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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營救理大|19 歲女生暴動罪脫 管有非法工具等罪成 還押 6.18 判刑

11.18 營救理大|19 歲女生暴動罪脫 管有非法工具等罪成 還押 6.18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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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2019 年 11 月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爆發警民衝突。19 歲女學生被指為暴動者「把風」,周二( 31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不成立,但「管有非法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立。

法官林偉權指,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曾參與控罪地點的暴動,亦不能證明被告為暴動者提供支援,惟認為她攜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打算作破壞之用。案件押至 6 月 18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辯方早前質疑追捕被告的警員供詞失實,未能證明被告逃走。法官林偉權今裁決時指,示威現場情勢緊張、很多事情瞬間發生,警員很難觀察無遺,或全部記得清楚及準確。他認為警員作供時有些混亂,「但他努力回答問題,態度誠懇,不似作虛弄假,整體證供顯得合理」,裁定警員是誠實證人。

官:被告身處暴亂地方 但未能肯定與控罪相符

被告案發時從彌敦道附近的小巷跑出橫街,折返小巷時遭警員截獲,當時她戴著頭盔、護目鏡,並管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被告回到警署向值日官稱,其右腳被橡膠子彈打傷,但未說明在何處發生。

法官認為,上述事件足以證明被告早前身處某個暴亂地方,故才遭橡膠子彈打傷。但當晚九龍多處都有暴動,沒證據顯示她從彌敦道的暴動現場,經橫街走進小巷,因此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曾參與小巷外的彌敦道暴動,亦不能證明她為暴動者提供支援及「把風」。雖然被告被捕時戴防毒面罩,但法庭指上述橫街及小巷,不是暴動或非法集結範圍,裁定暴動及蒙面罪不成立。

法官指打火機燃料用作縱火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法庭認為被告管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是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時,破壞物品及縱火,裁定兩罪成立。

被告開審前改不認罪

19 歲學生郭凱盈被控一項暴動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郭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三罪,指她同日在彌敦道 524A 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

郭原選擇認罪,她於 2020 年 5 月開審前改為不認罪,故分案處理;同案另外 4 名男被告,勞俊坤(23 歲)、地盤測量職員黃新民(27 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0 歲)、地盤電工鄭信達(40 歲),同被控暴動罪,當中連潤發被裁定罪成判監 4 年,其餘 3 人則無罪。

DCCC 4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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