲,地盤管工)、翟柏龍(28 歲,攝影師)、湛沛林(19 歲,學生)、陳思進(18 歲,髮型師)、陳子宏(21 歲,文員)、鄭太君(25 歲,無業)、莊正(28 歲,音樂教師)、周嘉慧(19 歲,學生)、周諾澄(19 歲,學生)、簡澧然(24 歲,音樂教師)及黎子欣(22 歲,酒吧店員),上述為案發年齡,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DCCC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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