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8 月,12 名港人涉嫌潛逃台灣,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當中 10 人在內地被判囚,其中刑罰最重、判監 3 年的鄧棨然,2023 年 8 月刑滿出獄、移交港警。他周一(22 日)就灣仔庫倉藏汽油彈原材料案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還押至 2 月 26 日判刑。
案情指,鄧在涉案單位樓下遇警方截查,警方約 13 分鐘後持搜查令搜證,揭單位內有半製成汽油彈,及製造汽油彈材料等,「儼如一條生產線」,數量足夠製 16 枚汽油彈。被告電話訊息則見,被告和同夥計劃製汽油彈,以供同年 10 月 1 日示威之用。
辯方求情望法庭判刑時考量鄧的角色較輕,遭法官練錦鴻質疑,鄧所認控罪為「共同控罪」,刑責理應一樣。辯方提出同案被告在另一法官席前,因應角色有別而獲不同量刑起點。練質疑對他沒約束力,並要求辯方再呈案例。
澳洲返港女子被控2019年管有鐳射筆及噴漆 不認罪6.29開審
21 歲女子 2019 年涉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並在 2021 年離港,今年從澳洲返港後被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案件周二(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不認罪,排期 6 月 29 日開審,辯方擬爭議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以及鐳射筆送往化驗前警方是否妥善保管,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爭議管有意圖、證物連鎖性 被告周二正式答辯,不認罪受審。控方表示有 7 名證人,並確認案中不依賴任何會面紀錄或口頭招認,案情純粹涉及被告被警員截停,身上搜出相關物品。 辯方指只需要傳召當中 3 名警員供辯方盤問,主要爭拗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另對鐳射筆由檢獲到送往化驗之間的證物連鎖性有爭議,不爭議化驗的結果,但爭議送往化驗的鐳射筆,未必是最初檢獲的鐳射筆。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9 日開審,預留 1 天審期,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發於 2019 年 9 月 被告陳昫菁(21 歲,賭場職員)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指控她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 218 號至英皇道 147 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保管或控制 3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SCC59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