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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認《禁蒙面法》生效日爆竊「中國移動」 辯方指首被告還押逾30月

3男認《禁蒙面法》生效日爆竊「中國移動」 辯方指首被告還押逾30月、冀法庭接納案件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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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4 日,政府引用《緊急法》,通過《禁止蒙面規例》。規例翌日凌晨生效前後,多區出現「流水式」示威,有中資公司門市被破壞;其中深水埗「中國移動」分店的玻璃櫥窗、捲閘遭破壞,被掠去約值 250 萬元手機及配件。事隔逾兩年半,3 人被落案起訴 5 項入屋犯法罪,其中 1 名孟加拉籍運輸工人,已被還押逾 30 個月。

3 人周三(26 日)於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認罪,法官林嘉欣准為其中 2 名未滿 21 歲的港籍被告索取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辯方指,其中一名被告沒參與破壞店舖,犯案因當日走經店舖時看到捲閘遭破壞,僅為「機會主義」。法官則指,店舖遭破壞、使他人可自由盜竊的原因顯然易見,「全球均有相似事件發生」;而「最為擔心」的是犯案者缺乏紀律、自制力、無視法紀。案件押後至 5 月 11 日判刑,3 名被告須還押候判。

控方案情指,2019 年 10 月 4 日的晚上 9 時多,涉案商舖的陳列櫃玻璃遭打破,門口捲閘亦遭破開,一群黑衣人隨即進入店鋪,有人帶備雨傘。其後,3 名被告分別進入店舖盜竊。

案情:首被告涉兩度進入「中移動」
曾帶棍破壞儲物室

首被告 HOSSAIN Md. iqram(案發時 31 歲,孟加拉籍運輸工人),被控 2 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在 2019 年 10 月 4 日,侵入深水埗金華大廈深之都地下 1 號舖「中國移動」,意圖偷竊;翌日在同地意圖偷竊。

被告當時並未戴口罩,先於 4 日晚上,在店舖地上拿走了一些物品;翌日凌晨再進入店鋪,帶備一支棍進入儲物室,加以破壞,再取走盒子後離開。他於同年 10 月 14 日被捕。

次被告歐澤霖(現年 20 歲,運輸工人)被控 2 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在同年同月 5 日,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同地偷竊一部 iPad 及約 3 部流動電話,以及偷竊 5 對耳機及 1 個水樽。同年 10 月 5 日,他於家中被捕。

次被告警誡下指見閘門被破壞
進入觀察 10 分鐘後朋友給予 iPad

警誡下,他稱當日經過店舖,看到閘門遭破壞,有人衝入店舖。他隨後內進,觀察約 10 分鐘後,有朋友將一部 iPad 給他,他手持該 iPad 離開店舖;其後,他目睹朋友偷竊幾部 Samsung 手提電話。翌日凌晨,他折返店舖,朋友指再找多些電話。他隨後進入儲物室,並找到 5 部耳機,然後帶同耳機離開店舖,並將部分耳機給朋友。

他又指,據朋友稱,在深水埗鴨寮街,每部 iPad 可售 5,000 元、Samsung 手提電話則可售 3,000 元。另外,他指自己僅使用了一部耳機,不知其他耳機的下落。

第三被告指見到陌生人搶掠
逗留後取走手提電話及耳機

第三被告葉聰杰(現年 20 歲,運輸工人)被控 1 項入屋入屋犯法罪,指他在 10 月 5 日,偷竊 1 對耳機及 1 部流動電話。他當時身穿黑色上衣、無口罩遮臉。 2020 年 4 月,警方調查其住所,檢獲其中一部店舖失竊的手提電話。

警誡下,被告指當時看到有陌生人於店內搶掠,他則於店內逗留了 10 至 15 分鐘,並從儲物室內取走了一部  Samsung 手提電話和耳機,相關耳機已損壞並被丟棄。

辯方求情:首被告合共還押逾 30 個月
望法庭接納案件存在延誤

辯方為首被告求情指,被告自 2019 年被捕,還押 23 個月後獲釋;2021 年再次被捕,還押至今,囚禁時間逾 30 個月,望法官接納案件存延誤。

至於未滿 21 歲的次被告歐澤霖,辯方指,無證據顯示歐曾參與破壞店舖的行動,犯案僅出於「機會主義」;又呈上他過往參與長者中心義工服務的證書。

法官同意歐只是碰碰運氣(try his luck),但強調涉案並非僅「機會主義」,認為為何店舖遭破壞,讓他人可自由出入,甚至盜竊,其原因顯而易見,「大家可經常從電視看到類似的情況,全球均有相似事件發生」。本案非店員忘記鎖門,故有賊人潛入店舖,而是一幫人衝入店舖、拿走不同類型的產品,比「機會主義」更嚴重。

辯方指次被告僅出於好奇
官:大門遭破壞不等於可隨意盜竊

辯方指,歐只是出於好奇,始終本案非尋常情況,可能歐受當時的氣氛影響,並非與他人共謀;官認為,「大門遭破壞不等於可以隨意盜竊」,認為犯案原因為缺乏紀律、自制力和無視法紀。

辯方:第三被告智力僅 61、未能理解嚴重性
官拒絕索取感化報告

辯方為另一名未滿 21 歲被告葉聰杰求情指,他僅逗留大約 10 分鐘,並非長時間,閘門遭破壞的數小時後,他才進入,可見他不知閘門如何遭破壞;案發時亦無蒙面和使用工具,反映並非有預謀的行為。辯方又指,葉曾於 2020 年獲釋,2 年後又再被捕,還押了三個月,期間已有反思。

辯方另指,根據心理報告,葉的智力僅及 61,心智遠低於常人,即使他清楚自己的行為,但未能理解其嚴重性,故請求法庭為被告索感化報告,惟遭法官拒絕。辯方再呈上其學校出席紀錄,指被告背景良好、為初犯。法官最後批准為兩名未滿 21 歲被告,索取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DCCC5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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