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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沙中綫機房底板鋼筋連接不當 禮頓認罪原罰款4萬 官接納控方覆核增至14萬

涉沙中綫機房底板鋼筋連接不當 禮頓認罪原罰款4萬 官接納控方覆核增至1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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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方地盤工業意外 地底管道兩工人死亡 大判、二判負責人被控誤殺 還押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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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天后|17歲青年企圖縱火、刑毀等4罪成 還押候判 官稱肯定兩警沒錯認被告

7.1天后|17歲青年企圖縱火、刑毀等4罪成 還押候判 官稱肯定兩警沒錯認被告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港島一帶有多人集會。一名當時 17 歲青年被指在港鐵天后站破壞光管等設施,並在英皇道企圖以火機點燃紙箱。他否認企圖縱火、刑事損壞等 5 罪,經審訊後周一(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交替控罪以外的 4 項控罪全數罪成,還押至 9 月 25 日判刑,以候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法官王詩麗在判詞中指,肯定兩名警員沒有認錯被告,而被告沒有合理辯解,有意圖刑事損壞、縱火,「造意昭然若揭」,裁定罪成。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案發時 17 歲,雖有案底、曾入勞教中心,但該案發生於本案之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先索取報告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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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港鐵超合作運動」|兩男生公眾妨擾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9.2「港鐵超合作運動」|兩男生公眾妨擾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2019 年 9 月 2 日,有市民響應「港鐵超合作運動」,3 男被指當日作出阻礙港鐵運作的行為,控以公眾妨擾罪。當中二人於 2021 年 5 月獲裁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周一(4 日)於高院處理。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即日駁回律政司上訴,擇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共同犯罪原則,構成法律上出錯,希望法庭考慮發還案件予原審官,讓其再作考慮。但答辯一方認為,控方原審時從未提出裁判官要考慮此原則,若當時提出,辯方盤問方向或有不同,被告亦可能作供,認為影響公平性。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即日拒批上訴,指即使控罪列明兩男生「連同其他人」干擾列車,但律政司亦同意,審訊時沒有向裁判官講及各人共同行事,及其行為如何構成共同行事,裁判官不作考慮亦「好合理」,認為其裁斷並非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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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太古|6人非法集結、阻差等罪成囚3至6月 1人早前認無牌管無線電罰2,000元

8.11太古|6人非法集結、阻差等罪成囚3至6月 1人早前認無牌管無線電罰2,000元
2019 年 8 月 11 日,港九兩區大遊行後演變成多區快閃堵路行動,其中在港鐵太古站,有多人被捕。7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不認罪受審,當中 4 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周四(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 3 個月監禁。

1 人被裁非法集結及管武罪成,兩罪共判囚 6 個月。另 2 名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的被告,則因阻差罪成,及於早前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分別被判 3 個月監禁及罰款 2,000 港元。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涉及檢控延誤,被告事隔 2 年後才突被起訴。裁判官劉淑嫻則指,警方調查需時,不認為控方存在錯誤,但表示本案司法程序涉時 4 年,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困擾,接納案件延誤為減刑因素,另指各被告的家人、上司等都對被告有正面評價,會再就各被告的良好品格,給予 2 星期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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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旺角| 男子認「放工冇地鐵搭好嬲」腳踢警車發洩 准簽保守行為18月

8.31旺角| 男子認「放工冇地鐵搭好嬲」腳踢警車發洩 准簽保守行為18月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拘捕多人。案件中 16 人被控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禁錮等罪,當中一名 25 歲男子譚志達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被告在警誡下即時認罪,周三(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簽保守行為 18 個月。

案情指,譚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晚上,在旺角彌敦道 759 至 761 號,因不滿放工後沒有地鐵回家,用腳踢車牌為 AM7233 的警車,在車身右則留下約 6 寸凹痕。涉事警車維修費用為 2,400 港元。案情指,停泊於涉案警車後,另外兩架警車的司機聽到巨響,上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認罪,向警員解釋「放工冇地鐵搭好嬲,發洩吓,俾次機會。」

