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否認唱高散貨操縱「萬成金屬包裝」股價受審 控方開案:透過11用戶囤貨沽貨

唱高散貨案 被告劉家榮、陳倩螢、蘇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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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有投資者
被誘使買入「穩贏」股票

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審理。主控、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蔡維邦讀出開案陳詞,指控方第一證人鄺嘉敏透過 Telegram 認識一自稱為「Edan」的人士;2021 年 2 月至 3 月,Edan 建議鄺買入一些價格會暴漲的股票,鄺聽從建議,買入兩隻股票並獲利。

4 月 19 日,Edan 向鄺發訊息表示:「再次重榜通知一次,如果你錯過了上次銀盤,那麼本周四依然會有穩陣的、穩贏的股票,到時千萬別錯過,如果想買找我報名。」

Edan 在 4 月 20 至 22 日持續提醒鄺準備該星期買入指定股票,「到時候準備就緒,資金要準備充分」,他又形容該股票是「股市印鈔機」,預計會有 20% 至 30% 利潤,鄺需要向 Edan「報名」,才可獲得股票代號。

Edan 又問鄺有多少資金,鄺指有 3.6 萬元,Edan 問「這麼少嗎?上次你都買 5 萬」,鄺回覆指「我拿了 1 萬 4 現金去周轉」。

4 月 23 日,Edan 指示當日下午 1 時 25 至 55 分進行股票買賣,將「穩贏」20% 至 30% 利潤,「再次通知一遍,穩贏牛股嚟喇,大家準備好充分資金來大幹一場、大賺一筆,五一假期後開心 shopping」,Edan 又指上述買賣時間「經過詳細推算,這個時間買股最好,下午收股前就會大漲了」。

唱高散貨案 次被告蘇龍影
次被告蘇龍影周二到區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唱高散貨案 第三被告劉家榮
第三被告劉家榮周一離開區院。(《法庭線》記者攝)

唱高散貨案 第四被告陳倩螢
第四被告陳倩螢周一到區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事主入市同日股價大跌

至下午 2 時許,Edan 詢問鄺是否已買入股票,並要求她截圖證明交易紀錄,鄺按指示截圖。同日收市前股價大跌,鄺問 Edan「為甚麼跌得咁勁,間公司係咪出咗問題?」Edan 回應「我這邊調查一下」,然後便銷聲匿跡。

根據鄺的交易紀錄,她在 4 月 23 日下午 2 時 17 分,以 1.02 股價購入 3 萬股「萬成金屬包裝」,證券行沒有記載賣家的身分。至同日收市時,「萬成」的股價大跌,收市只報 0.38 元。最終鄺在 4 月 28 日以 0.15 股價沽出。

控方:專家指 19 用戶涉
有組織買賣「唱高散貨」

控方續指,在 4 月 23 日,多名股票持有者在市場上拋售持股,專家證人分析交易紀錄,認為當中 19 人的交易模式一致,屬於互相協調的交易者,認為出現有組織的買賣,該 19 人參與「唱高散貨」活動,他們在當日一共沽出 9648 萬股,佔當日總成交量約 52%。

當中一名為「鄢燕琴」的人士,在下午 1 時 35 分開始發出沽盤指示,一共拋售 1470 萬股,股價為 1.06 元;「雷圓圓」在 1 時 38 分開始沽盤,拋售共 1068 萬股。上述交易人士不在香港,但交易指示是由香港的 IP 地址發出。

控方:從被告處所搜出
證券戶口、密碼清單

證監會人員在指稱為首被告葉志輝的辦公室,搜出一份標示為「個人聯繫方式」的文件,有鄢燕琴、雷圓圓等 7 人的聯絡電話、電郵;另一份試算表則列出相關人士的銀行戶口號碼、戶口餘額等。

該辦公室亦有「萬成」在大新銀行的月結單,檔案標題為「判頭 1-12 月」,控方指「判頭」是「萬成」的代號。控方認為該辦公室與首被告有關,因辦公室內有他的照片、其創興銀行支票簿、電腦內有含有其資料的文件。

次被告蘇龍影、第四被告陳倩螢的處所,亦被搜出與上述交易人士相關的資料。

次被告家中及第四被告辦公室的電腦,被搜出一份相同的文件,列出相關交易人士的銀行結餘、月結單、支票號碼等資料;另一份標示為證券帳戶明細的文件,則列出相關人士的證券公司帳戶、密碼、結餘、月結單。

控方認為,首、次、第四被告持有相關證券戶口的密碼,是實際操控該些戶口的人,發出買賣指示,實行串謀計劃。在 19 個名被指參與「唱高散貨」的交易者之中,有 11 人的資料出現在 3 名被告管有的文件之中,故推論是被告實際操作帳戶拋售股票。

控方指在 4 月 23 日,「萬成」在上午的交易量為 227 萬股,而在下午的交易量高達 1 億 6700 萬股,當中有 7490 萬股,由 3 名被告操作的 11 個用戶沽出。

在 2020 年 9 至 12 月,「萬成」股價一直在約 0.2 元徘徊,在 2021 年 1 月開始逐漸上升。控方指是由被告慢慢累積股票,11 個用戶之間對盤交易約 1000 萬股,囤積大量股票並推高價格,至 4 月 23 日時大幅拋售,例如鄢燕琴在 2020 年 12 月僅持有 4.7 萬股,至翌年 4 月 23 日拋售 1470 萬股。

專家認為,案中有人為吸引散戶進場,以較高的價格買賣股票,從中推高股價,至市場需求枯竭時,集團有組織地散貨,致散戶蒙受損失;而在案發期間,「萬成」沒有任何利好消息刺激交投及股價上升。

蔡維邦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資料圖片)
4 人不認罪受審

4 名被告依次為葉志輝、蘇龍影、劉家榮及陳倩螢,否認一項「意圖欺詐或欺騙而串謀使用計劃罪」,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00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

控罪指,4 人在 2020 年 9 月 17 日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在涉及「萬成金屬包裝有限公司」證券的交易中,意圖欺詐或欺騙「萬成股份」的實際或潛在投資者而直接或間接使用計劃,即:

(a) 安排或致使安排「萬成」的代名股東通過決議,以供股方式發行不超過 2.4 億股新的普通股,所按基準為股東每持一股現有「萬成」股份,獲發 3 股供股股份,認購價為每股港幣 0.1 元;

(b) 安排或致使安排「萬成」的代名股東認購供股股份;

(c) 在關鍵時間透過其代名交易者,囤積大量「萬成」股份,導致可供其他市場參與者購入的股份減少;

(d) 持續利用該等交易者作出的進取買盤及對盤交易,推高「萬成」股份的按盤價,及/或造成交投活躍的具誤導性表象;

(e) 在「萬成」股價於或約於 2021 年 4 月 23 日大跌之前,沽售或致使該等交易者沽售相當數目的「萬成」股份。

DCCC180/2024、DCCC402/2024、DCCC1425/2024(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