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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李子賢認9.29金鐘暴動襲警 判囚3年半 官斥兇殘狠毒

12 港人 |李子賢認 9.29 金鐘暴動襲警 判囚 3 年半 官斥兇殘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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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之一,31 歲測量員李子賢,去年 3 月被遣返回港後一直還押,周二( 5 日)早上在區域法院承認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全球反極權遊行」中參與暴動及襲警兩罪。暫委法官鄭紀航聽取求情後,判處被告 3 年半監禁。

鄭紀航判刑時指,被告以磚頭打戴頭盔警員頭部 4 次,行為「兇殘狠毒」,又斥示威者的作為「破壞香港治安良好的國際聲譽」。而辯方求情指被告孝順有禮、勤奮上進、熱愛動物,均是「普羅大眾應有的待人之道」,不會就此作額外扣減。

李子賢於 2020 年 8 月涉嫌潛逃台灣,在內地被截獲,同年 12 月被裁定偷越邊境罪成。去年 3 月,李在內地完成服刑後,移交香港警方,還押至今逾 1 年。他今早在區域法院正式承認暴動及襲警兩罪。

官:刑期同期執行不能反映嚴重性

案情指,李在金鐘道參與暴動,被搜出金屬支架等物品,及被追截時用磚頭打有戴頭盔的警員頭部 4 次。

暫委法官鄭紀航就暴動罪,採納 4 年 9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與早前同案另一認罪被告的起點相同;襲警罪則採納 12 個月監禁作起點。因被告及早認罪,減刑三分一。

但鄭紀航指,兩罪刑期如果同期執行,不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因此襲警罪的其中 4 個月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 3 年 6 個月。

官:孝順勤奮是應有之道  不作扣減

辯方今早求情指,李在香港無刑事紀錄,親友評價他孝順有禮、勤奮上進、熱愛動物。但鄭紀航指,這些都是「普羅大眾應有的待人之道」,因此除了認罪扣減外,不作額外扣減。

官:被告帶望遠鏡「有備而來」

鄭紀航又引述多宗旺角騷亂的暴動案例,指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容許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漠視執法人員安危的行為。對於擾亂公眾秩序,尤其涉及暴力的行為,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就暴動罪的判刑,法官指案發時至少一、兩百名示威者在遠東金融中心外聚集,無視警方警告,以雜物堵路及投擲汽油彈。而被告身上的手套、鐵枝、索帶等物品,可供其設置路障。

鄭紀航又指,被告身穿黑色衣物及戴面罩,用意是逃避警方辨認其身分。而他帶備的望遠鏡亦能讓他觀察警方行動,顯示他是「有備而來」。

此外,金鐘是香港高級寫字樓的集中地及金融中心,示威者的行為「嚴重影響香港治安良好的國際聲譽」。投擲磚頭及汽油彈,必然令現場蒙受損害,也威脅現場人士的安全。

雖然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鼓催他人參與暴動,但上訴庭案例指出,案件的嚴重程度不僅在於個人行為,而要考慮整體參與程度。

官:除認罪無其他減刑理由

基於以上考慮,鄭紀航認為 5 年監禁是適當的量刑起點。但鑑於早前另一法官,就同案認暴動罪的被告,採納了 4 年 9 個月作量刑起點。為了一致性考量,故同樣採納 4 年 9 個月作起點。除了認罪扣減三分一外,無其他減刑理由,就暴動罪判處 3 年 2 個月監禁。

官斥被告行為「兇殘狠毒」

就襲警罪,鄭紀航形容,被告以磚頭打戴頭盔警員的頭部 4 次,行為「兇殘狠毒」。情節比過往社會運動的襲警案例嚴重,故採納 12 個月監禁作起點。除認罪扣減三分一外,亦無其他扣減理由,判處 8 個月監禁。由於兩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 年半。

9.29 暴動分拆 11 案審理

被告李子賢(案發時 31 歲,測量員),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及一項襲警罪,指他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警務人員 6117。

案發日 (9 月 29 日)有 96 人被控暴動,分拆 11 宗案件處理。不認罪受審的案件,於 2022 至 2023 年陸續開審。

DCCC 29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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