裁判官林子康考慮到被告警誡下即使承認控罪,案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人一起行事,被告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裝備,事後表現充份悔意,重犯性低。官特別考慮到,被告願意向政府賠償維修費用,故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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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沙中綫工程問題 承建商禮頓被票控、指機房底板鋼筋連接不當 認罪罰款4萬元

涉沙中綫工程問題 承建商禮頓被票控、指機房底板鋼筋連接不當 認罪罰款4萬元
2018 年,港鐵沙中綫工程爆出剪短鋼筋、擅改圖則等問題,令工程一再延誤,至 2022 年中才正式通車。屋宇署事後票控紅磡站承建商禮頓建築違反《建築物條例》,控罪涉及一個約 131 平方米的製冷機房工程,其機房底板上的鋼筋未妥善扭入連接器,及使用了列明不可使用的連接器。

案件周二(27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禮頓透過律師代表認罪,求情時稱涉案範圍小,且完工前已重修,無造成嚴重傷害。裁判官林子康接納說法,終判處罰款 4 萬元。控方修訂控罪至承建商嚴重偏離獲批准圖則,禮頓承認控罪,求情時稱涉案範圍小,且完工前已重修,無造成嚴重傷害。裁判官接納求情,判處罰款 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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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藏鐳射筆、管武罪成高院提上訴 2人獲撤罪、1人被駁回 官指原審明顯犯錯

3人涉藏鐳射筆、管武罪成高院提上訴 2人獲撤罪、1人被駁回 官指原審明顯犯錯
4 名 17 至 22 歲男女,被指在 2019 年 9 月,串謀破壞港鐵油塘站設施;另管有錘和鐳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分別被判囚 3 個月、判入更生及勞教中心。其中涉藏有鐳射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 3 人,周四(25 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

當中 18 歲學生的上訴被駁回。對於上訴方指,警員把兩支鐳射筆對調,法官陳仲衡形容,原審是一位專業裁判官,不可能忽略對警員誠信的考慮,且翻閱案中片段後,認為警員沒有對調鐳射筆。

至於其餘 2 人,法官指,控方沒有傳召搜出鐳射筆的警員作供,無法證明在另一警員接手前,證物有否被干擾。法官又指,裁判官假設搜查的警員,必然會把證物資料告知接手的同僚,屬明顯犯錯,考慮到控方證據無法填補有關警員沒有出庭所造成的缺口,決定撤銷 2 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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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男涉確診後光顧美心MX、吉野家、搭港鐵等 9罪罪成判囚7月15天 官斥自私

42歲男涉確診後光顧美心MX、吉野家、搭港鐵等 9罪罪成判囚7月15天 官斥卑劣自私
42 歲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 MX」、「吉野家」等餐廳。他被控 12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案件周四(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 9 罪罪成。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稱,當時正值第五波疫情的陰霾,死亡人數高,醫療資源緊絀。政府需使用大量公帑,保障市民生命,惟確診人數急升,斥被告行為「極度卑劣自私」,或令特區政府的努力付諸流水。裁判官指,被告的一己私欲,影響無數無辜市民生活,令復常道路更崎嶇。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現時正就另案服刑。他聞判後,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並重申他原本就此案獲保釋,稱希望上訴庭釐清本案的爭議,又透露將在 7 月服刑完畢,屆時會尋找律師協助,但最終遭裁判官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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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男被指確診後到訪美心 MX 等 官指不清楚控方立場 押後裁決、促再陳詞

41歲男被指確診後到訪美心 MX 等 官指不清楚控方立場 押後裁決、促再陳詞
41 歲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 MX 」、「吉野家」等餐廳。他被控 12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案件原定於周三(8 日)裁決。

惟裁判官李志豪指,控方盤問時指被告「相當可能已經蒙受感染」,詢問法例出處。控方回應稱,是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的釋義。

官續指,該釋義並非本案控罪,而根據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受感染」;又指控方引用「隔離令」與本案無關,要求控方再作書面陳詞釐清立場,並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23 日,聽取被告就控方陳詞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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