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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法官裁定 「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47人案|第62日審訊 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共謀者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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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2 日)展開第 62 天審訊。控辯雙方就「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陳詞共 3 日後,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的言行,而該些言行只可為「非傳聞證供目的」呈堂。

換言之,該日期前被指為共謀者、屬「傳聞證據」的相關言行,可用作證明言行曾經發生,但控方不能將內容當成事實依賴,以指證被告違反指明控罪。法官又強調,上述裁決未就證據比重達決定,而裁決理據押後頒布。

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等被告的代表大狀指,將就「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法官下令控辯於指定日子呈交書面陳詞,並押後至下周四(8 日)再開庭處理。

周四報道:
47人案|共謀者原則爭議 控方交代被告加入串謀時間 辯方指列一堆日子不能接受
匿名證人所拍片段及錄音
不可引「共謀者原則」視為事實呈堂

法官周五頒下的裁決,具體分為 5 點,包括指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前,本案共謀者的言行(acts and declarations),「共謀者原則」並不適用,相關言行只可為「非傳聞證供目的」(non-hearsay purposes)呈堂。

法官亦指,根據上述裁定,由匿名證人 X 先生所拍、於《國安法》生效前舉行的新界西初選協調會議片段及錄音,雖可呈堂,但內容不可根據「共謀者原則」視為事實。法官指出,該些證據與案相關,認為法庭應該考慮,而辯方陳詞中亦沒提出理據,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排除該些證據。

至於在《國安法》生效後的共謀者言行,法官裁定已滿足引用「共謀者原則」的門檻,因此該原則適用,而相關言行可用作舉證,以指證各被告。法官強調,並未就證據的比重作出決定,而裁決理據將押後頒布。

以「非傳聞證供目的」呈堂
指可證明曾發生 但不能證內容為真

大律師吳宗鑾解釋,「非傳聞證供目的」意指控方可證明某些言行發生過,但不可依賴其內容真實性。吳舉例指若證人 B 出庭供稱,「C 同我講過『A 係兇手』」,惟 C 沒出庭作證;以「非傳聞證供目的」呈堂下,最多只可證明 C 曾對 B 說過該番說話,但不能證明內容為真。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亦表示,「傳聞證供」與「非傳聞證供」的分別,在於可否依賴有關證據(例如是對話或言論)的內容。其中「非傳聞證供目的」通常用於證明,被提及者之間有接觸、並非陌生人,但對話的實際內容則禁止呈堂。

黃舉例指,若控方擬引的證供是指 A 曾於法庭以外,說過 B 曾於某日向 C 表示「我哋聽日去打劫銀行」,而 C 回應說「好」;在「非傳聞證供目的」呈堂下,至多只可證 B 和 C 曾有對話,但對話內容中「我哋聽日去打劫銀行」及「好」,則不可呈堂。

辯方曾提引「共謀者原則」呈堂證據
有相應門檻及用途限制

根據早前「共謀者原則」陳詞,控辯及法官均先後提及過案中部分的「傳聞證據」,包括辯方提出區諾軒稱在港島區召開協調會議後,戴耀廷有傳送予出席者的文件;法官亦曾提及,與「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有關的證供,都是由趙家賢提供。

而辯方連日的陳詞曾指出,「傳聞證據」一般不可以當作事實,證明被告違反指明控罪,但若成功起用「共謀者原則」,則案中其他共謀者的言行,即使是「傳聞證據」,亦可被用作證明被告有份參與該串謀的證據。

不過起用「共謀者原則」要達到門檻,亦有用途限制。門檻上,控方首先要有「獨立及合理的證據」(independent reasonable evidence),即是獨立於「傳聞證據」以外的直接證據,指明個別被告或共謀者,有加入具共同目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團伙(即至少涉及兩人)。

而在用途上,凡引「共謀者原則」所起用的證據,例如其他共謀者的言行,只限於用作證明被告參與串謀的程度(degree of participation),以及串謀的性質(nature)及範圍(extent)。

控方指已完成案情
黃碧雲等將就毋須答辯陳詞

法官陳慶偉周五頒下「共謀者原則」的裁決後,法官陳仲衡問控方案情是否未完結?主控萬德豪回應指,已完成控方案情。陳慶偉問,所以控方毋須花時間思考?法官李運騰亦指,他們以為控方會在下周一(5日)才完成案情。萬則重申已完成。

黃碧雲、林卓廷代表大狀沈士文隨即表示,與其當事人商討後,很大可能會就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認為可在下周二呈交完整的書面陳詞,料控方回應後,亦需時消化,認為可在下周五作出口頭陳詞。陳慶偉則表示,時間太久。

另何桂藍代表大狀 Trevor Beel 亦稱,會就毋須答辯陳詞,其書面陳詞會不多於 5 頁;吳政亨代表大狀梁麗幗亦稱,或需要陳詞,但有待確定。

陳慶偉終下令,每被告的毋須答辯書面陳詞需在指定頁數之內,列出字體、行距要求時,庭內一度傳出笑聲,另陳下令辯方在下周一遞交,並押後至下周四(8 日)聽取口頭陳詞。

法官高聲質疑主控
最後稱「收聲!坐低!」

另外,控方周四先後傳召警員馮漢榕、林健東(均為音譯)作供,講述 Gmail 及 Facebook 搜證,共用上逾 1 小時。陳慶偉多番質問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提問的用意,並大聲反問「為何你說你只需要 5 分鐘?」,然後下令休庭。

周五審訊時,控方稱毋須再傳證人,法官陳慶偉再度提出質疑,期間對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大聲質問,「那為何你容許你的助手(your junior,指羅天瑋)耗上整整一個鐘?」周回答時向法庭致歉。

陳繼續大聲質疑,向周指道歉沒有用,「不是說,噢對不起,我們做錯了就可以帶過(move on)」。周擬再解釋時,陳厲聲說「收聲!坐低!拜託!(Shut up! And sit down! Please!)」。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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