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 41 歲葡籍男音樂教師,2022 年入境時被捕,原被控串謀煽動罪,被改控《國安法》下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他早前認罪,周四(1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5 年。
法官練錦鴻指,被告扭曲歷史,妖魔化中國政府,稍有歷史知識的人,都知其建議「不符史實、不合情理」,指他對國際政治生態無知。官又指,外國政客為其所屬國家的利益,以香港被壓迫為借口,打壓及抵制中港,有關帖文會令人誤以為得到外國助勢,受扭曲的邏輯及膚淺口號影響,摧殘社會秩序。
官稱,被告移民外地後理應已「效忠別國」、身在「安全之地」,但他煽動港人對中港的仇恨,鼓勵以暴力推翻香港政府和宣揚香港獨立,將案件訂為「情節嚴重」,以 7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呂世瑜案」案例,「情節嚴重」者刑期下限為 5 年監禁,故即使被告認罪,亦不獲全數減刑。
案情指「香港獨立黨」籲獨立建國
葡萄牙籍被告黃煡聰(41 歲,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教師),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違反《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
案情指,被告為「香港獨立黨」主席,呼籲香港成為獨立國家,重返英聯邦。涉案的 42 則帖文提及眾籌軍費、向僱傭兵索取報價「摧毀政府勢力」。帖文又呼籲網上聯署,要求北約進攻深圳,營救「12 港人」和佔領香港,亦要求英國終止《中英聯合聲明》等。
辯方指被告自動放棄犯罪
自動投案
法官練錦鴻甫開庭先與辯方確認,其依賴的減刑理由。辯方指,《國安法》33 條列出 3 項可減輕刑期的理由,包括自動放棄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自動投案及如實供述罪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
辯方指,「香港獨立黨」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取消註冊、被告攜帶滿載證據的手機自願入境香港、被捕後交出手機密碼供警方調查。辯方指,逐點來看,未必符合上述《國安法》所列的減刑理由,但累積效應下符合「自動放棄犯罪」及「自動投案」,望法庭可酌情減刑。
但法官質疑,從案情可見被告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回港是為探親,而非「自動投案」。
官指被告妖魔化中國
對國際政治生態無知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不論涉案帖文是否由被告親自撰寫,均上載於「香港獨立黨」的網站和社交平台,為時 28 個月,可見是有計劃行為,並非一時氣憤、失去理智下的發泄行為。
官指,帖文主要鼓勵反抗中國和特區政府的管治、提倡設立臨時政府、令香港「回歸」英國,成為英聯邦下的獨立主權國。法官認為,被告扭曲歷史,妖魔化中國政府,並鼓勵以政治、武力手段,及求助外國,以對付和摧毀中國和特區政府;被告亦號召預備付出生命的「義士」,集資僱用僱傭兵,要求外國聯軍進攻香港。
法官稱,對歷史稍有知識的人,都會知道被告的建議「不符史實、不合情理、不設實際」,指他對國際政治生態無知。官指,案發時香港正值多事之秋,除 2019 年社會事件外,亦要面對接踵而來的疫情。
官表示,外國政客為其所屬國家的利益,藉詞香港被壓迫,以此為藉口,對中國和香港加以打壓、抵制和批判。而「香港獨立黨」社交平台有數千人追隨,有關帖文會令不少人誤以為得到外國助勢,受扭曲的邏輯及膚淺口號影響,摧殘社會秩序。
官指被告身在「安全之地」
煽動港人對中港仇恨
官續指,「最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被告在外國接受高等教育,約 10 年前移民外地,理應已「效忠別國」、「落地生根」,想必他定會忙於應付生活上四方八面的問題,不會因中港政治改變而受影響或得益。
官指,被告身在「安全之地」,大力鼓吹外國以政治和暴力手段掣肘中國,煽動港人對中港的仇恨,並鼓勵以暴力推翻香港政府和宣揚香港獨立。官考慮「香港獨立黨」的追隨人數、涉及國際層面等,將案件訂為「情節嚴重」,並以 7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指被告母親患病冀團聚
官稱不幸由被告一手造成
法官指,被告除了在警方要求下交出手機密碼外,沒有其他實際行為,證實他自動放棄犯罪或投案,亦沒有提供任何有助警方調查的資料,故不接納辯方所指,可就《國安法》 33 條減刑。
官另引述辯方求情,提及被告母親患有腦退化症,被告期望能早日與母親團聚,亦對被捕感極其痛苦和後悔。官指對此深感同情,但被告及其母親的不幸,是被告一手造成,不能因此減輕其罪責。
官又提到,有朋友稱被告曾多次與母親到中國自駕遊,可見他並無憎惡中國之心。官質疑,若一個人真是愛國,看不出會作出及同意涉案帖文。
官指,被告認罪是唯一的減刑理由,正常情況下理應可獲得 3 分 1 刑期扣減,但「呂世瑜案」已指出,就被告面對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的刑期下限是 5 年,故被告認罪後,刑期亦只能下調至 5 年監禁。
原控串謀煽動
後改控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葡萄牙籍被告黃煡聰(41 歲,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教師),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違反《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
條文列明,若「情節嚴重」,對犯罪人「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節較輕」,對犯罪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他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
他原被控「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罪指他涉在 Facebook 、互聯網網站、Twitter、Instagram 和 Telegram 發布、提供陳述和相片。
DCCC21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