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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17被告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其餘30人周四續處理

47 人案|17 被告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其餘 30 人周四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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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 47 人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件周三( 1 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第 6 次提訊。其中 17 名被告的案件,包括梁國雄、黃碧雲、楊雪盈、陳志全等,完成交付至高等法院審理的程序,日期待定。其餘 30 人則押後至周四繼續。

案中 13 名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續保,其餘 34 名被告須繼續還押,部分人自去年 3 月起還押,至今已 15 個月。

今天原定上午 11 時開庭。獲保釋的 13 名被告,包括陳志全、林景楠、呂智恆、劉偉聰、鄭達鴻、何啟明、施德來、李予信、黃子悅、楊雪盈、柯耀林、彭卓棋及黃碧雲於早上 11 時 18 分前陸續抵達法院。

還押的另外 34 名被告,則於早上 11 時 23 分進入法庭,其中梁國雄、林卓廷、劉頴匡、劉澤鋒、岑子杰、黃之鋒等人向旁聽親友揮手。袁嘉蔚一度站起,問「我老豆呢」,又以手臂擺出心型手勢,大叫「呢度呢度」。劉穎匡女友黃于喬亦站起不停向他揮手。

2022.6.1 獲准保釋的被告,早上先後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獲保釋 13 人坐旁聽席首排

獲准保釋的 13 名被告,被安排坐在旁聽席第一排。劉偉聰與辯方大狀吳靄儀一度交頭接耳,陳志全在聆訊期間則埋首文件,不時寫下筆記。林景楠托頭發呆。黃子悅轉身向後排旁聽人士點頭示意。何啟明和黃碧雲曾互相交談,呂智恆中途曾經滴眼藥水,林景楠則伏下小休。

34 名還押被告,則於被告欄內被分成三排,其中譚得志被安排坐在兩名懲教中間。前排有劉穎匡、袁嘉蔚等人;中排有林卓廷、朱凱廸等人;林穿白色裇衫,不時轉身與後排說話。

後排有黃之鋒、何桂藍、譚凱邦、鄒家成、余慧明、毛孟靜等人。黃之鋒身穿藍色西裝外套,開庭後不時向旁聽席探頭、揮手;何桂藍身穿棗紅色衫,捧起手中文件閱讀。

多國領事館派代表旁聽

正庭內只有兩個記者席,大部分記者需在延伸庭和記者室旁聽。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以及近期刑滿獲釋的社民連兩位前主席黃浩銘及吳文遠,亦有到庭旁聽。整日的聆訊,見到有旁聽席人士輪流出入,向欄內各被告點頭、揮手,以及做不同手勢示意。

此外,瑞典、德國、英國,以及加拿大領事館亦有派員到法院旁聽。

2022.6.1 德國及瑞典領事館,分別派代表到庭旁聽初選 47 人案。
17 被告完成交付高院程序

聆訊今早約 11 時半開始,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祁志、大律師吳靄儀、張耀良、石書銘、關文渭及梁麗幗等人。吳政亨及劉穎匡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處理聆訊。

到下午約 3 時半,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下令將 17 名被告的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審理。由於交付審判的程序,受《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限制,傳媒未能報道聆訊細節。

17 人分別為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他們獲准先行離席。其餘 30 名被告的交付程序,押後至明早 10 時半再續。

34 被告已還押 7 至 15 月

案件於 2021 年 3 月 1 日首次提堂,47 名被告中,僅 13 人獲准保釋,其餘 34 人已還押 7 至 15 個月不等。

正在還押的 34 名被告,分別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林卓廷、譚凱邦、范國威、梁國雄、岑敖暉、王百羽、鄒家成及余慧明。

鄒家成及余慧明一度獲准保釋,但先後被指違反保釋條件,遭撤銷保釋,再度還押。

47 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本案 47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在香港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一、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個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基本法》第 73 條所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 50 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 52 條辭職;

二、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促致、煽動、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三、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或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 73 條所訂的職權;

四、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WKCC 8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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