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將於下周一(19 日)舉行,司法人手成為焦點之一。傳媒早前引述立法會文件,提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指出高等法院上訴庭及原訟庭現時有空缺未補,亦將各有 6 名法官退休,空缺情況嚴峻。
《法庭線》翻查司法機構年報、政府憲報,整理去年司法人手變動(圖見文末)。終院常任法官李義獲「再度任命」成為首例,海外非常任法官維持 6 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彭寶琴提早退休,而高院與區院數官已屆退休年齡,正獲延任。區院法官郭偉健在內的數人則於年內退休。
李義獲再度任命成首例
海外法官維持 6 人
立法會 2019 年修例,將終院、高院上訴庭和原訟庭法官的退休年齡,由 65 歲延展至 70 歲;個別法官若沒選擇延展,退休年齡則維持 65 歲。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今年 65 歲,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則分別 77、64 及 65 歲。李義去年獲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再度任命」,他至 2025 年已達 25 年任期,是終院自 1997 年成立以來,任期最長的常任法官,亦是首人獲得「再度任命」。
非常任法官不設退休年齡。4 名本地非常任法官,即包致金、陳兆愷、鄧國楨、司徒敬,均為 78 歲或以上。海外非常任法官年內維持 6 人,其中逾 90 歲的賀輔明去年獲延任 3 年;來自澳洲的范禮全提早請辭後,新西蘭的楊偉廉加入,其餘 4 人為廖柏嘉、甘慕賢、祈顯義、歐頌律。

上訴庭兩人提早退休
3 官屆退休齡正延任
上訴庭方面,潘敏琦及彭寶琴去年提早退休,而 66 歲的原訟庭法官陳健強獲擢升,現時共有 11 名法官,加上首席法官潘兆初即共 12 人。
不過,73 歲的薛偉成已屆退休年齡,他去年獲延任兩年,任期至 2027 年 11 月。至於副庭長關淑馨及法官張澤祐,今年將 72 及 74 歲,兩人 2024 年獲延任兩年,任期分別至 2026 年 3 月及 7 月。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潘敏琦提早退休 司法機構:基於私隱不評論原因
原訟庭 3 官正延任
資深大律師馮庭碩去年加入原訟庭,而原訟庭現時 28 名法官之中,陳美蘭今年將 70 歲,黎婉姫將 68 歲。
杜麗冰、張慧玲今年 74 歲,兩人於 2024 年獲延任兩年,任期至 2026 年 10 月。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夏利士今年 69 歲,於 2024 年獲延任 3 年, 任期至 2027 年 8 月。
杜麗冰與黎婉姫均為《國安法》指定法官,前者正審理黎智英案,該案擇日宣布刑罰,後者審理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該案將於下周開審。
區院 5 法官正獲延任
區院法官、裁判官退休年齡為 65 歲。法官郭偉健於 2024 年獲延任 18 個月,任期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未有資料顯示他獲續任,故應於去年退休。記者另對比司法機構年報,發現去年屆 65 歲的李樹旭、彭中屏亦不在現任法官名單上。司法機構回覆確認兩人已退休。
區院現任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高勁修共有 36 人,當中 5 人已屆 65 歲,包括 68 歲的練錦鴻、67 歲的林偉權、66 歲的翁喬奇及葛倩兒,4 人去年獲延任一年至一年半,任期分別至 2026 年及 2027 年。
至於 68 歲的陳廣池,於 2024 年獲延任一年半,任期至 2026 年 4 月。
另據司法機構 2022 年年報,區院法官勞潔儀「已於 2022 年內退休」,惟她同年起以暫委法官身分審案,包括目前已審結的警司陸振中襲下屬案,以及仍在審訊階段的醫生蔡淑梅被指濫發免針紙案。

2 人升主任裁判官
7 人成常任
裁判法院及審裁處方面,現任總裁判官為蘇惠德,而張志偉、沈其亮於去年升為主任裁判官,連同雷健文、蘇文隆、徐綺薇,現有合共 5 名主任裁判官,以及 67 名常任裁判官。
當中 7 人,包括李英瑜、丘國新、吳卓樺、鄭潤聰、林定華、吳芷玲、熊雪如於去年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記者另對比司法機構 2024 年年報,去年屆 65 歲的水佳麗已不在現任法官名單;司法機構回覆確認她已退休。
立會文件引司法推薦委員會:
高院空缺嚴峻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去年獲薦「再度任命」一事,須經立法會審議。《明報》去年 10 月引述行政署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提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當時指,未來 3 年將有兩個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另一人)出缺。
文件又引述委員會當時透露,高院法官空缺人數嚴峻,編制中 49 名法官中,上訴庭及原訟庭分別有 2 個及 6 個出缺,而未來 3 年內各有 6 名法官退休,若未來兩年由高院晉升 2 名法官填補終院常任法官,委員會形容做法「極不可取」。李義最後獲薦以「再度任命」方式留任。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曾公開表示,寄望法律界加入司法機構,形容法官工作是「一份呼召」。近年數名律政司人員、執業大律師及資深大律師加入成為全職法官。按司法機構資料,現時另有 13 名資深大律師擔任非全職的原訟庭特委法官。
若加入司法機構成為全職法官,日後未必能再私人執業。按規定,區院和高院法官須承諾除非獲特首許可,否則將來不得在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執業,終院法官則受法例禁止在港執業;惟仲裁員及調解員的職務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