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24 歲的青年被指於 2016 至 2021 年間,3 度在寓所非禮胞妹,摸當時 10 歲的胞妹私處,胞妹向母親投訴後揭發事件。他早前承認 3 項非禮罪,法官王詩麗周五(6 日)於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24 個月。 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其悔意流於表面,而被告稱性接觸均由事主提出,被法官質疑說法與案情不符,而且被告比胞妹年長 8 歲,即使她有不當要求,被告亦應斷言拒絕。法官批評被告濫用胞妹信任,重複犯案,行為可恥。
辯方今求情時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孌童傾向,重犯機會不高。此外,因為二人父母工作繁忙,未能察覺二人問題。事件亦對他們的家庭影響相當大,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官:報告形容被告悔意流於表面
法官質疑,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稱所有性接觸均由事主 X 主動提出,但此說法與承認案情不符。案情提及事主 X 曾拒絕被告的性要求,被告又承認性接觸會激起其性欲,報告又形容被告悔意流於表面(Superficial)。
官:被告比胞妹大 8 年 應斷言拒絕不當要求
法官引述辯方指,被告生於廣西,初來港時未能適應,再加上父母以威權的方式管教,令他感到受壓,把感情及注意力放在 X 身上,X 亦依賴被告。被告並無利用 X 的無知及威迫 X,但法官對此說法感不安。官認為,被告比 X 年長 8 年,即使 X 好奇及有不當的要求,被告理應斷言拒絕,若被告沒有性滿足,亦不會如此回應 X。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被告稱曾想拒絕事主 X 的要求,但 X 威脅報警,被告一直處於痛苦中,因為未能糾正 X,其行為只是出於對 X 的溺愛。辯方指二人互相依賴,被告因懦弱不敢求助,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法官則指性質嚴重,拒絕辯方。
官:被告行為有違倫常
法官認為,本案有其嚴重之處,被告作為 X 親兄長,不但沒盡責任保護胞妹,更趁機侵犯她,即使 X 依賴被告,但被告比她年長 8 歲,X 有不成熟的思維應加以教導糾正,至少不應有身體接觸及每晚同睡一床,有違倫常,被告濫用 X 的信任。而且他重覆犯案,行為可恥。
創傷報告:事件改變事主性取向
若有男孩靠近會感厭惡
法官又引述 X 創傷報告指,X 對被告由生氣轉為厭惡,認為迴避是唯一做法,而性侵對他們家庭有後續影響,加劇 X 的情緒困擾,改變她的性取向,由雙性戀變為同性戀。若有男孩靠近她,會令她感到厭惡,難以想像事件對 X 的影響。法官認為,雖然被告沒有使用暴力及威迫利誘 X ,但 X 因而受困擾,有痛苦的經歷,現時只年僅 15 歲,需長期接受心理治療。
法官最終決定 3 罪分別以 15、12 及 21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當中兩罪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 24 個月。
案情:被告曾摸 X 私處及乳房
案情指,X 於 2021 年 7 月 29 日拒絕被告的性要求,之後向母親投訴。母親召開家庭會議,被告承認曾摸 X 私處,最終報警處理事件。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當 X 10 歲就讀小四時,被告曾坐在床上,用手指摸 X 的私處。及至 2021 年 6 月時,當時二人幾乎每天同睡一張床,X 拉高上衣露出乳房。被告著 X 穿好衣服,否則會摸她。X 質疑被告不敢摸,再捉著被告的手摸其乳房。約一個月後,X 再捉著被告的手摸其私處,被告摸其外陰。
被告 PTF (24 歲,水吧員工)被控 3 項非禮罪,控罪指他於 2016 年 11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間,3 度在葵涌寓所非禮胞妹 X ,X 案發時 10 至 14 歲。被告原被控共 5 項非禮罪,當中兩罪獲存檔法庭。
DCCC3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