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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喬映瑜認製造爆炸品等囚61月 不服判刑提上訴

12港人|喬映瑜認製造爆炸品等囚61月 不服判刑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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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認製造爆炸品等罪

喬映瑜早前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 3 罪。案情指,喬在警誡下承認擔當聯絡角色,按吩咐聯絡和轉達指示。她亦曾學習駕駛快艇,當日帶備釣魚用具作掩飾,航行期間負責把風,並按指示以衛星電話發訊息匯報。

爆炸品案的案情則指,2020 年 1 月 14 日,同案被告黃棨騫被警方截停,警方檢出住所鎖匙,並在住所內搜出一枚喉管炸彈、大麻、頭盔、防毒面罩等。喬映瑜在警誡下稱,曾於深夜到山上測試製成品,並允許將此放在涉案處所。

她另承認買了幾盒火柴,剪下火柴頭,打算塞進網球,於社會運動中點燃及投擲。她曾測試製成品,但發現結果不符預期,故把剩餘物料留下備用。

求情:理解國家關心年輕人 不欲再見暴力事件

喬在求情信中稱,被抓獲後的第一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曾派人探訪,「使我理解國家還是關心香港年輕人」,而她在獄中「在一眾警官的幫助下」,了解到「自己是何等熱愛自己的家 — 和平的香港」,明白暴力不能解決問題,「不希望再見到社會政治暴力事件」,以免社會及下一代「再次像我們付出沉重的代價」。

法官陳廣池判刑指,激進分子不滿足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更打算以爆炸設備,製造更大恐慌。若被告成功潛逃,不單是對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亦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被告承認管有爆炸品、
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被告喬映瑜(現 37 歲,報稱無業)承認管有爆炸品及製造爆炸品 2 罪,指她於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某單位,連同黃棨騫,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俗稱喉管炸彈的爆炸品;以及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她另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指她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恩典」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協助自己及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CACC34、35/2024 (DCCC1037/2022、DCCC9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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