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三(26 日)在區院踏入第二天審訊。控方力陳,警方在王志榮家中搜出涉案人的同款鞋,認為王就是物主,藉此能辨認出他在場參與事件。
法官葉佐文質疑,未能百分百肯定王就是唯一物主,又與控方爭論「屬於」的意思,問有否字典根據,又指王與他人同住,疑點利益應要歸於被告。
辯方則指鞋款並不獨特,控方沒證據指是否暢銷款式,舉證價值不大;另指控方主張單靠樣貌指認涉案片段中人是王,有別於案例需再觀察衣著、行路方式、身型、髮旋等,是不公道、武斷。官押後至下周四(4 月 3 日)裁決,王續准保釋。
官與控方爭論
王家的鞋是否「屬於」王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靖頎代表;王志榮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和大律師關唐利代表。案件早前在 2 月底第一天續審,法官葉佐文關注,控方提交的閉路電視截圖模糊不清,難以辨認相中人(見報道)。
綜合庭上,控方依賴 4 項事物辨認王志榮為涉案者,包括涉案相片顯示涉案人穿一對黑底、黃色鞋帶波鞋,而警方在王家搜出同款波鞋。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靖頎周三陳詞稱,控辯的同意事實,是寫該波鞋「屬於」王志榮,因此王就是物主。官質疑,控方的說法有否字典,例如康熙、劍橋、牛津字典佐證,說「屬於」是「百分百等於」物件屬該人所有;若沒有,「咁都係你自己講」。
控方表示,此是一般人的理解。官反問有否信心說,「屬於」一般是指該人百分百是物主?官又說,一般人的看法,最好是看字典怎麼說;上訴庭雖擅長法律議題,「但上訴庭唔會話自己叻過字典,佢都係一般人嘅一分子」。

控方:王在律師代表下簽同意事實
控方重申,認為王志榮是物主、擁有人,並指原審時王在有法律代表下簽署同意事實,寫明該波鞋「屬於」他自己。官質疑,控方說法形同把舉證責任推至辯方,並指王的住所有其他人居住,而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一旦物件有可能多於一個物主,若就此定罪並不穩妥。
控方反駁指,如物主是多於一個人,則同意事實應有所列明。官亦反駁說,控方交代不清的地方,正是被告可以得到疑點得益之處。
控方重申,同意事實沒提及其他人存在,又稱按例若同意事實沒提及,則物主只得一人。雙方再一輪爭論下,控方一度表示沒寫只有一名物主,因物主可以是一個人,或多於一個人。官即指控方「而家終於同意字典係咁嘅意思」。
官再指,若控方有疏漏,辯方有權不提控方「漏咗」。控方反駁指,因目前只提了一人,故已表達了物主「百分百」是王志榮。
官即指,若王不是單一物主,就未達唯一合理推論的舉證水平。控方表示,連同鞋子是事發後 24 小時內在王住所搜出這一點一併考慮,證據價值相當高。官則指,此情況應用「管有」表達。
辯方:單靠樣貌辨認不公道
辯方代表、資深大狀駱應淦則同意,「管有」是較為適當的說法,並提出涉案波鞋款「唔係好獨特」,若屬暢銷款式,則證據價值不大,但控方沒相關資料。
駱又引「林子健案」(HCMA179/2019)稱,高院法官李運騰是靠衣著、行路方式、身型、頭髮旋等多方面,去辨認出被告。但在本案,控方是單靠樣貌指認涉案片段中的人是王,批評是不公道、武斷。
官押後至 4 月 3 日裁決,期間王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志榮原獲裁無罪
上訴庭指有悖常理
首宗白衣人案於 2021 年審結,8 名被告被控於元朗站、朗和路和元朗站一帶等參與暴動,以及有意圖傷人。其中林觀良、林啟明認罪,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 、蔡立基 5 人經審訊被區院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7 人被判囚 3 年 6 個月至 7 年。
首被告王志榮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涉案片段中人,面容與王志榮並不完全相像,又指雖然該犯案人所穿的球鞋,與王在家中管有的是同一雙,但王可能是替人保留,行徑自招嫌疑。律政司提出上訴。
上訴庭於 2024 年 8 月頒判決,撤銷王的無罪裁決,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指應考慮到時間、地點、距離、衣著和其他身體特徵等多項因素之間的脗合,以及純粹是巧合的機率,判斷片中人是否王,但原審「把處理問題的進路完全弄錯」,裁決有悖常理(見報道)。
DCCC888/2019、DCCC11/2020、DCCC734/2020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