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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女分娩後拋女嬰出窗 原控誤殺改認隱瞞嬰兒出生罪 准保釋候判

21歲女分娩後拋女嬰出窗 原控誤殺改認隱瞞嬰兒出生罪 准保釋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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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控誤殺罪 控方接納認交替控罪

被告 Villanueva Jill Naomi Garcia(現年 25 歲)原被控一項誤殺罪,並於 2023 年 8 月交付高院審訊,控方其後接納她承認交替控罪「隱瞞嬰兒的出生」罪。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8 條,「隱瞞嬰兒的出生」罪,即任何人意圖隱瞞嬰兒出生的事實而以任何方式處置其屍體,不論嬰兒在出生之前、之時或之後死亡,該人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2 年。

案情:被告職場認識巴基斯坦籍男子
發生性行為後懷孕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被告在菲律賓出生,案發時在香港與母親居於大嶼山塘福村一單位。2020 年 2 月 1 日,被告在寓所的洗手間誕下一名 28 至 32 周大女嬰,然後將女嬰拋出洗手間的窗外。女嬰掉落寓所與另一間村屋之間的走廊,其後被一名行人發現及報案,救護員到場時,發現女嬰已經死亡。

警方到場調查,向被告及其母親查問,被告面色蒼白、神情緊張,衣物上有血跡,洗手間內亦有沾有血跡的紙巾,被告隨後被捕,她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同年 8 月在兩次警誡會面中透露,她在大角嘴一個遊樂園擔任兼職接待員,在 2019 年 7 月中認識一名巴基斯坦籍男子,並在該遊樂園發生性行為,期間沒有使用安全套,事後被告不想再與該男子共事,於是請經理安排他們在不同地點工作。

案情:被告未決定墮胎
胎兒父親提出支付墮胎費但遭拒

幾星期後,被告發現自己懷孕並告知上級,但沒有告訴母親。2019 年 9 月,被告因腹痛到北大嶼山醫院求醫,院方告知她墮胎的法定期限,但她當時未決定是否墮胎,並到菲律賓探親。

被告在 10 月再因陰道出血入院求醫,院方建議她轉到瑪麗醫院治理,她因擔心被母親發現,未有轉院自行離開;被告在 12 月再因腹痛求醫,院方再次建議她轉到瑪麗醫院治理。胎兒的父親得悉被告懷孕,提出支付墮胎費用但被告拒絕。

案情:被告指女嬰出生後沒心跳
於是「棄置」女嬰

2020 年 1 月 31 日下午,被告下班回家感不適,回睡房睡覺,2 月 1 日凌晨 3 時半,被告在洗手間的馬桶坐了 10 分鐘,誕下女嬰,女嬰頭部朝下掉進馬桶,被告指女嬰當時沒哭泣、沒反應,她清洗自己和女嬰時,女嬰仍然沒反應、沒心跳,於是用一塊布包住女嬰,將她「棄置(disposed)」到窗外。

被告承認她無藉口將女嬰拋出窗,亦知自己做錯,但她當時腦海「一片空白」,沒想過叫救護車,而且她相信女嬰已經過世,不覺得拋出窗會傷害她。

被告的母親在查問下表示,一直不知女兒懷孕,事發當晚被告稱自己發燒,所以她給了女兒一些感冒藥。

法醫:女嬰多處損傷
有機會在拋出窗前已夭折

法醫鑑證報告顯示,女嬰死於身體多處損傷,包括頭皮瘀傷、頭骨骨折、面部瘀傷、腦膜下出血、心臟及腎臟出血等,這些創傷反映女嬰受傷時可能仍活著,有機會在她從洗手間窗口墮下時造成。

但法醫同時認為,女嬰出生時肺部擴張不足,無證據顯示她能自主呼吸。雖然身體多處出血、反映她有血液流動,但由於女嬰出生時呼吸微弱,甚至沒有呼吸,她很可能在 5 分鐘內因缺氧而腦部受損, 10 分鐘內夭折,故她有可能是死胎,或在被拋出窗外前已夭折。

被告隱瞞女嬰出生、沒求醫

案情總結一名合理的人可能認為,被告沒有導致女嬰死去,或就算被告叫救護車,亦無法救活女嬰。不過被告向母親隱瞞她懷孕及誕下女嬰,在將女嬰拋出窗前沒有求醫,事後返回房間睡覺,直至警方調查後才揭發事件,行為構成隱瞞女嬰的出生。

庭上透露被告持有香港身份證,但現時沒有居留權,她兒時在菲律賓生活及就學,2019 至 20 年來港讀書,父親和胞姊留在菲律賓,母親和胞妹則在港。被告於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因本案還押。

法官李運騰表示,雖然判處感化令的機會不高,但希望進一步了解被告及其家人的背景,以及若她無法在香港居留,會如何處置,故先索取感化報告。法官向被告表明這不代表他會判處感化令,所有判刑選項仍然適用。

HCCC23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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