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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非禮胞妹2罪罪成 涉街上撞胸等3罪不成立 官:不排除意外觸碰

少年涉非禮胞妹2罪罪成 涉街上撞胸等3罪不成立 官:不排除意外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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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 16 歲女童在 2015 至 2020 年期間,涉遭父親指插下體、脫去內褲稱「生咗好多毛,叻女」,又遭胞兄摸胸。兩父子被控 9 項非禮罪,父親早前認 4 罪還押;女童現時 17 歲胞兄就 5 罪受審,周五(5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

法官游德康指,針對被告在家摸胸、以陰莖從後磨擦對方,他認為被告不是貪玩,而是意圖猥褻女童,裁定兩項非禮罪成。餘下 3 項涉及撞胸的非禮罪,法官認為可能是兩人玩耍時碰撞,又指街上擠逼,被告摸女童胸時力度小、短暫,不排除是意外觸碰,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至 5 月 24 日判刑,另索取女童的創傷報告。辯方指被告是應屆文憑試考生,仍未完成考試,法官批准他候判期間繼續保釋,稱「仲有心去考試,唔好阻礙佢」,又寄語「點都好,繼續努力考埋呢兩科」。
被告涉在家非禮胞妹 官指非貪玩裁罪成

針對 3 項在家中發生的控罪,即被告在女童睡覺時摸胸、黑暗中隔著褲子以陰莖從後磨擦對方,以及他警誡下稱「用膊頭撞我個妹個胸」。辯方指女童在睡夢中被非禮後,沒有大聲投訴,質疑她捏造事件。法官游德康裁決時指,女童供詞簡單直接,不同意她捏造事件,又指 12 歲的孩子被吵醒後,必然仍會「眼瞓」,又可以理解她不想「搞大事情」。

法官續指,若女童要誣衊被告,可以指控他摸胸,不需要為他製造藉口,即稱他以借耳機為由非禮。就被告以陰莖磨擦女童 5 至 8 秒,法官認為女童夜闌人靜,不敢大聲呼叫並非不可能,又指被告並非貪玩,而是意圖猥褻女童,裁定兩項非禮罪成。

被告涉街上撞胞妹胸 官指不排除意外觸碰

至於被告警誡下稱撞女童胸,法官對於其招認是否屬於猥褻有所保留,指這句說話沒有明確指出,他刻意撞到女童及猥褻對方。法官又指,被告在錄影會面稱「貪玩」、庭上供稱「同阿妹玩」,均反映被告或是意外觸碰到女童。加上案發單位是開放式,兩兄妹在家中有碰撞是平常事, 裁定非禮罪不成立。

就兩項在街上發生的控罪,法官引述女童供詞指,當時街上擠逼,被告摸其胸時力度小、短暫,法庭不肯定被告觸碰女童胸,是貪玩還是有意。法官續指,女童供稱被觸碰範圍、次數前後不符,錄影會面時根據警員的引導問題改答案。他強調並非批評警員,同意針對女童年紀,警方需要如此發問,惟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兩罪不成立。

官考慮被告考文憑試 批准保釋

法官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重申不排除判處即時監禁。辯方指被告是應屆文憑試考生,仍未完成考試,希望法庭批准他繼續保釋。法官聞言稱「仲有心去考試,唔好阻礙佢」,故批准他保釋,又寄語「點都好,繼續努力考埋呢兩科」。案件押至 5 月 24 日判刑,另索取女童的創傷報告。

兩被告共被控 9 項非禮罪

被告依次為事主父親 W.K.F(現年 50 歲)、事主胞兄 W.C.K(現年 17 歲),分別被控 4 項及 5 項非禮罪。針對 W.K.F 的 4 項控罪指,他在 2015 至 2016 年期間某日,在荃灣一單位非禮當時約 9 歲的 X,以及在 2017 年某 3 日,分別 3 次非禮當時約 11 歲的 X。

針對 W.C.K 的 5 項控罪指,他在 2018 至 2020 年期間,在旺角及荃灣單位,分別 5 次非禮當時約 12 至 14 歲的 X。

DCCC1/2022、DCCC641/2022(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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