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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銅鑼灣| 六旬婦拒配合查身份證 認阻差辦公判囚 10 日 官:警員是治安象徵

7.1 銅鑼灣| 六旬婦拒配合查身份證 認阻差辦公判囚 10 日 官:警員是治安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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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在銅鑼灣一帶聚集,61 歲女售貨員被指用背囊揈警長手臂,並將身份證扔在地上,拒絕拾起。她否認襲警罪受審,獲判罪名不成立,但承認阻差辦公、未能出示身份證兩罪,案件今(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表示因感壓力欲盡快離港,故不願履行時數較長的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亦指其身體情況不適合判處上述判刑。裁判官梁嘉琪表示,警員是法律及治安的象徵,又指被告有襲擊案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終判她監禁 10 日、罰款 1,000 元。

求情:被告控制不到情緒已有悔意

法庭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感壓力欲盡快離港,故不願履行時數較長的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但願意接受其他方式的刑罰。辯方稱被告當時控制不到情緒,現在有悔意及明白浪費社會資源,希望法庭判處緩刑。裁判官梁嘉琪反駁指,《侵害人身條例》下的阻差辦公罪,不能判處緩刑。辯方表示一時說錯,建議法庭判處罰款。

被告於執行感化令期間犯下本案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先後將身份證及背囊中的物品扔在地上,期間舉起雙手,經警員勸喻後僅拾回信用卡。她引述上訴案件指,警員是法律及治安的象徵,又指她有襲擊案底,在執行感化令的最後一日犯下本案,考慮案情、被告身體情況及意願,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以 15 日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 10 日監禁。

就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法庭判被告罰款 1,000 元。另外,被告早前因服藥後「唔知醒」一度缺席裁決,裁判官表示明白被告身體情況,但認為她始終需要按時到庭,遂充公 200 元擔保金。

官指警證供可信性存疑 裁襲警罪脫

被告盧加敏(61 歲,兼職售貨員),承認阻差辦公、未能出示身份證兩罪,否認襲警罪。控罪指,她於 2021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港鐵站 E 出口的一段記利佐治街,襲擊警長劉貫恩及阻撓他執行職務;以及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警長劉貫恩供稱,被告很大力地將背囊內物品「揈」出來,期間背囊觸碰到他的手。裁判官裁決時指,警長在案發當日從沒提及以襲警罪拘捕被告,故口供從沒提過上述事件,直至他得悉被告遭加控襲警罪,才補錄另一份口供,認為其證供的可信性存疑,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ESCC13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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