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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涉管汽油案    同案再多一人認罪 還押5.24求情

12 港人|鄭子豪、廖子文涉管汽油案    同案再多一人認罪 還押 5.24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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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中的鄭子豪、廖子文、鄧棨然,連同另外兩人,被指 2019 年在灣仔庫倉內管有汽油彈原材料。鄭、廖及一名時裝設計師早前先後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今( 18 日)再多一名廚師在區域法院認罪。

本案 5 名被告,除鄧棨然正在內地服刑,其餘 4 人全部認罪。辯方指,需時準備書面求情陳詞,法官游德康押後案件至下周二,期間各被告須還押。

廖子文等 2 人曾爬出窗外逃避警方

控方案情指,涉案單位在 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2 日,租予一名自稱「Patty」的人,業主不知道、亦不容許任何人在單位製造汽油彈。同年 9 月 30 日晚上約 10 時半,被告鄧棨然與次被告鄭進一同進入涉案大廈,之後被警方截停,鄭進被搜出兩張大廈匙卡。警方隨後進入涉案單位搜查,另外兩名被告李威龍及廖子文一度爬出窗外。

警方發現,單位佔地 360 平方呎,廚房及睡房對出,放有半製成汽油彈、以及製作汽油彈的原材料,包括 21 個玻璃樽、4.07 升汽油、1.4 升食油、332 克鎂粉、14 個打火機等,另有多個護眼罩及防毒面具。根據閉路電視片段及有關收據,李威龍當日先後購買多瓶玻璃樽裝的燒酒、啤酒及米酒。

次被告稱不懂製汽油彈 TG 認識鄧棨然

在警誡下,鄭進聲稱於 Telegram 認識鄧棨然,知道他製造汽油彈,但只是出於好奇才到單位看看,強調自己不會協助製造;李威龍表示:「我無嘢講」;鄭子豪、廖子文則保持緘默。

曾於 TG 計劃 10.1 使用汽油彈

警方在被告手機內發現,鄧棨然和鄭子進曾在 Telegram 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向警方投擲使用,並落實於案發當日製造汽油彈,以供同年 10 月 1 日的公眾活動使用。

鄭進、李威龍的手機,分別存有多段關於製造及投擲汽油彈的片段及搜索紀錄,同時有多幅闡述汽油彈成份的草圖、示威裝備的照片等。政府化驗師認為,有關原材料足夠製造 16 枚汽油彈,或能製造可造成嚴重傷勢的「鋁熱劑彈」,但對於能否成功燃點存有疑問。高級法醫則表示,汽油彈可造成 4 至 5 級皮膚燒傷,導致傷者承受即時及長期折磨,甚至在痛苦中死去。

4 被告先後承認交替控罪

本案 5 名被告依次為:鄧棨然(31 歲,推銷員)、鄭進(34 歲,時裝設計師)、鄭子豪(18 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李威龍(28 歲,廚師)及廖子文(19 歲,學生)。

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以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在港,串謀他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及於同年 9 月 30 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個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

除正於內地服刑的鄧棨然外,其餘 4 人先後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縱火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DCCC 3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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