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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鄧棨然藏汽油彈原材料案認交替控罪 2月底判刑 官質疑求情理由

12港人|鄧棨然藏汽油彈原材料案認交替控罪 2月底判刑 官質疑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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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12人被控非法集結 案發時13歲男生等9人開審前認罪還押

10.30屯門|12人被控非法集結等 案發時13及14歲男生等9人開審前認罪還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察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2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9 人,包括兩名案發時 13 及 14 歲被告,周一(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前認罪,還押至 11 月 24 日求情、12 月 8 日判刑。各人步入囚室時,有旁聽親友哭泣。

承認案情指,9 人分別在逸生閣、輕鐵建生站及良運街附近被捕,各人均被拍到與其他示威者搬動欄杆、開傘遮掩其他示威者拆除路邊欄杆。

餘下 3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控方指 3 人均在警方驅散不久逃跑被截停,被捕時穿黑色裝束,以蒙面物品遮蔽面容。其中一名女被告警誡下稱到場為「保護手足」。案件周二(7 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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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8人暴動罪成判囚36至57個月 官為案發時不足21歲被告酌情減刑

11.18油麻地|18人暴動罪成判囚36至57個月 官為案發時不足21歲被告酌情減刑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9 人的案件,1 人開審前認罪,18 人經審訊後罪成。當中 18 人包括認罪者,周六(15 日)在區院被判囚 36 至 57 個月(見內文表)。餘下一人候索報告,押後 8 月初判刑。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暴動量刑大原則是具懲罰性及阻嚇性,又提到案件數以千計示威者,現場滿目瘡痍,惟均沒證供指 18 人有直接暴力或煽動行動,遂劃一以判囚 4 年半為量刑起點。就案發時不足 21 歲被告,官指若案件能盡早審結,他們或有判監以外選項,遂酌情減刑。

辯方求情時則指,望法庭參考區院法官陳廣池的案例量刑,亦有辯方指望考慮被告過去 4 年守禁足或宵禁令,人身自由受限而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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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8人暴動罪成還押7.15求情 官拒納被告證供

1118 油麻地站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9 人的案件,1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18 人經審訊後, 周六(17 日)在區域院被裁定罪成,當中一被告另被裁定管有汽油等物品罪成。

法官游德康指,各被告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必然知悉現場發生暴動,可推論他們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法官提到,警方驅散期間曾出現「人疊人」情況至少約 20 分鐘。

其中 12 名被告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法官拒納被告證供,又指辯方證人無助證明被告案發時身在何處。其中一被告管有長者八達通,法官認為是為了隱藏行蹤;另一被告稱案發時到場急救,法官指他沒穿上反光衣表明身分,認為他以急救知識去協助受傷的暴動者;另拒納其他被告聲稱到附近吃飯、碰巧在場等說法。

法官指,同一事件的其他案件以約 5 年為量刑起點,拒絕為案發時 17 歲女生索取教導所報告,各被告須還押至 7 月 15 日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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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火炭工廈藏煙霧餅、行山杖等 4男判囚16至38月 官指供「暴徒」使用須加刑

認火炭工廈藏煙霧餅、行山杖等 4男判囚16至38月 官指供「暴徒」使用須加刑
2019 年 8 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單位檢獲行山杖、煙霧餅等物品,當中的油、糖、麵粉及白電油等可燃材料,被指能夠製造成汽油彈,或延長燃燒過程。警方又在單位搜出「港獨」 T 恤、一封提及「港獨」的家書、及寫有「光復香港」字樣的模板等。4 名男子當場被截獲,他們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爆炸品等 4 罪,周二(1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1 年 4 個月至 3 年 2 個月。

就本案涉及「港獨」元素,法官郭啟安指,當時《國安法》未實施,故相關證據只用作事實背景,以理解被告犯案動機,不會納入加刑考慮。他指,案發單位如「武器工具庫」,涉事物品不排除供「暴徒」使用,屬加刑因素,又指當中一人為涉事單位租客,為不法工具提供收藏地方,刑責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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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3男女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官: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反省及改革

