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悼念周梓樂逝世 25 歲男黃大仙拒捕罪成判囚 12 周 准保釋候上訴

2019 年悼念周梓樂逝世 25 歲男黃大仙拒捕罪成判囚 12 周 准保釋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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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8 日科大生周梓樂宣告不治,多區有市民舉行悼念活動,一名 25 歲男電腦技術員,被指在黃大仙警民衝突中抗拒警員,經審訊後在今年 7 月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周四(4 日)被判囚 12 周。被告獲准以 1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崔美霞指,本案案情嚴重,案發時有多人聚集,被告被警員制服時不斷撐起身,腳向後踢,除致警員受傷,亦牽動示威者情緒,令現場情況惡化、增加衝突可能性,加上他案發時攜有鐳射筆,可見被告有圖謀。裁判官又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重複抗辯理由,故須判阻嚇性刑罰。
官:阻嚇性刑罰適合

裁判官指,案發時黃大仙中心北館有人群聚集,警員作驅散行動期間,被告轉身就跑,遇制服時不斷撐起身及腳向後踢,警員須噴射胡椒噴霧制止。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會牽動示威者情緒,令現場情況惡化,增加衝突可能性,案情嚴重。

裁判官指,被告當時攜有鐳射筆,可見是有圖謀,加上警員因遇反抗受傷,故被告雖初犯,亦須處阻嚇性刑罰。官又說,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在背景報告中重覆辯方抗辯理由,故不適合社會服務令,還押 14 天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最終以判囚 14 周為量刑起點,考慮事隔近 3 年,減刑至囚 12 周。

辯方:申請保釋上訴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官考慮本案刑期,指有機會於被告服刑完畢後才能處理上訴,故批准被告以 1 萬元擔保,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求情:被告作為兒子非常良好優秀

裁判官上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周四指,被告背景報告非常正面,一直以來品行良好,學業成績卓越,有家庭關愛,獲家人及中學老師正面評價。另畢業後有穩定工作,案發至今 3 年間一直努力工作及照顧家庭,形容「作為一個兒子嚟講,係非常良好同優秀」,望法庭能考慮被告現有反省、案情在同類案中屬輕微輕判。

官裁決時拒納被告證供

裁判官上月裁決時,拒納被告案發時因兩遭警員以胡椒噴霧噴面,才不斷爬起兼腳踢一說。官認為是被告不斷爬起兼腳踢,致警員一直沒法替他上手扣,最終靠胡椒噴霧方可制服他,因此裁定被告行為屬拒抗警員,罪名成立。

被告黃梓揚(現年 25 歲,電腦技術員)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黃大仙中心北館附近抗拒警員 20078 張志光。

KCCC 328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