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女子認以「美圖秀秀」修改DSE成績報讀教大 官指案情嚴重還押候判

22歲女子認以「美圖秀秀」修改DSE成績報讀教大 官指案情嚴重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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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歲女子涉嫌訛稱在文憑試(DSE)英文科考獲第 3 級,以報讀教大課程,被控 1 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周三(28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認罪。

案情指,被告遭教大職員揭發虛報成績後,以電郵回覆稱出於「好玩」而改成績。她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使用了手機應用程式「美圖秀秀」修改成績表,希望加強自己的競爭力。辯方求情指,被告事發後曾致電教大「自首」,指自己提交錯誤資料,詢問如何更正,並於翌日向考評局申請成績單正本寄給學校。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報讀課程無論如何都須遞交成績單正本,又指今次是因校方有監察制度才揭發事件,非被告主動認錯,認為被告是知道最終會「東窗事發」才聯絡校方,指辯方形容為「自首」有誤導法庭之嫌。官指案情嚴重,監禁是適當刑罰,但會先索取感化等報告,押後至 6 月 11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22 歲被告吳梓瑩,被控於 2024 年 6 月 19 日與 8 月 22 日之間,在香港以欺騙手段,向香港教育大學職員虛稱她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取得第 3 級成績,及在提交的該成績通知書副本時指文件屬實,不誠實地企圖取得香港教育大學提供的語文研究(榮譽)文學士(英文主修)課程的教育和教學服務。

案情:被告稱出於「好玩」改成績

案情指,被告欲報讀教育大學的語文研究(榮譽)文學士(英文主修)課程,在網上提交入學申請後,於 2024 年 7 月 26 日獲得面試資格並獲取錄,8 月 3 日繳交 5,000 元留位費。

同月 26 日,兩名教大職員(即案件第一、二控方證人)核對被告的文憑試英文科成績時,發現其英文科真實成績為第 2 級,隨後向被告發電郵查詢。被告回覆指,自己出於「好玩」而修改成績單,職員遂報警處理。

被告 9 月 20 日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檢取真實的文憑試成績表。被告警誡下稱「我係 send 錯資料」,解釋自己是使用手機應用程式「美圖秀秀」修改成績表,希望加強自己的競爭力。

求情:被告稱「愚蠢」犯案願負責任

辯方求情時提交 3 封信件,包括被告及其母親撰寫的求情信,被捕後的社會服務紀錄。被告在信中提到,犯案時腦海想著媽媽每日早出晚歸,擔心若不獲大學取錄,會令母親失望,故犯下「愚蠢」錯誤,願意為事件負責任。

辯方提到,被告母親是日亦有到庭支持,指被告 3 歲時父母離異,母親當餐廳服務員一力養大女兒,而被告 14 歲時已開始做兼職。辯方另引述教大職員供詞指,被告文憑試英文科成績不論是第 2 等或第 3 等,都不影響其面試機會,最後校大會否取錄,視乎申請人面試表現及在副學士學位獲取的成績。

辯方指被告曾向教大「自首」
官指說法有誤導之嫌

辯方續指, 被告於 2024 年 8 月 1 日,即獲取錄後曾致電教大「自首」,稱自己提交錯誤文件,查詢如何更正,並於翌日到灣仔考評局申請一份成績單正本再寄往教大。

經官追問下,辯方補充指申請學位時,無論如何都需要申請文憑試正本寄往大學,官遂指被告「唔係自首」,只是「點都要」交一份正本,形容辯方求情「某程度誤導法庭」,又認為被告知道最終會「東窗事發」才聯絡校方。

官:被告非主動認錯

辯方另指,被告自幼希望成為教師,若有不誠實案底「無疑有大大困難」,請求法庭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坦白承認案情,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

惟裁判官表示,被告製造虛假文書欺騙校方,以增加錄取機會,案情嚴重,亦對其他考生非常不公。官又指,今次因校方監察制度才能揭發事件,並非被告主動認錯,而是「迫不得己」,重申「自首」的求情有誤導法庭之虞。

官表示,監禁是適當刑罰,但會應辯方要求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押後至 6 月 11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FLCC72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