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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示威案|林卓廷、尹兆堅、黃碧雲認違立會《特權法》 獲撤部分控罪

4議會示威案|林卓廷、尹兆堅、黃碧雲認違立會《特權法》 獲撤部分控罪下午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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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47 人案」還押的林卓廷、尹兆堅及獲准保釋的黃碧雲 3 名前立法會議員,被指涉及 2018 至 2020 年期間,多宗立法會衝突案件,包括被指搶咪發言及與保安衝突,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4 案周二(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3 人分別承認部分控罪,其餘罪行獲撤控。案件押後至下午再續,屆時會播放現場片段及求情。黃今早步入法院時雙手合十,神情嚴肅。林、尹二人進入被告欄時,均有向公眾席揮手、舉起姆指及點頭示意。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下午判刑時指,議會乃「文人議事之地」,縱使出現不同意見,「亦不應如鬧劇般干擾會議進行」。羅又指,涉案行為不能容忍,即使初犯,判監亦是「絕對恰當」,最終判處林入獄 3 周;尹入獄 7 周;黃入獄 4 周(詳見另稿)。

被指撞立會保安
林卓廷、尹兆堅認妨礙罪

2018 年 6 月 13 日,立法會討論「一地兩檢」時(ESCC2993/2018),林卓廷及尹兆堅被指與保安碰撞。兩人承認妨礙立法會人員罪;尹獲撤普通襲擊罪。

案情指,立法會在當日下午 2 時半,為「一地兩檢」草案進行二讀。在時任運輸局局長陳帆發言時,部分議員離座並大聲說話,主席梁君彥遂施以警告,見林未有理會,命令他離開會議廳。

4 位保安員隨即上前要求林自行離開,其後試圖將他趕離會議廳。林見狀猛烈掙扎,抓緊面前的桌子,並大叫不會離開。尹遂從後環抱林,以阻止保安員挪走他,但沒有成功。林在被推至樓梯時,右肘撞到保安員劉健偉的右胸。兩人最終在 2 時 46 分被押走。

案情續指,保安員王祥亦在事件中受傷,驗傷後證實右胸壁挫傷,同日出院及獲發病假。林、尹二人在 2018 年 12 月 10 日被捕及起訴。

被指內會擾亂秩序
尹兆堅、黃碧雲認藐視罪

至於 2020 年內務委員會會議(WKCC3842/2020),尹兆堅、黃碧雲承認藐視罪,尹另獲撤兩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立法會人員罪。

案情指,民建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李慧琼獲提名參選 2019 年至 2020 年立法會內會主席,但由於選舉未有如期完成,遂在2020 年 5 月 8 日召開特別會議,以處理積壓工作。多名泛民議員反對由李主持會議,並在李坐上主席椅後,包圍主席台叫囂,衝擊保安防線。

下午 2 時半左右,李宣布會議開始,要求議會返回座位遭拒。尹手持印有「李慧琼違規越權 Ultra Vires」的標語牌,多次猛烈衝擊防線,並試圖將標語牌擲向主席台。黃則以小型擴音器高叫「李慧琼奪權」、「李慧琼下台」等口號,歷時 22 分鐘。

案情續指,至下午 3 時許,由於尹不適,一度休會。及後復會時,黃突然高舉標語牌衝向主席台,最終被帶走。

此外,同案被告朱凱廸、胡志偉及陳志全,分別被控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立法會人員罪。控方早前撤銷胡志偉的控罪;擬撤銷朱凱廸的控罪,押後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處理;陳志全則不認罪,押至 12 月 5 日審前覆核,2023 年 1 月 10 至 16 日審訊。

黃碧雲另案認藐視罪

最後 2 宗議會示威案,均涉及藐視罪,其中黃碧雲承認在 2020 年 10 月 15 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中(ESCC757/2021),連同許智峯擾亂會議。

承認案情指,2020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2 時許,有 11 名議員獲提名選舉主席,主持會議的謝偉銓議員拒絕再接受提名,並擬進行選舉程序。黃發言指「主席,主席,規程問題。你而家嚟一個選舉呢,你係無跟規」又指「非法剝奪提名權」其後走至主席台大叫「頭先我嗌提名,點解你唔畀我提名呀?」

謝進行第一次投票時,黃先後高呼「剝奪提名權,呢個可恥選舉」、「斯文敗類,大家睇住呢個人呀。咁樣主持選舉呀,不公不正呀!」當廖長江議員提出報警追究時,黃揶揄謂「舉報佢(謝),佢違法呀,我都想報警拉佢呀」。謝其後警告或違《特權法》,黃表示「因為你唔照規矩進行,先有而家混亂呀,你係始作俑者呀謝偉銓」。

案情續指,許智峯投票時伸手取出另外 3 張選票,並放在枱上蓋章印,黃此時邊走出會議廳邊大叫「非法剝奪提名權,歷史會記住你謝偉銓剝奪議員提名權」。由於蓋印事件發生,故需進行第二次投票,許欲重施故技被阻止。2021 年 4 月 9 日,黃被捕,並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尹兆堅另案亦認藐視罪

黃碧雲與尹兆堅另被指在 2020 年 10 月 16 日,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ESCC758/2021),將多於一張選票投進票箱。尹認罪,黃則獲撤控。

案情指,當日召開房屋事務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以選出主席。黃及尹同為兩會成員,並同坐一起。在房屋事務委員會投票時,黃取走選票離開會議廳。至環境事務委員投票時,尹投票後一分鐘,再舉手表示自己尚未投票,並再次將選票投進票箱,使選票有不妥當之處,需進行第二次投票。警方其後檢驗多出的選票,並發現黃及尹的指紋。

ESCC2993/2018、ESCC757/2021、ESCC758/2021、WKCC384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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