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王志榮
721白衣人王志榮獲批刑罰上訴許可 官指經發還罪成者應否獲減刑「有啲研究空間」
在首宗元朗 721 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重新考慮,原審法官改裁王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判囚 7 年。王不服刑罰提上訴,爭議經發還處理罪成的情況,被告應否獲減刑。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二(20 日)向王批出上訴許可。
王一方提出原審時節省法庭時間,官駁回並指「你點慳法庭時間呢?同意事實話搵到你對鞋,你都話唔係你⋯嚴重啲講直頭係誤導控方」。惟官指,經發還罪成者應否獲減刑的議題「有啲研究空間」,認為亦可爭議審訊延長造成心理壓力是否可獲減刑。
721事發逾5年半 白衣人王志榮暴動等罪成判囚7年 與鄧懷琛刑期一致
元朗 7.21 襲擊至今逾 5 年半,在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區院法官葉佐文上周裁定他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令王成為第 13 名罪成的白衣人(見內文表)。王周二(8 日)在區院被判囚 7 年,與鄧懷琛一樣成為刑責最重的白衣人。
對於辯方求情稱,王「只係郁咗幾下手」,官稱,王作為白衣人大夥兒一員,無差別對市民作出威脅、挑釁、襲擊行為;並指其角色與同案被告林觀良、林啟明不遑多讓,兩罪均以判囚 7 年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亦沒有減刑因素。
翻查判詞,官指林觀良、林啟明涉在元朗站大堂襲擊閘內人,並連同多名白衣人追擊到月台,「延續在大堂般的襲擊,輪流衝入車廂揮棍或擲物來襲擊被困在車廂的乘客。這是喪失理智的另一次無差別施襲」。
721白衣人案 王志榮經發還被裁定暴動罪成 官:發現犯案男曾沒戴口罩可作比對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區院法官葉佐文周四(3 日)裁定王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王成為第 13 名罪成的白衣人,還押至下周二判刑。王在被告欄內一度搖頭嘆氣。
法官稱,今次案件發還重新考慮,他發現犯案男子曾有段時間沒戴口罩,可用作比對王是否該人,在考慮關鍵證據累積出現的機率,裁定王就是犯案男子。據片段,王曾以「保衛元朗」 的白色發泡膠牌匾,擲向閘內的人、拿著垃圾筒邊追打數人、持藤條向車廂指罵等。
官裁定,王當日與白衣人大夥兒經「形點」進入元朗站,無差別作出挑釁、威脅、襲擊行為。辯方求情時稱,王參與暴力程度少,「根據當時閣下嘅處理分析,唔應該係(刑罰)最高嗰啲」;官聞言稱「如果郁手嗰啲,我都判得唔少」。
721白衣人案王志榮4.3裁決 官與控方爭論 在王家搜出鞋子是否「屬於」王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三(26 日)在區院踏入第二天審訊。控方力陳,警方在王志榮家中搜出涉案人的同款鞋,認為王就是物主,藉此能辨認出他在場參與事件。
法官葉佐文質疑,未能百分百肯定王就是唯一物主,又與控方爭論「屬於」的意思,問有否字典根據,又指王與他人同住,疑點利益應要歸於被告。
辯方則指鞋款並不獨特,控方沒證據指是否暢銷款式,舉證價值不大;另指控方主張單靠樣貌指認涉案片段中人是王,有別於案例需再觀察衣著、行路方式、身型、髮旋等,是不公道、武斷。官押後至下周四(4 月 3 日)裁決,王續准保釋。
721白衣人案 王志榮罪脫發還重新考慮 官斥控方截圖模糊不清、質疑難用作認人
元朗「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 7 人罪成,1 人無罪。就獲裁無罪的王志榮,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四(27 日)在區院續審。法官葉佐文關注,控方所提交的閉路電視截圖模糊不清,難以辨認相中人。控方指,相片為協助法庭理解相關陳詞,可從其衣著打扮,可推斷相片中的人為被告,強調事件的連貫性,可令法庭接納相中人為王志榮。
法官則質疑做法或有「先入為主」之嫌,「有時有啲人會好似,我有時睇戲都以為見到一個明星,點知係另一個明星」。官批評現時的相片描述「冇嗰個基礎,但係放大咗證供嘅效果」,著控方修訂書面陳辭,為每張照片補充獨立描述,並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26 日續審。期間王續准保釋。
721白衣人案 王志榮罪脫發還重新考慮 控辯不傳證人、2月口頭陳詞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7 人罪成,1 人罪脫。獲裁無罪的王志榮,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三(22 日)在區院提訊。王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和大律師關唐利代表。
控辯雙方確認不會重召證人作供,只會呈交書面陳詞。法官葉佐文下令押後至 2 月 27 日續審,屆時雙方作出口頭補充陳詞。王期間續准保釋。
721白衣人案 王志榮罪脫發還重新考慮明年一月再訊 申請離港遭官拒絕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7 人罪成,1 人罪脫。獲裁無罪的王志榮,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二(15 日)在區院提訊。辯方稱與控方商討後申請將案押後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於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席前提訊,另預留同年 2 月底兩天聆訊。
辯方大律師關唐利另提出,望容許王取回回鄉證,並准他離港。法官彭中屏聽取陳詞後,拒絕其申請,王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不得離港。