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四(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被告藏武、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不成立。
官認為,當日示威在金鐘、灣仔一帶發生,但被告在炮台山被截停,該處非示威現場或附近,被告遭截停前沒逃走、沒襲擊、破壞行為,沒攜其他攻擊物品,「相反佢只喺街行」。官拒絕接納負責拘捕的警員稱,被告見到警察後加快腳步、轉方向走,因其書面供詞沒提及此部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四(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被告藏武、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不成立。
官認為,當日示威在金鐘、灣仔一帶發生,但被告在炮台山被截停,該處非示威現場或附近,被告遭截停前沒逃走、沒襲擊、破壞行為,沒攜其他攻擊物品,「相反佢只喺街行」。官拒絕接納負責拘捕的警員稱,被告見到警察後加快腳步、轉方向走,因其書面供詞沒提及此部分。
21 歲女子 2019 年涉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並在 2021 年離港,今年從澳洲返港後被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案件周二(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不認罪,排期 6 月 29 日開審,辯方擬爭議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以及鐳射筆送往化驗前警方是否妥善保管,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爭議管有意圖、證物連鎖性 被告周二正式答辯,不認罪受審。控方表示有 7 名證人,並確認案中不依賴任何會面紀錄或口頭招認,案情純粹涉及被告被警員截停,身上搜出相關物品。 辯方指只需要傳召當中 3 名警員供辯方盤問,主要爭拗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另對鐳射筆由檢獲到送往化驗之間的證物連鎖性有爭議,不爭議化驗的結果,但爭議送往化驗的鐳射筆,未必是最初檢獲的鐳射筆。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9 日開審,預留 1 天審期,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發於 2019 年 9 月 被告陳昫菁(21 歲,賭場職員)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指控她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 218 號至英皇道 147 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保管或控制 3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SCC599/2026
2020 年 8 月,12 名港人涉嫌潛逃台灣,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當中 10 人在內地被判囚,其中刑罰最重、判監 3 年的鄧棨然,2023 年 8 月刑滿出獄、移交港警。他周一(22 日)就灣仔庫倉藏汽油彈原材料案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還押至 2 月 26 日判刑。
案情指,鄧在涉案單位樓下遇警方截查,警方約 13 分鐘後持搜查令搜證,揭單位內有半製成汽油彈,及製造汽油彈材料等,「儼如一條生產線」,數量足夠製 16 枚汽油彈。被告電話訊息則見,被告和同夥計劃製汽油彈,以供同年 10 月 1 日示威之用。
辯方求情望法庭判刑時考量鄧的角色較輕,遭法官練錦鴻質疑,鄧所認控罪為「共同控罪」,刑責理應一樣。辯方提出同案被告在另一法官席前,因應角色有別而獲不同量刑起點。練質疑對他沒約束力,並要求辯方再呈案例。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察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2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9 人,包括兩名案發時 13 及 14 歲被告,周一(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前認罪,還押至 11 月 24 日求情、12 月 8 日判刑。各人步入囚室時,有旁聽親友哭泣。
承認案情指,9 人分別在逸生閣、輕鐵建生站及良運街附近被捕,各人均被拍到與其他示威者搬動欄杆、開傘遮掩其他示威者拆除路邊欄杆。
