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郭鳳儀父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還押2.26判刑 官:保單權益屬女兒 被告無權處理

23條|郭鳳儀父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還押2.26判刑 官:保單權益屬女兒 被告無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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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9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女兒的保單,被起訴「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周三(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2 月 26 日判刑。郭賢生聞判時神情平靜,被押入羈留室前與親友揮手點頭。

本案是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的案件,官裁決指,郭賢生知悉女兒為潛逃者,而涉案保單為信託保單,不論郭鳳儀成年前後,「被告從來冇權利任意處理、動用保單權益」,「郭鳳儀一直係保單權益持有人」。辯方求情指,沒證據顯示郭賢生會將涉案資金交給女兒,「佢只係覺得啲錢屬於自己」,盼法庭考慮判社會服務令或 14 日監禁。

2025 年 5 月 20 日,郭賢生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攝:CTH)

早前獲准保釋的郭賢生,戴湖水藍色口罩、黑色幼框眼鏡,身穿白色間紋恤衫、墨綠色風衣到庭應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美國等多國領事到場旁聽。

第四日審訊|控辯方結案爭議保單權益誰屬 明年2.11裁決

官裁保單結餘屬資金 被告知悉女兒為潛逃者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先處理郭鳳儀是否潛逃者、郭賢生是否知悉女兒為潛逃者、以及涉案保單結餘是否「資金」。

辯方早前指,控方所呈堂、有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明郭鳳儀為潛逃者的憲報,僅為「指明事實」,控方沒證明法庭發出手令拘捕郭鳳儀、沒通知她有關手令、沒將她帶到法庭、她並非身處香港。

官反駁指,該憲報已能證明郭鳳儀為潛逃者,郭賢生「冇理由對女兒情況一無所知」,加上郭被警誡時表示知悉女兒為潛逃者,亦曾在 YouTube 觀看 4 條有提及郭鳳儀為潛逃者的片段,故官肯定郭賢生知道女兒為潛逃者。

就辯方指涉案保單約 11,360 美元的結餘,並非控罪所指稱的「資金」,「極其量只係經濟資源」。官指,涉案保單的利益,包括保證現金額及可分盈餘,只要經計算便可確定保單結餘,該結餘會在退保後交給有關人士,裁定保單結餘符合「資金」的定義。

官:被告企圖處理涉案保單

至於郭賢生是否企圖處理涉案保單,官指出,獲豁免起訴、涉案友邦保險代理人鄭蔚儀在庭上供稱,曾提議郭賢生代郭鳳儀簽署保單文件,認為相關行為或違法及有職業操守問題,但反映鄭坦承交代事件,其供詞簡單直接,合情合理,故接納其證供。

官續指,郭賢生亦在警誡下稱「份保單係我供嘅,佢(郭鳳儀)而家唔喺香港,我咪 cut 咗佢囉」,裁定郭賢生企圖處理涉案保單。

官:被告從沒權利處理保單權益

案中另一爭議,為郭鳳儀成年後保單權益誰屬。控方指,涉案保單屬於郭鳳儀,郭賢生在女兒成年前只是以信託人身分持有保單,當郭鳳儀成年後會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辯方則指,郭鳳儀年滿 18 歲後,從沒按友邦保險要求回信接受保單。

官引述涉案保單條款分析指,涉案保單為信託保單,在郭鳳儀成年前,無論友邦向郭賢生支付多少利益,該利益均屬郭鳳儀,郭賢生僅以信託身份代為領取利益。當郭鳳儀成年後,她便成為保單權益的「唯一擁有人」,同時會終止郭賢生的信託人身分。

官補充,不論郭鳳儀成年前後,「被告從來冇權利任意處理、動用保單權益」,「郭鳳儀一直係保單權益持有人」。

官:被告自知不再是保單持有人 拒納免責辯護

另外,辯方早前提出免責辯護,指郭賢生 2023 年就離婚訴訟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當中申報自己持有涉案保單,可見郭賢生真誠相信保單屬於他。

官指,按常理而言,若郭賢生不認為保單權益屬於他,「佢冇理由會披露」,惟上述事件只能證明郭賢生在案發前的想法,並引述鄭蔚儀供詞指,當郭賢生要求退保時,鄭已向對方表明郭鳳儀才是涉案保單的持有人,故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郭賢生案發時自知不再是涉案保單持有人,亦知其女兒才能處理該保單,拒納其免責辯護。

官總結指,涉案保單及其結餘屬於郭鳳儀,而郭賢生知悉女兒為潛逃者,並在案發期間嘗試處理新舊版本的更改保單持有人表格,以提取相關保單結餘,屬「企圖處理涉案結餘」,裁定他罪名成立。郭賢生聞判時眼望前方,神情平靜。

求情:盼考慮社服令或監禁 14 日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指,郭賢生沒刑事定罪紀錄,又指國安罪行屬「例外罪行」,不得判處緩刑。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指,郭賢生現年 69 歲,案發時經營水電工程公司,被捕後「冇乜再接生意」,並指本案控罪目的,是打擊他人鼓勵潛逃者繼續進行危害國安的行為,法庭判刑時可參考性質相近的洗黑錢案例。

關續指,涉案保單金額為 8.8 萬港元,案發歷時少於兩個月,期間郭賢生僅試圖處理資金 2 次(即處理新舊版本的更改保單持有人表格),案情「都唔係屬於嚴重」,亦沒證據顯示郭賢生會將涉案資金交給郭鳳儀,「佢只係覺得啲錢屬於自己」,冀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或 14 日監禁。

官質疑涉案法例的立法目的,包括向潛逃者施壓,律政司劉德偉亦不同意立法目的如此狹窄。關則解釋指,該法例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唔想啲人喺海外做啲嘢,危害香港同中國」,向潛逃者施壓只是「副作用」。官將案件押後至 2 月 26 日判刑,期間郭賢生還押。

首宗指明潛逃者家屬遭控「23 條」

郭賢生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他於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國安處 2023 年 7 月懸紅 100 萬元通緝郭鳳儀,指她涉違《國安法》;翌年 12 月,她另被保安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禁向她提供資金等。據《法庭線》紀錄,本案為此控罪首宗檢控案件,亦為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案件。

WKCC18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