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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男涉確診後光顧美心MX、吉野家、搭港鐵等 9罪罪成判囚7月15天 官斥自私

42歲男涉確診後光顧美心MX、吉野家、搭港鐵等 9罪罪成判囚7月15天 官斥卑劣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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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歲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 MX」、「吉野家」等餐廳。他被控 12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案件周四(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 9 罪罪成。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稱,當時正值第五波疫情的陰霾,死亡人數高,醫療資源緊絀。政府需使用大量公帑,保障市民生命,惟確診人數急升,斥被告行為「極度卑劣自私」,或令特區政府的努力付諸流水。裁判官指,被告的一己私欲,影響無數無辜市民生活,令復常道路更崎嶇。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現時正就另案服刑。他聞判後,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並重申他原本就此案獲保釋,稱希望上訴庭釐清本案的爭議,又透露將在 7 月服刑完畢,屆時會尋找律師協助,但最終遭裁判官拒絕。

承認案情指,被告雷寶林曾到政府檢測站呈交樣本,包括 2 月 21 日到西九龍普通科門診,2 月 27 日獲發出「陰性」結果;2 月 24 日到楓樹街遊樂場檢測站,2 月 28 日獲發出「陰性」結果等。

官稱被告曾進行快測
自知是感染者不應外出

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稱,被告於警誡下提到 2022 年 2 月 24 至 26 日曾進行快測,結果呈陽性,故被告自知是感染指名傳染病的人,不應外出。官續指,被告提到,不肯定 2 月 27 日的快測結果,故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不計算 2 月 27 日及 28 日所涉的控罪,裁定兩日所涉的 3 罪無罪,餘下 9 罪罪成。

控方在定罪後稱,被告有 14 項案底,涉 46 項控罪,均與本案控罪不相同;他於 2022 年 12 月被判囚 8 個月,現時服刑中。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自行陳詞稱,他判囚前為店務員,現已離婚,育有的 3 名小朋友由前妻照顧。被告另呈上求情陳詞,冀法庭判處非監禁的選項。

被告求情指沒傳染他人
官反駁僅不知有否傳染他人

被告重申,他沒有把新冠病毒傳給比人,提及國泰望月樓一案,指該案被告有傳染他人,終判囚 8 星期。被告認為,此案就算判囚,不應多於 8 星期。惟裁判官質疑,他只是不知道有否傳染他人;被告則稱,庭上沒有顯示相關證據。被告又說,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刑期整體性,透露現時正服刑期的最快出獄時間為 7 月底。

裁判官判刑時稱,被告於審訊後定罪,毫無悔意可言。當時正值第五波陰霾,公共資源非用之不絕,醫療資源緊絀。政府需使用大量公帑,保障市民生命;且當時確診人數急升,斥被告行為「極度卑劣自私」,或令政府的努力付諸流水、無法發揮醫療資源。裁判官斥責,被告的一己私欲,牽連甚廣,影響無數無辜市民生活,令復常道路更崎嶇。

官將 12 項控罪分三級
指最嚴重為食肆進食

裁判官續指,被告身住劏房,聲稱為生活所需出外用膳,但他當時可以找家人或外賣,又指被告不應外出上班,更遑論除口罩吃飯,批評被告的心態自私自利,無視公民責任。

裁判官表示,被告所涉的控罪,嚴重程度可分成三級。最嚴重的是第一、二、四項控罪,有關在食肆進食,除下口罩,直接影響員工食客,影響不言而喻。惟官亦提到,第二控罪不知道是堂食抑或是外賣,就三項控罪,每項判囚 4 個月,同期執行。

其次為涉港鐵的控罪,官指港鐵為密閉空間,有大量不分老幼的乘客,影響不能小覷,就第三、五、八、九項的控罪,每項判囚 2 個月 15 天,同期執行。最後第六、七項控罪關於超級市場,傳播風險較輕,每項判囚一個月,同期執行。

裁判官指,就 7 罪判囚 7 個月 15 天,其中 1 個月 15 天與被告原有的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被告需要再多服 6 個月刑期。

共被控 12 項控罪

被告雷寶林(案發時 41 歲,報稱水果店職員),被控 12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指他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 2019 冠狀病毒,於 2022 年 2 月 24 至 28 日,藉身處下列地點及其內作出的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根據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 6 個月。

涉事日期及地點包括:2 月 24 日在西九龍中心「吉野家」、深水埗「炯記手撕雞」;2 月 25 日在由深水埗港鐵站開往旺角站的列車、旺角友誠商業中心「美心 MX」、由旺角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深水埗黃金中心「惠康超級市場」、西九龍中心「百佳超級市場」。

2 月 26 日在由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咀站,及由尖沙咀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2 月 27 日在由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咀站的列車、由尖沙咀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2 月 28 日在深水埗海港冰廳。

WKCC29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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