11.18理大|3男女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官: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反省及改革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稱會以暴動罪拘捕所有離開理大的人,翌日清晨 5 時許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多人,控以暴動等罪。其中 3 人早前認罪,周三(3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反修例運動由和平示威,後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脅持」,不少抱有理想和熱情的年輕人未經深思熟慮下參與,即使無暴力行為仍屬壯大示威群眾聲勢。法官認為,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地反省和改革,手段須和平合法,法庭不能處理政治問題,只能依法懲治。

法官又指,理大事件涉一連串暴動, 3 人雖未滿 21 歲,但犯下嚴重罪行,在場鼓勵他人刑責不輕,若判監或面臨數年監禁,考慮到他們犯罪時年輕,教導所刑罰與其參與程度匹配,故採納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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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28歲男測量助理襲警、拒捕罪成囚3月2周 管有噴漆涉破壞交通燈無罪

理大衝突|28歲男測量助理襲警、拒捕罪成 判囚3月2周 管有噴漆涉破壞交通燈無罪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位於理工大學的示威者,其中 28 歲測量員被控在理大校園附近襲警、拒捕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3 罪,經審訊後周三(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個月 2 星期。

裁判官葉啓亮指,控方沒有提供噴漆是如何破壞交通燈的環境證供,考慮到涉案噴漆放在背囊內,並非垂手可得,不排除是用於工作,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不成立。惟裁判官指,被告先扯下警員的頭盔和面具,繼而揮拳擊中其眼部,存心襲警,使警方在執行職務時花費更多力氣時間,甚至要冒受傷風險,因此裁定裁定他襲警及拒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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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衝突|藏萬用鉗、燃料兩罪成囚18月 女學生提上訴 一罪得直撤銷

11.18理大衝突|藏萬用鉗、燃料兩罪成囚18月 女學生不服定罪提上訴 一罪得直撤銷
警方 2019 年 11 月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校內示威者。案發時 18 歲的女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不成立,但指她管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的兩罪成立,被判監禁 18 個月。

她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經聆訊後,上訴庭早前裁定,針對多用途鉗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上訴得直,撤銷該罪定罪及判刑,但駁回有關打火機燃料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上訴,維持原判,總刑期不變。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周四(23 日)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由,指根據「陳俊傑索帶案」,即使上訴人有意圖在暴動中剪開索帶等物品,亦不屬控罪所指的「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意圖,故定罪不穩妥,予以撤銷。而另一控罪上訴理由缺乏理據,駁回上訴,「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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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1男暴動罪成還押3.11判刑 官:恃人多勢眾留守、助長氣焰

11.18油麻地|11男暴動罪成還押3.11判刑 官:恃人多勢眾留守、助長氣焰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成多案審理。其中一宗涉及 11 名男子的案件,經審訊後,所有被告周六(4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當中兩人另被控藏索帶罪成,還押至 2 月 18 日求情、3 月 11 日判刑。

暫委法官徐綺薇批評,有被告的供詞前後矛盾、有違常理,為掩飾自己身處暴動現場的真正原因,而編造故事。法官考慮被告案發時穿著與示威者相若的衣著、帶裝備到場等環境證據,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並向其他參與者顯示他們是同路人,恃著人多勢眾留守現場,助長氣焰、壯大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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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中環|6人否認非法集結等罪 1人無罪 5人罪成還押年三十判刑

11.13 中環|6 人否認非法集結等罪 1人無罪 5人罪成還押年三十判刑
2019 年 11 月 13 日,多人在中環參與「和你 Lunch」,爆發警民衝突。8 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兩人早前認罪,另外 6 人不認罪受審,法官林偉權周六(14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其中 4 人非法集結罪成,1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餘下一名 20 歲男生則全部罪名不成立。法官下令所有罪成被告還押,與另外兩名認罪被告押後至 1 月 21 日、年三十判刑。

法官指,非法集結罪成的 4 名被告蓄意在場逗留,意圖成為非法集結人群一分子,亦有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至於 20 歲港大男生,法官認為他到場時已沒有車輛駛過,現場變得似廣場,指「不知天高地厚的年輕人」或會覺得有趣,留下觀看,信納男生因好奇而逗留,與友人傾談不知時間流逝。法官又相信,在他袋中搜出的噴漆,是用來製作宿舍文宣,因此全部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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