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16 歲女子涉在天水圍一處停車場與兩男公然性交,並於同年 4 至 5 月,兩度被警員揭發藏有「依托咪酯」(前稱「太空油」)煙彈,早前被裁定 3 罪罪成,周一( 1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 18 個月感化令,期間 12 個月接受住院式戒毒療程,並要接受不定期驗毒等條件。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指,女子的感化報告尚算正面,顯示有心改過,接納感化官建議給予一次機會,並提醒被告如在感化期間違反條件,法庭會重新判刑。
案情:涉公然性交、兩度藏毒
法庭周一(16 日)處理李姓女子的判刑。案情指,2025 年 3 月 4 日,網上流傳 5 段影片,顯示她與兩男在天逸邨停車場 6 樓的公眾位置性交。翌日被捕後,女子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情續指,同年 4 月 25 日及 5 月 21 日,李女共兩度在天水圍被警員搜出「電子煙槍」及附有「依托咪酯」的「煙彈」(前稱「太空油」);兩次警誡下,李女承認持有該些危險藥物。
官:感化報告尚算正面
案件原訂於 1 月 29 日判刑,當日辯方指,李姓女子認為自己沒有毒癮,但醫生不認同,故她不可被判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建議法庭為李索取進一步的感化報告。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周一判刑時指,感化報告內容尚算正面,顯示被告有心改過,感化官認為可給予一次機會。
官接納報告建議,判處女子 18 個月感化令,其中 12 個月須接受住院式戒毒療程,感化期間要接受不定期驗毒等條件,並於 5 月 18 日到庭匯報進度報告。
女子在被告欄內回答「明白、同意」。官提醒若在感化期間表現差劣,違反感化條件,法庭會重新判刑。
3 人共涉 5 罪
被告依次為張姓男子(被起訴時 16 歲,學生)、梁博滔(18 歲,無業)、李姓女子(16 歲,無業)。
3 人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張同時被控一項「管有第 I 部毒藥」罪、梁與李同時被控共 3 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全數罪成;張早前被判入勞教中心、梁則被判處接受 18 個月感化令。
「管有第 I 部毒藥」的控罪指,張姓男子於 2025 年 3 月 5 日,在天水圍深灣輞井圍 277 號二樓並非按照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條文的規定,管有毒藥表第 I 部所列毒藥 7 粒煙彈內載有 8.5 克液態尼古丁。
梁博滔、李姓女子共涉及 3 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指,兩人在 2025 年 3 月 5 日至 5 月 21 日,在天水圍天湖路 2 號天耀邨一單位、天耀廣場近 021B 號舖、天耀邨耀昌樓一樓平台入口外,管有危險藥物,即共 9 個煙彈內載有共 1.05 克依托咪酯。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控罪指,3 人在 2025 年 3 月 4 日,在天水圍天瑞路 76 號天逸邨多層停車場 6 樓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在上述公眾地方猥褻暴露他們的性器官。、
TMCC181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