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籍男子黃煡聰,承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因《國安法》刑期下限未獲全數認罪減刑,判囚 5 年。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擬爭議刑罰分級不適用於串謀罪。
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3 日)拒絕申請,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黃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上訴庭決定。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籍男子黃煡聰,承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因《國安法》刑期下限未獲全數認罪減刑,判囚 5 年。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擬爭議刑罰分級不適用於串謀罪。
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3 日)拒絕申請,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黃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上訴庭決定。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籍男子黃煡聰,2022 年入境時被捕,他承認《國安法》下「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因《國安法》刑期下限,他未獲全數認罪減刑,就此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 4 月拒批上訴許可,上周並拒批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黃煡聰亦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一(8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 10 月 6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 41 歲葡籍男子黃煡聰,2022 年入境時被捕,他承認《國安法》下「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因《國安法》刑期下限,他未獲全數認罪扣減,就此申請刑期上訴許可,今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黃煡聰之後再向上訴庭申證明書,以申請終院的上訴許可,上訴庭周五(5 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黃爭議《國安法》中刑罰下限的規定,是否適用於串謀罪。上訴庭認為,《國安法》的立法用意,是其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罪,上訴人的理據毫無合理爭辯之處,拒絕發出證明書。
另據終審法院網頁顯示,黃亦已直接向終院申上訴許可,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 41 歲葡籍男子黃煡聰,2022 年入境時被捕,他承認《國安法》「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他就因刑期下限未獲全數認罪扣減,申請刑期上訴許可,今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
終審法院網頁顯示,黃煡聰已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上訴庭 4 月駁回「香港獨立黨案」被告申請刑罰上訴許可,裁定《國安法》罪行的刑罰分級適用於串謀罪,又提及不同意 47 人案原審觀點。
該案中,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雖被裁定屬「首要分子」,但因 3 人認罪、出任控方證人等,獲減刑至判囚 6 至 7 年,低於條文的 10 年下限。其餘被告的刑期則在上下限之內。
《法庭線》向律政司查詢,有否因應上訴庭的判決,就區諾軒等 3 人的刑期提出覆核。律政司周一(28 日)回覆指,「沒有提出刑罰覆核申請」,又指由於案件已進入上訴司法程序,不宜就案件的判刑是否合適作任何評論。
47人案判刑專頁:他們為何面對這樣的判刑?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 41 歲葡籍男音樂教師,2022 年入境時被捕,早前承認《國安法》下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不獲全數認罪扣減。被告不服刑期提上訴許可,上訴庭周二(15 日)駁回申請。
上訴方引「47 人案」指,當中 4 名被告被裁定屬「首要分子」,其中 3 人因認罪等因素,獲判囚 10 年以下,跌出刑期下限,律政司沒提出上訴,顯示《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具參考價值,非強制套用於「串謀罪」。
上訴庭反駁,如《國安法》下的「煽動分裂國家」罪有刑期下限,「串謀」同樣的罪行卻沒下限,兩者都是未遂罪,「這不合理也不合邏輯」。判詞又提到,下級法院就「47 人案」沒詳細討論,或充分考慮相關銜接原則,以及「串謀罪」應如何在《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運作,不同意分級制不具強制性而只有參考價值。
「香港獨立黨」案葡籍被告黃煡聰,去年承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健強周二(18 日)頒下判詞,拒絕向黃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判詞披露,黃去年判刑前後,向入境處提出申報國籍變更、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時序表見內文);另向高院就該兩項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爭議根據在港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其中 3 項條文,由於他已取得外國國籍,應已失中國國籍。
官指,黃申請國籍變更,看起來是為了得到外國領使探訪,以及法律諮詢等權利,認為覆核理據有可爭議之處,不過由於入境處尚未就黃的申請作決定,法庭現階段不能批出覆核許可。
一名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 41 歲葡籍男音樂教師,2022 年入境時被捕,原被控串謀煽動罪,被改控《國安法》下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他早前認罪,周四(1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5 年。
法官練錦鴻指,被告扭曲歷史,妖魔化中國政府,稍有歷史知識的人,都知其建議「不符史實、不合情理」,指他對國際政治生態無知。官又指,外國政客為其所屬國家的利益,以香港被壓迫為借口,打壓及抵制中港,有關帖文會令人誤以為得到外國助勢,受扭曲的邏輯及膚淺口號影響,摧殘社會秩序。
官稱,被告移民外地後理應已「效忠別國」、身在「安全之地」,但他煽動港人對中港的仇恨,鼓勵以暴力推翻香港政府和宣揚香港獨立,將案件訂為「情節嚴重」,以 7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呂世瑜案」案例,「情節嚴重」者刑期下限為 5 年監禁,故即使被告認罪,亦不獲全數減刑。
一名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 41 歲葡籍男音樂教師, 2022 年入境時被捕,原被控串謀煽動罪,被改控《國安法》下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周二(27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
案情指,被告為「香港獨立黨」主席,呼籲香港成為獨立國家,重返英聯邦。涉案的 42 則帖文提及眾籌軍費、向僱傭兵索取報價「摧毀政府勢力」。帖文又呼籲網上聯署,要求北約進攻深圳,營救「12 港人」和佔領香港,亦要求英國終止《中英聯合聲明》等。辯方求情提及,被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部分社交平台已關閉,屬自願投案和放棄犯罪。
法官練錦鴻質疑,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推卸罪責,又指他身處海外隔岸觀火,在香港「惹起火頭」、「其心可誅」。案件押後至 4 月 11 日判刑,期間被告續須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