餘下 3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控方指 3 人均在警方驅散不久逃跑被截停,被捕時穿黑色裝束,以蒙面物品遮蔽面容。其中一名女被告警誡下稱到場為「保護手足」。案件周二(7 日)續。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9 人的案件,1 人開審前認罪,18 人經審訊後罪成。當中 18 人包括認罪者,周六(15 日)在區院被判囚 36 至 57 個月(見內文表)。餘下一人候索報告,押後 8 月初判刑。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暴動量刑大原則是具懲罰性及阻嚇性,又提到案件數以千計示威者,現場滿目瘡痍,惟均沒證供指 18 人有直接暴力或煽動行動,遂劃一以判囚 4 年半為量刑起點。就案發時不足 21 歲被告,官指若案件能盡早審結,他們或有判監以外選項,遂酌情減刑。 辯方求情時則指,望法庭參考區院法官陳廣池的案例量刑,亦有辯方指望考慮被告過去 4 年守禁足或宵禁令,人身自由受限而酌情減刑。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9 人的案件,1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18 人經審訊後, 周六(17 日)在區域院被裁定罪成,當中一被告另被裁定管有汽油等物品罪成。 法官游德康指,各被告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必然知悉現場發生暴動,可推論他們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法官提到,警方驅散期間曾出現「人疊人」情況至少約 20 分鐘。 其中 12 名被告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法官拒納被告證供,又指辯方證人無助證明被告案發時身在何處。其中一被告管有長者八達通,法官認為是為了隱藏行蹤;另一被告稱案發時到場急救,法官指他沒穿上反光衣表明身分,認為他以急救知識去協助受傷的暴動者;另拒納其他被告聲稱到附近吃飯、碰巧在場等說法。 法官指,同一事件的其他案件以約 5 年為量刑起點,拒絕為案發時 17 歲女生索取教導所報告,各被告須還押至 7 月 15 日求情。
2019 年 8 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單位檢獲行山杖、煙霧餅等物品,當中的油、糖、麵粉及白電油等可燃材料,被指能夠製造成汽油彈,或延長燃燒過程。警方又在單位搜出「港獨」 T 恤、一封提及「港獨」的家書、及寫有「光復香港」字樣的模板等。4 名男子當場被截獲,他們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爆炸品等 4 罪,周二(1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1 年 4 個月至 3 年 2 個月。 就本案涉及「港獨」元素,法官郭啟安指,當時《國安法》未實施,故相關證據只用作事實背景,以理解被告犯案動機,不會納入加刑考慮。他指,案發單位如「武器工具庫」,涉事物品不排除供「暴徒」使用,屬加刑因素,又指當中一人為涉事單位租客,為不法工具提供收藏地方,刑責不輕。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稱會以暴動罪拘捕所有離開理大的人,翌日清晨 5 時許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多人,控以暴動等罪。其中 3 人早前認罪,周三(3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反修例運動由和平示威,後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脅持」,不少抱有理想和熱情的年輕人未經深思熟慮下參與,即使無暴力行為仍屬壯大示威群眾聲勢。法官認為,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地反省和改革,手段須和平合法,法庭不能處理政治問題,只能依法懲治。 法官又指,理大事件涉一連串暴動, 3 人雖未滿 21 歲,但犯下嚴重罪行,在場鼓勵他人刑責不輕,若判監或面臨數年監禁,考慮到他們犯罪時年輕,教導所刑罰與其參與程度匹配,故採納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位於理工大學的示威者,其中 28 歲測量員被控在理大校園附近襲警、拒捕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3 罪,經審訊後周三(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個月 2 星期。 裁判官葉啓亮指,控方沒有提供噴漆是如何破壞交通燈的環境證供,考慮到涉案噴漆放在背囊內,並非垂手可得,不排除是用於工作,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不成立。惟裁判官指,被告先扯下警員的頭盔和面具,繼而揮拳擊中其眼部,存心襲警,使警方在執行職務時花費更多力氣時間,甚至要冒受傷風險,因此裁定裁定他襲警及拒捕罪成。
警方 2019 年 11 月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校內示威者。案發時 18 歲的女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不成立,但指她管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的兩罪成立,被判監禁 18 個月。 她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經聆訊後,上訴庭早前裁定,針對多用途鉗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上訴得直,撤銷該罪定罪及判刑,但駁回有關打火機燃料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上訴,維持原判,總刑期不變。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周四(23 日)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由,指根據「陳俊傑索帶案」,即使上訴人有意圖在暴動中剪開索帶等物品,亦不屬控罪所指的「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意圖,故定罪不穩妥,予以撤銷。而另一控罪上訴理由缺乏理據,駁回上訴,「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