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17 歲男學生涉攜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 4 罪成,判囚 6 年。上訴庭今年二月即日駁回男生申請刑罰上訴許可,周四(19 日)頒下書面理由。
上訴庭指,男生自備汽油彈、毛巾碎條等,明顯有備而至,絕非衝動犯案;另指留意到男生在獄中成婚、努力進修,改過自新是可喜,但指以服刑期間行為良好作為理由減刑,並非由法庭決定,故此拒批許可。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0 年,17 歲男學生涉攜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 4 罪成,判囚 6 年。上訴庭今年二月即日駁回男生申請刑罰上訴許可,周四(19 日)頒下書面理由。
上訴庭指,男生自備汽油彈、毛巾碎條等,明顯有備而至,絕非衝動犯案;另指留意到男生在獄中成婚、努力進修,改過自新是可喜,但指以服刑期間行為良好作為理由減刑,並非由法庭決定,故此拒批許可。
今年 6 月 4 日,64 歲男子被指駕車至銅鑼灣崇光百貨附近時,駛入行人路,事隔逾兩個月被起訴危險駕駛罪,他周一(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
案情指被告在軒尼詩道駕駛,至 SOGO 門外轉上行人路紅磚地,直出記利佐治街後被截停。他被捕後稱「唔熟港島區啲路,唔小心跟咗高德地圖行駛」。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沒造成傷亡、車速不高,判罰款一萬元、停牌半年,被告須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法庭旁聽常客、綽號「肥仔」、患輕度智障的 24 歲男子,被指繼今年六四兩度襲警後,再在高院聽審後襲警,他周三(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 3 項「襲擊警務人員」罪。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就兩案判被告監禁 10 周。
案情指,今年 6 月 4 日,被告的姨婆在銅鑼灣高呼 「支持國安法」等口號後,有警員嘗試將姨婆拉入封鎖範圍,與其他人士分隔。被告則分別拍打傳媒聯絡組的警員及督察臉部。另被告於今年 9 月在高院外送囚車後,被警員截查,要求出示身份證,被告突然用左手拍打警員的右臉。
2020 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案發時 19 歲青年被指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斥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裁律政司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被告改認一項阻差辦公罪,還押至周五(13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囚 3 個月 1 星期。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本案在《國安法》生效第一天、人流密集的時代廣場發生,當時社會氣氛仍動蕩,被告行為可能引起他人仿效;又指被告在本案不認罪,經歷原審、上訴、重審多重法律程序,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 20%。
2020 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19 歲青年被指在時代廣場外,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斥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並質疑警方「非法拘捕」及發射海棉彈,進入廣場內驅散「值得商榷」,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周一(17 日)頒下書面裁決,判律政司得直。判詞指,原審採納錯誤的準標,判斷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而對警方行動的評論「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亦對審訊相關議題的考慮並無幫助」,忽略了當時的社會安寧風險。
判詞又指,考慮到原審在審訊時作出的評論等情況,認為適合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2020 年《國安法》生效翌日的七一遊行,有示威者於銅鑼灣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警方發射水炮驅趕。警方事隔近兩年後重新拘捕 4 名「踢保」男子,其中兩男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現已完成服刑。他們不服定罪提上訴,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五(7 日)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駁回定罪上訴。
判詞指,上訴方認為涉案呈堂片段及截圖,不足以讓原審裁判官清楚辨認出兩名上訴人。判詞反駁指,上訴方原審時沒挑戰或質疑證據的呈堂性,全都是通過承認事實而被納入本案,斥上訴方「似乎是自打嘴巴」,同意原審指上訴人的說法有違常理,亦同意原審裁斷,即片中的兩名男子為上訴人,二人在場鼓勵及參與當日的非法集結。
36 歲二級懲教助理涉於 2023 年 5 月醉酒鬧事,襲擊到場處理的警員,他承認襲警罪,周二(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何慧嫻指,被告承認因一時衝動、酒精及憤怒而犯案,報告顯示他一直主動接受治療,以治理其精神和情緒問題;考慮認罪和初犯,遂接納報告建議。官提醒,被告須遵從條件,參與輔導和治療,若不遵從可帶返法庭重新判刑。
辯方指,報告顯示被告因精神問題而犯案,事後願意面對過錯,作出改變和更生,亦得到家人支持。
36 歲二級懲教助理涉於去年 5 月醉酒鬧事,襲擊到場處理的警員,周二(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襲警罪。裁判官何慧嫻押後至 4 月 9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候判。
案情指,被告欲尋找酒吧不果,與大廈保安員發生爭執,隨後向到場警員大聲呼喝,將其推到牆邊,以及掌摑警員。辯方求情指,被告事後被診斷患有狂躁症,但他案發時不為意患病,及受酒精影響犯案。
一名 56 歲地盤工,上周涉向女途人臀部淋潑不明液體,被警員當場拘捕。男子被控一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案件周一(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以待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評估他是否適合答辯。控方另透露,仍有同類案件尚在調查。辯方申請保釋被拒,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11 日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被告李國定(56 歲,地盤工人)被控一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指他於 2024 年 2 月 23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 4 號地下外,作出性質猥䙝、淫䙝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向女子 X 臀部位置潑上不明液體。 WKCC851/2024
2020 年《國安法》生效翌日的七一遊行,有示威者聚集銅鑼灣中央圖書館一帶,被警方發射水炮驅趕。警方事隔近兩年後重新拘捕 4 名「踢保」男子,其中兩男經審訊後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現已完成服刑的兩人,不服定罪上訴,周三(7 日)在高院聆訊。
上訴方爭議原審的身分辨認不穩妥,例如沒根據案例,考慮會否人有相似;又質疑原審僅因信納控方案情就拒絕考慮辯方案情。上訴方另質疑,原審或錯誤裁定上訴人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答辯方律政司則認為定罪穩妥。
暫委法官郭啟安聽取陳詞後,認為目前身分辨認的證據「都幾強」,不過原審裁判官裁決時也的確沒作清晰指引,至於此舉會否引致其定罪不穩妥,他需時考慮,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