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銅鑼灣|擾亂公眾秩序罪成 前區議員李志宏判囚 7 個月 申保釋候上訴被拒

5.24 銅鑼灣|擾亂公眾秩序罪成 前區議員李志宏判囚 7 個月 申保釋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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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4 日的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周四(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 7 個月。

裁判官劉綺雲指,本案案情嚴重,現場有眾多不滿警方人士聚集,李的言辭、行為激動,「是有意圖煽動在場者不滿警方情緒升溫」,若在場者作實質暴力行為,「相當可能係會引致傷亡」,指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員。

李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沙田區議會主席麥潤培、前區議員黃文萱等人到庭旁聽。李曾任麥的議助。麥在庭外指,聞判後「感到內疚,唔應該帶佢入行」。黃文萱則指,與李因地區服務相識多時,所認識的李為人善良,認為刑罰「明顯過重」。
官:被告行為構成秩序危機 拒批保釋候上訴

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現場有眾多不滿警方者聚集,周邊環境亦有多個地方可目睹案發位置,若人們看到事件,而受被告鼓動作出行為,也必嚴重破壞現場公眾秩序。

辯方指,控方提交的兩個案例,涉及汽油彈及侮辱國旗,在控罪性質、要旨、嚴重性及刑罰上均與本案有所不同,建議法庭考慮辯方所提交的案例。

裁判官判刑時提及,辯方案例在案情上與本案接近,但就行為觸發的秩序危機上,則控方案例較接近。官續指,判刑重點考慮被告可能引發的秩序危機,認為被告行為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即時風險」,因此以判囚 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初犯及有公共服務酌情減刑 1 個月,終判囚 7 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裁判官拒絕;官就李涉及的另一宗限聚令案,批出提犯令。

辯方:李囑不提社會服務求情 認為屬份內事

此外,判刑前,辯方律師求情指李曾叮囑不要刻意提及社會服務經驗作求情,「佢認為係份內事」,惟是日有不少人旁聽,向團隊交求情信,讚李的地區工作表現,「不想浪費佢哋嘅心血同支持」,遂呈交法庭。

官早前裁罪成 指區議員無權監察警方

案情指,案發日警方籲軒尼斯道群眾返回行人路時,李志宏突坐在地上指罵警方,並大叫被警推落地。約半小時後,李突然衝出,激動地「怒嚎」及「手舞足蹈」,聲言「警察都是廢物」。

有警員要求將李帶返封鎖線內搜查,李激動反抗、握拳叫警拘捕他,又稱自己正行使區議員職責,監察警方行動。期間數次有群眾起哄及增加人群聚集。其後警方以「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拘捕李。

裁判官 7 月中裁決時指,李的行為具「煽動性、侮辱性、挑釁性」,明顯是挑戰警方執法,意圖令現場人士對警方不滿、激動,令本來已經混亂的場面持續混亂。

對於被告稱正執行區議員職責、監察警方執法,官指根據條例,區議員沒特權監察警方執法,即使真希望監察,行為也超出合理範圍,因此罪成。

李志宏 2021 年宣誓無效離任區議員

李志宏在 2019 年區議會選舉當選為沙田區議員,於 2021 年 7 月區議員辭職潮下被重選成該區主席。同年 10 月宣誓後,與同區另外 8 人被政府指宣誓有效性成疑,須補充資料。4 日後被政府裁定宣誓無效,須即時離任。

多名區議員到場旁聽

多名現任或前區議員均有到場旁聽。與李同區區議員,包括李離任後、接任主席一職的麥潤培,辭職潮下離任的黃文萱。其餘有張文龍、趙柱幫、劉勇威等。

被告李志宏(25 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SCC24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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